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法院依法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十大”典型案例


連雲港法院依法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來,連雲港法院緊緊圍繞“高質發展、後發先至”主題主線,在市委堅強領導和上級法院監督指導下,充分發揮司法職能,嚴格公正司法,辦理了大量案件。其中,圍繞服務保障民營企業發展,審理了一批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今天發佈的“十大”涉民營企業典型案例,涵蓋範圍廣、與企業發展關聯度高、規範引領性強、貫徹了善意文明和柔性司法等新司法理念。


01


連雲港法院依法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十大”典型案例


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同等保護——國有銀行與房地產企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月,被執行人連雲港某房地產公司因項目開發需要向申請人連雲港某銀行貸款9000萬元,後被執行人因經營不善未能如期償還貸款,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執行人償還剩餘貸款及利息等費用,同時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查封被執行人名下205套房產並凍結其銀行賬戶,最終法院判決被執行人償還申請人借款本金660餘萬元及利息、律師費等。因被執行人未能按照判決內容履行還款義務,申請人於2018年4月向法院申請立案執行。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後,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均有調解意向,承辦法官先後多次組織調解,但因還款期限、還款金額未能達成一致,均未能達成和解。考慮到查封房產價值足夠償還本案執行標的,按照執行程序,承辦法官對訴訟過程中查封的205套中的103套房產啟動網絡司法拍賣流程,後因無人購買而陷入執行僵局,經過連續的二輪拍賣,被執行人所有的房產已降價到3000元/平方米左右,再行降價後起拍價將低於2500元/平方米,對此被執行人提出異議,認為該價格拍賣將會嚴重損害其權益,而申請人也不同意以物抵債,要求繼續降價拍賣。綜合考慮該被執行公司的情況,尚未能達到破產程度,為平衡好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再次組織雙方調解,終於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人同意給予被執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被執行人也承諾儘快以抵押的房產融資,最終被執行人成功引入外資,於2019年8月份將全部執行款項共計1500萬元給付申請人,本案得以執結。

二、執行要旨

本院堅持對民營企業及國有銀行同等保護原則,本案中被執行企業的資產足夠償還國有銀行的貸款,但因其資金鍊斷裂,導致其有財產而無能力償還貸款,執行中既要堅持按照法定程序對查封財產依法拍賣處置,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要充分考慮被執行企業的現實狀況,防止機械降價給被執行企業帶來不可逆的損失,本案通過盤活205套抵押房產的方式,給被執行人一定時間引入外資,既使得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得到實現,又使被執行企業的資產免於“低價拍賣處置”。

三、典型意義

該案申請人系國有銀行,被執行人系一家民營企業,爭議標的數額大,對民營企業的生存發展具有重大影響,法院堅持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原則,對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之間的交易糾紛依法依規執行,堅持執行的強制性,以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同時又注意執行的靈活性,盤活被執行公司資產,避免死查封,保護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為民營企業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02


連雲港法院依法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十大”典型案例


為企業排憂解難、化解糾紛——標註公司與寧遠公司、朱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寧遠公司系朱某開設的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2019年4月,標註公司與寧遠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由標註公司向寧遠公司購買約36000噸進口散裝水泥熟料,單價為402元/噸。約定由標註公司30日內付清貨款並自行安排自卸貨港提清全部貨物。合同還對履約保證金及貨款支付、貨權轉移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後,標註公司陸續支付履約保證金及貨款合計968萬元。寧遠公司向標註公司開出發貨通知,標註公司根據提貨單提取部分貨物,發現貨物存在溼水現象,影響品質,雙方因此產生糾紛,經多次溝通未果。後寧遠公司將剩餘貨物進行了處理。標註公司於7月19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已付貨款616萬元及利息,並賠償損失53萬元。寧遠公司提起反訴,要求標註公司賠償各項損失220萬元。期間,標註公司申請對寧遠物流公司及朱某的銀行存款700餘萬元或其他等值財產予以查封。法院凍結了公司及個人的銀行賬戶,並查封了朱某的部分房產。

