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後臺有殘友留言,希望能夠看到關於殘疾分類及分級標準,小編抽空收集了關於《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的國家標準,分享給大家做參考。
以下為標準詳細內容:
《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因身體結構、功能的損害及個體活動受限與參與的侷限性稱之為殘疾,在精神、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障礙,全部或部分喪失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為殘疾人。
殘疾分類
按不同殘疾分為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
1.視力殘疾
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低下並且不能矯正或雙眼視野縮小,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
2.聽力殘疾
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力障礙,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3.言語殘疾
各種原因導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過兩年,而不能或難以進行正常的言語交流活動,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包括:失語、運動性構音障礙、器質性構音障礙、發聲障礙、兒童言語發育遲滯、聽力障礙所致的言語障礙、口吃等。
注:3歲以下不定殘。
4.肢體殘疾
人體運動系統的結構、功能損傷造成的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幹麻痺(癱瘓)、畸形等導致人體運動功能不同程度喪失以及活動受限或參與的侷限。
肢體殘疾主要包括:
a)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
b)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c)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幹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5.智力殘疾
智力顯著低於一般人水平,並伴有適應行為的障礙。此類殘疾是由於神經系統結構、功能障礙,使個體活動和參與受到限制,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有限和間歇的支持。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18歲之前),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育不全或智力遲滯;或者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智力損害或智力明顯衰退。
6.精神殘疾
各類精神障礙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由於存在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7.多重殘疾
同時存在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殘疾。
關於殘疾分級
各類殘疾按殘疾程度分為四級,殘疾一級、殘疾二級、殘疾三級和殘疾四級。
視力殘疾分級
按視力和視野狀態分級,其中盲為視力殘疾一級和二級,低視力為視力殘疾三級和四級。
圖源:攝圖網
視力殘疾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
如僅有單眼為視力殘疾,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範疇。
視野以注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小於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於盲。視力殘疾分級見表1。
類別
級別
最佳矯正視力
盲
一級
無光感~<0.02;或視野半徑<5度
二級
0.02~<0.05;或視野半徑<10度
低視力
三級
0.05~<0.1
四級
0.1~<0.3
聽力殘疾分級
聽力殘疾分級原則
圖源網絡
按平均聽力損失,及聽覺系統的結構、功能,活動和參與,環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級(不配戴助聽放大裝置)。
注:3歲以內兒童,殘疾程度一、二、三級的定為殘疾人。
聽力殘疾一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極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大於90dB HL,不能依靠聽覺進行言語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動上極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極嚴重障礙。
聽力殘疾二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81~90dB 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聽力殘疾三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61~80dB 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中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聽力殘疾四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41~60dB 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輕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輕度障礙。
言語殘疾分級
圖源網絡
按各種言語殘疾不同類型的口語表現和程度,腦和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活動和參與,環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級。
言語殘疾一級
無任何言語功能或語音清晰度小於等於10%,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不能進行任何言語交流。
言語殘疾二級
具有一定的發聲及言語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1%~2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言語殘疾三級
可以進行部分言語交流。語音清晰度在26%~4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言語殘疾四級
能進行簡單會話,但用較長句表達困難。語音清晰度在46%~6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肢體殘疾分級
按人體運動功能喪失、活動受限、參與侷限的程度分級(不配戴假肢、矯形器及其他輔助器具)。肢體部位說明如下:
1)全上肢:包括肩關節、肩胛骨;
2)上臂:肘關節和肩關節之間,不包括肩關節,含肘關節;
3)前臂:肘關節和腕關節之間,不包括肘關節,含腕關節;
4)全下肢:包括髖關節、半骨盆;
5)大腿:髖關節和膝關節之間,不包括髖關節,含膝關節;
6)小腿:膝關節和踝關節之間,不包括膝關節,含踝關節;
7)手指全缺失:掌指關節;
8)足趾全缺失:蹠趾關節。
肢體殘疾一級
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並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1)四肢癱:四肢運動功能重度喪失;
2)截癱:雙下肢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3)偏癱:一側肢體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4)單全上肢和雙小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雙前臂缺失;
6)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
7)雙全上肢或雙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手指掌指關節(含)和足跗蹠關節(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9)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肢體殘疾二級
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並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1)偏癱或截癱,殘肢保留少許功能(不能獨立行走);
2)雙上臂或雙前臂缺失;
3)雙大腿缺失;
4)單全上肢和單大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單上臂缺失;
6)三肢在手指掌指關節(含)和足跗蹠關節(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級中的情況除外);
7)二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三級
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並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1)雙小腿缺失;
2)單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單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雙手拇指或雙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手指掌指關節(含)和足跗蹠關節(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級中的情況除外);
6)一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四級
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並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1)單小腿缺失;
2)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大於等於50mm;
3)脊柱強(僵)直;
4)脊柱畸形,後凸大於70度或側凸大於45度;
5)單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單手拇指全缺失;
7)單足跗蹠關節以上缺失;
8)雙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小於等於1300 mm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礙或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11)類似上述的其他肢體功能障礙。
智力殘疾分級
在智力發育期間(18歲之前),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育不全或智力遲滯;或者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智力損害或智力明顯衰退。
按0~6歲和7歲及以上兩個年齡段發育商、智商和適應行為分級。
0~6歲兒童發育商小於72的直接按發育商分級,發育商在72~75之間的按適應行為分級。
7歲及以上按智商、適應行為分級;當兩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級時,按適應行為分級。WHO-DASⅡ分值反映的是18歲及以上各級智力殘疾的活動與參與情況。智力殘疾分級見表2。
表2:智力殘疾分級
級別
分級標準
發展商(DQ)0~6歲
智商(IQ)
7歲及以上
適應性行為(AB )
WHO-DASⅡ分值
18歲以上
一級
≤25
<20
極重度
≥116分
二級
26~39
20~34
重度
106~115分
三級
40~54
35~49
中度
96~105分
四級
55~75
50~69
輕度
52~95分
智力殘疾分級
18歲及以上的精神障礙患者依據WHO-DASⅡ分值和適應行為表現分級,18歲以下精神障礙患者依據適應行為的表現分級。
精神殘疾一級
WHO-DASⅡ值大於等於116分,適應行為極重度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視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與人交往,無法從事工作,不能學習新事物。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的支持,生活長期、全部需他人監護。
精神殘疾二級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間,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照顧者的簡單指令,有一定學習能力。監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殘疾三級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間,適應行為中度障礙;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與人進行簡單交流,能表達自己的情感。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能學習新事物,但學習能力明顯比一般人差。被動參與社交活動,偶爾能主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務是經常性的、短時間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殘疾四級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間,適應行為輕度障礙;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時忽略個人衛生。能與人交往,能表達自己的情感,體會他人情感的能力較差,能從事一般的工作,學習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爾需要環境提供支持,一般情況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多重殘疾分級
按所屬殘疾中殘疾程度最重類別的分級確定其殘疾等級。
好啦!
到此,關於殘疾人殘疾分類及分級標準
就全部介紹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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