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中心醫院的相關“領導”該當何罪?

2020年3月10日上午9時42分,《人物》雜誌官方微博發佈了一篇名為《發哨子的人》的文章,原文在發佈後幾個小時內被刪除,但是在短短的數小時內閱讀量已經達到了“55萬+”。


武漢中心醫院的相關“領導”該當何罪?

筆者認為真相不應被掩蓋被刪除。具體文章的內容我相信大部分網友已經通過各種渠道看過了,也有部分網友可能還沒來得及看。筆者作為一名律師,讀了這篇報道後,非常震驚,如果艾芬所述是真實的,武漢中心醫院的相關“領導”已經涉嫌刑事犯罪了。


筆者認為從刑法角度分析,該院的相關“領導”已經涉嫌翫忽職守罪,該罪指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翫忽職守罪按刑法屬於瀆職類的犯罪。該罪主要特徵:(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2)主觀上出於行為人職務上的過失,如疏忽大意、過於自信、擅離職守等。(3)客觀上表現為因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負的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因此,醫院的領導也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範疇,符合翫忽職守罪的主體構成。


根據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目前,武漢中心醫院已經有四名醫生死亡了,完全符合立案的條件。希望監察委能介入調查本案。


作者:賈根存律師,現執業於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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