二、裁判結果

案件審理過程中,因寧遠公司及朱某個人賬戶近200萬元款項被凍結,以朱某房產抵押貸款也即將到期,法院查封影響其繼續辦理抵押貸款,對公司資金週轉造成較大影響,亟需解除保全措施。標註公司因有部分貨款在寧遠公司處未予退還,對其正常經營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為此,案件承辦人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過多輪協商,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寧遠公司先行支付標註公司貨款267萬元,由寧遠公司負責就貨損向保險公司索賠,雙方根據索賠情況再行協商後續問題。和解協議達成後,雙方均撤回起訴,標註公司申請解除對寧遠公司及朱某的保全措施。

三、典型意義

將服務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落到實處,應從企業實際需求出發,對症下藥。本案承辦法官未將關注點侷限於案件本身的處理,而是將為企業排憂解難與糾紛化解相結合。在瞭解到兩家企業的實際需求後,及時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從法律和事實出發,為雙方當事人分析利弊得失,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即有效化解了矛盾糾紛,也為企業解決了實際困難,可謂一舉雙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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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化解企業與基層自治組織債務糾紛——鴻鑫物業公司訴甲村委會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4月起,鴻鑫物業公司為甲村委會代管的乙花園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因該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大會,且該小區業主主要由原甲村拆遷居民安置組成,故該小區部分物業費是由區政府以補貼形式發放甲村委會並由村委會支付鴻鑫物業公司。2016年,鴻鑫物業公司與甲村委會簽訂兩份關於該小區的《物業費用補貼協議》,約定:至2015年12月31日,甲村委會尚欠鴻鑫物業公司補貼的物業費66萬元,就該費用雙方約定了付款時間。然而,甲村委會支付鴻鑫物業公司26.2萬元後,餘款39.8萬元遲遲不付,故而引起本案訴訟。

二、裁判結果

2010年4月起,鴻鑫物業公司為甲村委會代管的乙花園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因該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大會,且該小區業主主要由原甲村拆遷居民安置組成,故該小區部分物業費是由區政府以補貼形式發放甲村委會並由村委會支付鴻鑫物業公司。2016年,鴻鑫物業公司與甲村委會簽訂兩份關於該小區的《物業費用補貼協議》,約定:至2015年12月31日,甲村委會尚欠鴻鑫物業公司補貼的物業費66萬元,就該費用雙方約定了付款時間。然而,甲村委會支付鴻鑫物業公司26.2萬元後,餘款39.8萬元遲遲不付,故而引起本案訴訟。連雲法院認定村委會違約,最終法庭調解。

三、典型意義

鴻鑫物業公司管理的乙花園小區有其特殊性,涉及到政府補貼及小區居民的切身利益,本案法官意識到這一特殊性以及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主動聯繫雙方當事人,並做好溝通說服工作,促進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妥善解決了民營企業與村民自治組織之間的債務糾紛。鴻鑫物業公司表示在今後的管理服務過程中,會進一步強化服務意識,及時解決處理好業主反映的種種問題,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物業糾紛;甲村委會也表示履行好代管義務,督促業主按約支付物業管理費用。此案的妥善解決,既保護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也避免了不穩定因素的產生,社會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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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營企業失衡的行政處罰不予執行——企業行政處罰非訴執行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7日,連雲港佑源醫藥設備製造公司某型滅菌器註冊期屆滿。在註冊證屆滿至2016年12月28日期間,生產、銷售了25臺滅菌器,價值2111520元,獲利4120元。2017年4月6日,該公司的註冊證延續申請獲批。2017年4月27日,某市場監管局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對該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120元,罰款21115200元的決定。該公司只繳納了50萬元。催繳未果後,市場監管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上述處罰決定,考慮到公司已繳納50萬元,市場監管部門要求執行罰款20615200元,加處罰款20615200,沒收違法所得4120元,合計41234520元。2018年1月17日,連雲港市中院指定開發區法院管轄這起案件。

二、裁判結果

開發區法院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審查。經審查,認為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比例原則是行政合法原則的擴展和補充。比例原則認為行政機關採取的手段以能夠實現行政目標為必要,並且在可以實現行政目標的各種手段中應當選擇對當事人權利影響最小的手段。《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種違法行為與處罰相當的規定是比例原則的體現,是合法行政原則的要求。涉案公司具備產品符合質量規定、主動承認違法行為並積極配合調查、在處罰前已經取得滅菌器申請延續註冊獲批等多項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這與未取得註冊證,生產假冒偽劣產品有重大區別。市場監管部門未全面考量上述因素,對涉案企業處以4123萬多元罰款,將導致這家企業陷入經營困難甚至倒閉破產的境地,其執法手段與目的失衡。2018年5月,開發區法院裁定對申請不予支持。二審維持了一審的裁定。

