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高院發佈關於適用《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的指導意見(一)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

的指導意見(一)

广西高院发布关于适用《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一)

全區各級人民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要求,我院於2019年12月26日印發了《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桂高法網傳〔2019〕105號,以下簡稱《通知》)。為更好地落實和推進改革試點工作,解決適用《通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結合我區審判實際,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通知》所稱“施行後新受理的一審案件”,指的是2020年1月1日起人民法院首次受理的一審案件。

二、2020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已受理的一審案件,當事人申請撤訴後,於2020年1月1日之後又重新起訴的,不適用該《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

《通知》全文

广西高院发布关于适用《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一)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

桂高法網傳〔2019〕105 號

全區各級人民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法明傳〔2019〕513號),結合我區審判實踐,現就我區法院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案件範圍

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二、適用標準

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廣西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統計數據,計算相關賠償項目。

如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有關費用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三、試點範圍

全區各級人民法院統一展開試點。

四、試點時間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後新受理的一審案件適用本通知。

本通知施行後,法律、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層報我院。

特此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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