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時被隨意“拆違”了?別信拆遷方,他們是有問題的

當遇到拆遷補償金額較低,且未達到被遷移人的合理預期時,當補償協議內容不全面時,補償條件不明確,並且當協議為空白協議時,如果存在其他無法保證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的情況時.....

但隨著拒絕拆遷而來的,是拆遷方往往是一系列嚴峻的驅逐手段。其中的強制驅逐出現在實踐中最常見的形式,它是“突擊拆違”:被拆遷方如果乖乖配合,房子就是合法的,得到(由拆遷方決定的)補償;如果拒絕簽署協議,房子會突然變得違章建築,被迅速的強制拆除。

拆遷時被隨意“拆違”了?別信拆遷方,他們是有問題的

今天在這裡向大家展示如何破解這類拆遷中的各種招數。

未經調查擅自認定為違章建築

老朋友們以及關注過我們的朋友應有印象,我們曾在前文提到過,違法建築被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或者有人舉報經過立案後,主管部門應當派人到現場調查檢查。但是,在實踐中的突擊拆違往往是沒有這一步的

未經調查、詢問或者現場調查,直接強行拆遷被拆遷人的房屋的,顯然存在程序性違法行為,被拆遷人必須主動提出異議,並立即啟動救濟程序。

此外,對於行政機關組織的現場調查詢問,被拆遷人必須機智配合,不得直接將調查人員拒之門外,但要注意認真回答執法人員提出的問題。

最後,在簽署相關調查詢問記錄時,應首先確認記錄內容真實、正確。否則,除非執法人員願意修改,否則不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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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視程序,侵犯被拆遷人的救濟權利

經過一系列的調查勘驗工作,如果行政機關認定違建拆除房屋是,由作出處罰決定前,書面通知也必須有一個事實,即非法拆遷建認定理由和依據,並告知拆遷有權提出陳述,申辯,聽證等救濟權。該書面通知留給拆遷的緩衝空間。

有關部門無視法律,無視法律手續,沒有履行這一義務直接進行強制執行,甚至決定直接拆違是明顯違法的,有權拒絕拆遷。

被拆遷人積極主動參與在他們的違建查處中,在適當的時候行使自己的申辯權、陳述權和聽證權,並進一步獲得證據,通過複議或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即查即拆,處罰決定的作出和強制執行同時發生

經過聽證程序後,行政部門仍對房屋作出相關的處罰決定,從此至法定拆遷發生前,有兩個重要階段,一是送達相關的處罰決定文件,限期為當事人自行拆遷; 二是拆遷人沒有啟動法定的救濟程序,而不是自行拆遷,行政部門向當事人發出通知。

在這兩個重要階段之後,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文書,並正式啟動最終強制執行程序。

在實踐中,如果拆遷方無視程序要求,不是要限制拆遷決定尚未規定的程序和不尊重的拆遷人的法律救濟權,直接同步作出處罰決定並實施強拆,違反程序通過複議或訴訟的可能拆遷的權利。

拆遷方以拆違形式威逼被拆遷人妥協搬遷,或相關部門在提高執法效率的同時忽略了程序正義,這些都是實踐中出現混亂的違法拆違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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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被拆遷人要明白的是,查處違建也需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且違建查處並不是一個單方行為,被拆遷人依法享有諸多救濟權利。

律師提醒大家,當查違拆違出現時,被拆遷的人不應該害怕,更不用說以逃避的態度拒絕合作。被拆遷人應積極參與違法建築的識別和處理程序,在每個階段都關注自己享有的救濟權,並主動行使這些權利。

即使該房屋最終被依法認定為違章建築,也不就是徹底沒有了獲得補償的權利,是否有補償已經補償的對少,取決於被拆遷人在整個拆遷過程中取得證據和維護的合法權利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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