三、典型意義

通過運用比例原則,對行政機關的處罰進行審查,說理充分有力,結論妥當,此案的處理有力地維護了這家民營醫藥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僅如此,法院還及時發出司法建議,促進了被建議企業的規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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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決打擊假冒偽劣商品——棗莊市某星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田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田某是“太陽雨”牌太陽能熱水器在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的一級代理商。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期間,被告人田某作為被告單位某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單位分別與棗莊市兩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為兩公司開發的小區安裝“太陽雨”牌太陽能熱水器。被告人田某從他人處購買假冒“太陽雨”牌太陽能熱水器安裝到上述小區內,共計銷售假冒“太陽雨”牌太陽能熱水器356臺,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68.234萬元。之後,被害單位日出東方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在維修中發現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並向公安機關報案。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田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本案開庭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田某已向被害單位進行了經濟賠償,並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某星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 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達68.234萬元,屬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應判處罰金。被告人田某作為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決定並具體實施銷售假冒“太陽雨”牌太陽能熱水器的犯罪,系被告單位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犯罪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田某犯罪後自動投案,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且認罪態度較好,退還了部分贓款、繳納了罰金並賠償了被害單位的損失,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具有悔罪表現,故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判決:一、被告單位雙子星公司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二、被告人田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告人田某代理銷售“太陽雨”牌太陽能熱水器已達十年,其對正品“太陽雨”牌太陽能熱水器的進貨渠道、防偽特徵以及市場價格應十分了解。田某不論是從情感上還是從職責上,都應盡全力維護好“太陽雨”品牌的良好聲譽。但是,當一些不法分子在向其推銷假冒“太陽雨”牌太陽能熱水器時,田某非但沒有拒絕假貨,反而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從不法分子手中大量購進假冒產品予以銷售。田某的行為不僅嚴重違背了誠信、合法經營的原則,而且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該案的審理,提醒了廣大市場主體在日常經營中應當依法誠信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同時,法院也會依法嚴厲打擊此類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保護消費者及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為市場主體參與競爭營造良好的法治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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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支持新業態健康發展——百世公司與天馬網絡公司、丁某、張某、支某、曼迅公司等運輸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份,原凱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與天馬網絡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協商,約定凱倫公司加盟百世公司,並以百世公司的名義承攬天馬網絡公司的快遞業務,天馬網絡公司除支付百世公司收取的快遞費用外,還應另行支付丁某每單0.5元。協商一致後,丁某遂加盟了百世公司,並以百世匯通連雲港太平分部的名義承攬天馬網絡公司的貨物快遞運輸業務。2016年1月1日至2日,天馬網絡公司通過其網絡平臺,銷售貨物合計1807件、價值671963.49元。因百世公司以欠費為由未發運丁某攬收的貨物,丁某委託支某接收兩車天馬網絡公司的貨物進行改單發運,支某於1月3日在鹽城接收了該批貨物。因上述貨物未能通過百世公司發運至客戶並被丁某、張某轉移,天馬網絡公司後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立案偵查,扣押物品267件外,剩餘貨物1650件、價值610969.49元的貨物至今仍下落不明。天馬網絡公司通過補貨、退款,向未收到訂貨的客戶交付款物共計價值610969.49元。2017年凱倫公司名稱變更為曼迅公司。

