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退息”

不知怎的,有關各種貸款退息業務的推廣一下就鋪天蓋地了。我起初琢磨著,是不是新頒佈了有關清退利息的行政法規,但是在法律庫裡檢索也沒有發現。

如是疑惑了幾天,恰巧有個街面的老朋友來諮詢。他拿出自己收集的各種“退息教程”,說他想開展這個業務,問我什麼意見,於是有這機會了解和研究一番,然後“恍然大悟”。

沒有什麼新的法律法規出臺,只是催收行業轉向了。隨著小額貸款公司退市,催收從業人員紛紛倒戈,轉而替債務人追討不合法利息。這事乍看也算好事,卻可惜在“操作手法”上。他們層層分包分工分潤,到債務人手上的只剩下40%了。

原本不情願寫標販專業性的文章,寫來寫去都無非常識,但藉著這個緣起,就把有關小額貸款公司借貸利率的法律規定整理一下:

1.無論合同如何約定,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屬於不當得利,有權要求返還;

2.合同約定年利率不超過36%但是超過24%的部分,已經支付的無權要求返還,沒有支付的有權不支付;

3.合同約定年利率不超過24%的,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利息;

4.合同沒有約定利息,已經支付的不超過36%無權要求返還,超過36%的部分有權要求返還,沒有支付的有權不支付。

以上已經窮盡所有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問題,並沒有很複雜。所謂的“退息”業務也就是針對兩種情形:

1.借款本息已還清,但是支付利息超過了年利36%,追討超過部分;

2.借款本息未還清,但是已支付本息總和達到按照年利24%計算期滿後應當支付本息總和的,剩餘未還本金不再償還,也不再支付利息。

除了這兩種情形,便多是依靠惡意投訴脅迫退還的路數,大體還是催收那一套。“可以退”“可以操作”“可以辦理”等看著神秘且乾脆字眼的所謂“退息”,實則是一個法律上不當得利返還的糾紛。只是在倒戈的催收從業者那裡,明明合法的救濟途徑又蒙上了脅迫的色彩。

2020.3.13


所謂“退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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