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促禁止令“令行禁止”

近日,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发现,该区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禁止令的行为未依法处理,鸠江区检察院遂于3月10日,向鸠江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有效监管,确保法院禁止令“令行禁止”。这是芜湖市检察机关首次就禁止令执行问题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2018年2月,钱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法院同时向其宣告刑事禁止令,要求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然而,钱某到社区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仅从事生猪肉的运输活动,还从事生猪肉的销售,违反了禁止令要求其不得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在监管中,虽知晓其违规从事食品的销售、运输等活动,但疏于管控,致使钱某在禁止令执行期限内一直从事食品活动。

检察建议促禁止令“令行禁止”


3月4日,鸠江区检察院发现相关线索后,在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的指导下立即展开调查核实,经调查、阅卷、电话了解情况,可以认定社区服刑人员钱某违反法院禁止令的情况属实。


3月6日,鸠江区检察院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刑事禁止令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察。截止目前,该区服刑人员共有4人正在执行禁止令,分别被要求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活动和前往网吧、酒吧、KTV等娱乐场所。


2020年3月10日,鸠江区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专项检察情况,向鸠江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分别从加强社矫工作人员业务学习、强化责任意识等方面,督促该局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有效监管,确保法院禁止令“令行禁止”。


检察建议促禁止令“令行禁止”

检察建议促禁止令“令行禁止”

检察官释法

检察建议促禁止令“令行禁止”


禁止令,系指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管制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该制度着眼于从限制或是控制诱因出发,实现再犯预防,促进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改造,重归社会,是巩固和促进我国非监禁刑制度发展的一种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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