二、裁判結果

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凱倫公司加盟百世公司開展天馬網絡公司託運貨物的快遞業務,存在雙方合作關係,對天馬網絡公司的涉案損失,曼迅公司和百世公司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丁某作為原凱倫公司的獨資股東,濫用股東的法人地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應依法對原凱倫公司的涉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決曼迅公司、百世公司連帶賠償天馬網絡公司各項損失合計620969元,丁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天馬網絡公司因原凱倫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不足,並出於對百世公司的信賴,而要求原凱倫公司加盟百世公司,以百世公司名義開展網上快遞業務。百世公司同意原凱倫公司加盟以其名義經營天馬網絡公司貨物的快遞運輸業務。天馬網絡公司已經完成了向百世公司交付涉案快遞貨件的事務,百世公司應當履行將快遞1650件向第三方運輸交付的義務,但百世公司沒有按約向第三方交付,曼迅公司、百世公司依法應連帶承擔涉案貨物丟失的責任。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遂駁回百世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網絡購物的發展,我國物流公司、快遞公司迅速發展,極大方便了百姓的日常生活,然而因物品在運輸過程中丟失而引起的糾紛也在不斷增多。快遞公司作為運輸貨物的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曼迅公司加盟百世公司,以百世公司名義經營快遞運輸業務,曼迅公司、百世公司需對託運人丟失貨物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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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一帶一路”貨物貿易——九鼎公司與港口物流公司、森森貿易公司、嚴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以來,港口物流公司與森森貿易公司簽訂一系列《煤炭買賣合同》,向森森貿易公司供應澳大利亞進口煤炭,交易額近2億元。因森森貿易公司拖欠貨款4000餘萬元,港口物流公司與森森貿易公司、九鼎公司、嚴某某四方就善後事宜簽訂了還款協議,約定對森森貿易公司欠付貨款,港口物流公司自願承擔1000萬元虧損,九鼎公司對欠款中的1400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嚴某某對森森貿易公司全部欠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協議簽訂後,九鼎公司僅代償100萬元,協議大部分內容落空,港口物流公司將森森貿易公司、九鼎公司和嚴某某訴至法院。

二、裁判結果

連雲港市連雲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港口物流公司與森森貿易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森森貿易公司欠其貨款48307189.42元未付,四方當事人簽訂的《還款協議》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均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判決森森貿易公司對上述貨款負清償責任、嚴某某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九鼎公司對其中1300萬貨款及逾期利息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九鼎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涉案標的額巨大,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力,且屬於涉及“一帶一路”的能源資源合作糾紛,具有重要的標杆意義。本案債務人和保證人經濟狀況不佳,如果二審同樣以判決結案,很可能出現執行難的困境。為案結事了,合議庭沒有一判了之,把工作重心放在調解上,最終達成各方均認可的調解方案。在調解方案裡,九鼎公司和森森貿易公司提出用對外債權、存放在他處的股息等資產抵債。為確保調解協議真實可行,二審法官遠赴江西九江實地調查,核實債權和股息的真實性,最終順利調解結案。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積極對接新亞歐陸海聯運大通道建設,2018年專門設立了“一帶一路”巡回法庭,妥善審理經貿往來、產業投資、能源資源合作所涉“一帶一路”糾紛,切實維護了公平競爭、誠實守信、和諧共贏的營商環境。本案是“一帶一路”巡回法庭設立以來審理的涉“一帶一路”能源合作第一案,該糾紛的總交易額近2億元,煤炭出口國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澳大利亞,在本市產生了較大影響,其妥善化解具有重要的標杆意義,體現了人民法院著力維護社會穩定,主動服務“一帶一路”建設需要的司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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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雲港法院依法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十大”典型案例


靈活處置民營醫院經營權——徐某某申請執行灌南某民營醫院民間借貸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張某某因經營灌南某民營醫院需要向原告徐某某借款170000元,並按約定給付利息至2014年11月14日,之後被告一直未償還借款本息。為此,原告訴至灌南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從2014年11月15日開始按照月利率2%計算至實際償還之日)。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經灌南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灌南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被告張某某、灌南某某醫院共同償還原告徐某某借款170000元及利息(從2014年11月15日開始按照月利率2%計算至實際償還之日),於2017年12月28日前共同償還。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徐某某向灌南法院申請執行,灌南法院於2018年1月9日立案執行。

二、執行要旨

執行法院依法採取財產調查等執行措施,並向申請執行人發出執行風險告知書,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要求其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但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本案申請執行人享有的債權依法受法律保護,但債權的實現取決於被執行人是否有履行債務的能力。在本次執行程序中,執行法院依職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調查,未發現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亦未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而考慮醫院的正常經營和病人的就診問題,醫院的固定資產又不適宜處置。在此種情況下,執行法院經過慎重研究,決定在不影響醫院正常經營的情況下,拍賣被執行人灌南某某醫院經營權,用來償還其欠申請執行人的債務。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徐某某同意結案。

