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留被刑訊的證據或者線索

刑訊是公安機關是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項訊問程序,是在調查案件事實的一種手段,因此在之後的刑事案件的辦理中,該訊問內容就是較為重要的一類證據,那麼今天就編一起來看看

如何保留被刑訊的證據或者線索以及相關問題的解答是怎樣的吧!

  一、如何保留被刑訊的證據或者線索

  1、儘可能不要承認自己沒幹過的事情;即使被刑訊逼供了,也儘可能不要承認自己沒幹過的事情。因為公訴人、法官有可能會無視你提出的“被刑訊逼供”的抗辯理由,而直接以你的有罪供述作為定案依據。所以如果作了有罪供述,後面被判有罪的風險就會急劇增大。

  2、儘可能保留自己被刑訊的證據;要牢記地點、方式、受創部位、甚至包括自己當天穿的衣服等各種細節,是因為在排除非法證據的時候,這些都屬於重要細節。如果你記錯了,前後說法不一致,那也很難取信於調查人員。

  3、抓住一切投訴的機會;在後面的每個訴訟階段,都要提及自己被刑訊這回事。甚至在判決之後的二審、申請再審等等階段,也仍然可以提。但提的時候,一定要有理有據,把經過說清楚,提供可供調查的線索。

  4、找個好律師。在他會見你的時候,你就把自己被刑訊這事告訴他,把可供調查的線索告訴他,讓他去進行調查,有利於排除非法證據。

如何保留被刑訊的證據或者線索

  二、刑訊逼供會怎麼進行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三、刑訊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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