08.19 房產中介盤剝租客房東獲利逾千萬 被定性“黑社會”

(原標題:首例!這家房產中介被定性為“黑社會”!)

法制日報消息,一夥來自外地的不法分子成立房產中介公司騙取租客租金、截留房東房租,遇到糾紛時還聚眾毆打他人,不少群眾受到侵害。

8月15日,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該團伙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任某卓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等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其他16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1年至13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制日報》記者瞭解到,此案是湖北省首例“非法房產中介”涉黑案

房產中介盤剝租客房東獲利逾千萬 被定性“黑社會”

(武昌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現場。)

兩頭盤剝租客房東

去年10月23日,陸續有群眾向公安機關反映:“武漢安逸之家房地產租賃有限公司”以簽訂合同押一付三、提前一個月支付房租等方式,騙取眾多租客的租金,並採取打白條、編造謊言的手法拒不支付房主的房租。

民警追查發現,“安逸之家公司”的幕後老闆是任某卓,他2014年從外地來到武漢開房產中介公司。一年後,他將公司分拆成兩家,註冊成立了“安逸之家房地產租賃有限公司”和“鴻潤德房產經紀有限公司”,在武昌區街道口某寫字樓租賃了兩處辦公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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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任某卓自己擔任“安逸之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妹妹任某紅擔任“鴻潤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隨後,任某卓又拉攏其妹夫徐某偉、堂弟任某波等親屬進入公司任職。

《法制日報》記者瞭解到,這兩家房產中介公司在網上尋找房源並與房東簽訂代租合同,同時在網上發佈信息,在街上張貼“一手房源”“房東直租”的小廣告招攬租客。

房東催收房租時,兩家房產中介公司以“資金鍊斷裂”為由搪塞,並請房東走法律程序。但由於簽訂的合同中沒寫明公司的違約責任,只是註明房東提前解約要支付5000元到10000元違約金,令房東叫苦不迭。與此同時,不少房東收不到房租,直接將租客趕走,將房門換鎖,令租戶蒙受不白之冤。

法院審理查明,這一組織內部人員分工明確,有嚴格的紀律規約、獎懲措施,以簽訂的定金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為藉口,既針對房東又針對租戶,採取哄騙、威脅、暴力等方法,兩頭盤剝,達到攫取高額利益的非法目的,在近3年時間裡非法獲利逾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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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118起違法犯罪

去年11月,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分局成立以梅苑派出所和經偵大隊組成的專案組,對任某卓、任某紅的違法犯罪行為展開調查。

警方查明,任某卓在武漢光谷和東湖各購買了一套房產,購置了一臺路虎攬勝汽車;任某紅購買了一臺價值百萬元的奔馳轎車。辦案民警找到20名受害人,其中兩名房東分別被扣留7.9萬元和8.1萬元房租;1名租客在“安逸之家”公司被騙3000元后,又被“鴻潤德”騙了1900元。

去年11月19日,專案組兵分兩路,一路前往東湖邊某小區抓獲任某卓;另一路來到武昌街道口某小區,抓獲任某紅及其丈夫徐某偉、堂弟任某波等8名嫌疑人。

法院審理查明,任某卓及組織成員共實施118起妨害公務、聚眾鬥毆、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

警方透露,2015年,安逸之家公司與武昌民主路一小區物業人員發生糾紛,任某卓邀約10餘人前往現場聚眾鬥毆。民警趕到現場處置時,他們將輔警打傷,造成現場秩序嚴重混亂。

2016年12月24日,一房東因被任某紅公司扣留租金,與其手下發生衝突,任某紅立即向任某卓求助,邀約十餘人趕至現場。雙方持磚頭互相毆鬥,致使多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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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抓捕團伙成員歸案。)

曾全部當庭翻供不認罪

今年3月5日,武昌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強迫交易、聚眾鬥毆罪依法批准逮捕任某卓、任某紅等人。6月25日,此案在武昌區法院開庭審理。任某卓等17名被告人全部當場翻供,拒不認罪。檢察機關逐一對這一涉黑團伙犯罪事實的各類犯罪進行舉證、質證、辯論,逐步梳理犯罪事實,還原了這一團夥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和危害特徵。

8月15日,武昌區法院對此案進行宣判。法院認為,以任某卓為首的這一組織,結構緊密、人員眾多且較為穩定,有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基本結構特徵。

任某卓等人以房產中介公司為幌子,通過違法經營活動大肆斂財,為其成員發放工資福利,為非法犯罪活動提供賠償經費,用於個人投資和消費,維繫組織的生存和發展,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徵;這一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區別於惡勢力及一般犯罪集團組織結構鬆散,穩定性、組織程度較差,缺乏體系化、規範化管理模式等主要特徵,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徵;這一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時間長,危害客戶多,同時對房屋租賃行業的整體利益造成危害,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特徵。

綜上,法院一審判定,任某卓等17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等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不同罪名中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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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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