三、典型意義

對於生產經營企業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在執行過程中一方面要儘快實現債權人的勝訴權益,另一方面也要兼顧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狀況,儘量防止因執行導致企業的生產經營陷入困境。執行法院受理後並非簡單的採取執行強制措施,而是綜合考慮,通過積極和縣政府溝通,尋求各方利益最大化的解決途徑。執行法官在做了大量耐心細緻的調解工作後,最終找到了一條善意理性的方式來解決某某醫院的執行問題,通過拍賣被執行人醫院經營權的方式來償還債務。這樣既可以維持醫院的正常經營,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實現,又防止因法院執行導致被執行醫院陷入經營困境,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執行法院積極做各方當事人的溝通協調工作,最終促成案件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善意執行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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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雲港法院依法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十大”典型案例


審慎適用合同解除維護交易穩定——國琛公司與同科公司、泰潤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30日,國琛公司(甲方)與同科公司(乙方)、案外人天行健公司(丙方)簽訂《天行健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約定:鑑於甲方為丙方的股東持有丙方100%的股權,甲方自願將其持有的丙方的全部股權以及甲方對丙方的全部債權轉讓給乙方,且乙方自願受讓甲方持有的丙方全部股權及擁有的全部債權。股權和債權轉讓價款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同意轉讓標的的轉讓總價款為4.5054億元,其中股權轉讓價款為19716698.50元,代償反擔保債務1.76億元。債權轉讓價款為254823301.50元。合同簽訂後,同科公司按照《股權轉讓合同》約定承接了合同第四條第1項約定的1.76億債務,並向國琛公司支付了200萬元利息。

2016年6月22日,國琛公司(甲方)與同科公司(乙方)、案外人天行健公司(丙方)簽訂《天行健公司股權轉讓合同之補充協議》,對於補充協議簽訂前的付款情況進行結算,並約定:甲乙雙方同意乙方所應承擔的利息按八折處理,但乙方須在2016年7月31日前將應付甲方的款項全部付清。故乙方應承擔的利息按八折處理後為依本協議第二條所述乙方承接債務及已支付股權債權轉讓款所產生的利息總計18160833.33元,按八折處理後為人民幣14528666.67元;乙方未付的4254萬元股權債權轉讓款自上述結算節點至2016年7月31日所產生的利息2895083.33元,按八折處理為人民幣2316066.67元;即按八折處理後乙方應付甲方利息總計人民幣16844733.34元。綜上,乙方須於2016年7月31日前將應付甲方股權債權轉讓款4254萬元及應付利息總額16844733.34元,支付至甲方賬戶中,否則甲方有權按未進行折扣處理的價款向乙方追索。《補充協議》簽訂後,同科公司於2017年4月24日向國琛公司支付人民幣1000萬元;於2017年5月26日向國琛公司支付人民幣2500萬元;於2017年7月6日向國琛公司支付人民幣1200萬元;於2017年12月25日向國琛公司支付人民幣21060206.00元。至國琛公司起訴時,天行健公司的股權尚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原被告亦未就天行健公司的資產進行交接。2018年5月16日,國琛公司向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協議》《補充協議》,同時要求同科公司支付違約金11000萬元。

二、裁判結果

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涉案《股權轉讓合同》第四條雖明確約定了付款節點及付款金額,但雙方在實際履行中並未嚴格按照《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進行付款,直到《補充協議》簽訂時,同科公司已支付的款項遠超過《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該時間節點應當支付的款項,而《補充協議》就同科公司已經支付的款項及應付未付款項均進行了結算並對未付款項的支付時間進行了變更,即同科公司應於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國琛公司股權債權轉讓款4254萬元及八折後的利息16844733.34元,否則國琛公司有權按未進行折扣處理的本息(4254萬元+21055916.66元)向同科公司追索。按照《補充協議》約定的付款時間,同科公司未能按約付款。雖然同科公司在《補充協議》變更付款時間後,未按約定時間付款已超三十日,符合《股權轉讓合同》第十三條第3項約定的國琛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但從逾期付款超過三十日後雙方的往來函件、同科公司的付款以及國琛公司接受同科公司逾期付款的情況看,涉案《股權轉讓合同》《補充協議》的合同目的已經基本實現,不能據此認定同科公司存在根本性違約行為,故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國琛公司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合同》《補充協議》的請求不予支持。國琛公司對同科公司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損失並未舉證證實,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酌定違約金以同科公司逾期付款的股權轉讓款本金作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已經衝抵過的年利率10%的利息不在違約金中重複計算。同科公司及國琛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省法院提出上訴,後均撤回上訴申請。

