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黑社會“保護傘”張錫林受賄案今日宣判

【扫黑除恶】黑社会“保护伞”张锡林受贿案今日宣判

【扫黑除恶】黑社会“保护伞”张锡林受贿案今日宣判

3月29日,榮成法院依法對榮成市公安局石島分局原副局長張錫林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張錫林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涉案財物予以追繳。張錫林表示不上訴。

【扫黑除恶】黑社会“保护伞”张锡林受贿案今日宣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

2010年,被告人張錫林在擔任榮成市公安局石島分局副局長期間,結交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曹軍(

2015年,榮成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判處其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3年4月,被告人張錫林非法收受曹軍人民幣5萬元,向曹軍透露公安機關對曹軍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件的偵辦信息,充當曹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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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

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張錫林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兩次通過農業部黃渤海區漁政局局長劉某幫忙,以非正常程序幫助宋某辦理涉韓入漁許可證,為宋某謀取不正當利益。事後,被告人張錫林共收受宋某好處費人民幣31萬元。

2011年4月,被告人張錫林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王某人民幣5000元,為王某請託案件提供幫助。

2015年,被告人張錫林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張某面值共計人民幣2000元的購物卡,為張某請託事項提供幫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錫林在明知曹軍被實名舉報以及在被公安機關偵辦的情況下,為曹軍出謀劃策、向曹軍手下王某透露案件偵辦信息,已對曹軍黑社會性質組織起到了“保護傘”作用。被告人張錫林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5.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人民幣31萬元,累計受賄人民幣36.7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予以懲處。

綜上,根據被告人張錫林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度,榮成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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