三、典型意義

涉案股權轉讓合同的交易金額巨大,涉及的債務承擔金額及抵押擔保標的亦屬於熱點地塊,利益牽涉較廣,雖然同科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實存在違約行為,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符合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但從合同目的實現方面看,涉案兩份合同已經基本履行完畢,雙方在書面函件往來過程中,並未表現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說明國琛公司對於延期付款是默認的。法院從維持商事交易穩定、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角度考慮,駁回國琛公司解除合同的訴求符合法律價值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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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雲港法院依法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十大”典型案例

太陽雨集團有限公司與成都倫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依法維護企業知識產權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太陽雨集團有限公司發現成都倫索科技有限公司的網站www.VJshi.com所出現的美女沐浴露淨水器花瓣女神視頻是其每年花費鉅額代言費請林志玲作為廣告模特,另外聘請專業的攝影團隊花費數百萬元拍攝而成,面向全球推廣淨水器所專用的廣告宣傳視頻。倫索公司所銷售該視頻的關鍵詞為“美女、林志玲、女神、沐浴露、化妝品、美白、補水、水、淨水器、花、美容、養顏、護膚、美容養顏、美容保健、肌膚、健康、養生、減肥、整容”。倫索公司在其網站中進行有償銷售該視頻,非法獲利,嚴重侵犯了太陽雨公司的著作權,其行為給太陽雨公司的企劃經營、產品形象都造成極壞的影響。太陽雨公司發現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倫索公司停止侵犯太陽雨公司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1.2萬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被告公司《VJ師網服務使用協議》《VJ師網作品上傳及銷售服務協議》的相關條款,被告公司的VJ師網網絡服務的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作品搜索、作品上傳、作品下載、專題推薦、精品推薦等。上傳者的作品須經VJ師網依照“作品審查規則”審核通過後才能被髮布,VJ師網有權以上傳者的名義向有需要的作品購買者開具相應權利的授權書,有權基於作品營銷目的,以網站運營方身份與任何第三方就作品的預覽圖、作品網絡鏈接等進行合作,並有義務將合作收益參照VJ師網與上傳者的提成比例進行分成。由此可見,倫索公司與上傳者在視頻的上傳、推薦、授權、營銷等方面均有深度合作,且雙方存在利益分成的關係。本案中,VJ師網註冊會員soso12345未經太陽雨公司許可,在倫索公司經營的www.VJshi.com網站上傳被控侵權視頻,倫索公司並非僅為soso12345用戶提供網絡技術服務,而是對soso12345用戶上傳的視頻審核後,在其網站上予以發佈,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下載、瀏覽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得,且倫索公司可從下載中獲得收益。倫索公司與VJ師網註冊會員soso12345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涉案侵權作品,法院認定雙方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倫索公司侵害了太陽雨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太陽雨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因侵權行為而受到的實際損失或倫索公司的違法所得,涉案作品的拍攝成本較高,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攝製難度和獨創性、涉案作品類型、市場價值,倫索公司的主觀過錯和侵權情節以及太陽雨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倫索公司賠償太陽雨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2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有證據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與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僅提供自動接入、自動傳輸、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文件分享技術等網絡服務,主張其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案審理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倫索公司與上傳者在視頻的上傳、推薦、授權、營銷等方面均有深度合作,且雙方存在利益分成的關係,駁回了倫索公司稱其僅系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抗辯意見,認定其與作品上傳者系侵權作品提供者,構成共同侵權。該案的審理有力地保護了太陽雨公司的著作權,體現了法院更加嚴格地保護知識產權,為創新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支撐。本案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判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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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雲港法院依法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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