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醫保局:制定藥品、資金、待遇、服務具體保障措施 推進疫情防控


市醫保局:制定藥品、資金、待遇、服務具體保障措施 推進疫情防控

3月11日下午召開的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佈會上,天津市醫保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張鐵軍介紹,市醫療保障局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以“四個戰時”的要求,制定了藥品、資金、待遇、服務“四個全力保障”的具體措施,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有效的醫療保障和醫藥服務。

去年12月11日上午,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這次立法,有效解決天津醫保運行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把近年來實踐中成熟的經驗做法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使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更加成熟和定型,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條例》共8章52條,對參保繳費、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經辦服務、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內容作出規定。與天津市現行政府規章相比,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變化:

落實國家和我市重大改革發展舉措。《條例》貫徹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在第八條明確要求本市與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協同發展工作機制。《條例》落實“放管服”改革和“一制三化”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在“放”上明確定點醫藥機構選定實行協議管理,不實行行政審批;在“管”上,新增監督檢查一章,強化基金監管;在“服”上,千方百計優化經辦服務,明確企業在辦理登記註冊時,同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明確要求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結算服務,醫保費用優先實行聯網直接結算。

充分保障參保人員權益。《條例》強化政府責任,要求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推進全民參保,實現制度全覆蓋,在第九條中明確各類用人單位均應依法參保,在第十一條中明確城鄉居民醫保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並對困難人員參保由政府全額補助。明確了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和政策,享受待遇條件、待遇種類等內容;要求定點醫藥機構優先在報銷範圍內提供合理醫藥服務,防止自費藥品濫用;明確建立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確保參保單位、人員信息安全。

加強基金監管嚴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條例》明確了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部門監管職責,強化屬地監管。要求定點醫藥機構加強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要求參保人員不得出借、出租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卡)。細化了監管措施,明確提出醫保部門可以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實時監測,明確對涉嫌騙保的人員拒不配合調查時可以暫停其聯網刷卡結算。加大處罰力度,將騙保的罰款幅度提高到騙取金額的3到5倍。實施聯合懲戒,將違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佈會上有記者提問,人民群眾對欺詐騙保行為深惡痛絕,剛才提到的這次《條例》在加大打擊欺詐騙保方面有很多務實和創新舉措,能不能再為我們詳細介紹一下?

張鐵軍介紹,醫保基金是人民群眾的救命錢、治病錢、健康錢。近年來,習近平總書記就打擊欺詐騙保多次作出指示,要求維護基金安全,決不能使醫保基金成為新的“唐僧肉”任由騙取。在今年初召開的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上,總書記強調要要堅決查處內外勾結欺詐騙保行為,建立和強化長效監管機制。因此,維護醫保基金安全,既是醫保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更是一項艱鉅的政治任務。針對當前打擊欺詐騙保工作面臨的形勢,《條例》有針對性的作出了制度安排。主要體現在:

明確監管職責。首先在第四條中明確了市和區人民政府負有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的監管職責。把職責提高到政府層面。其次在第六章中明確了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部門職責,強化屬地監管。同時,還明確了定點醫藥機構職責,要求定點醫藥機構加強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在提供醫藥服務時核驗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障有效憑證。

細化監管措施。明確提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實時監測,提高執法的精準性。針對涉嫌騙保的人員拒不配合調查的情況,《條例》規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暫時調整其醫療費用結算方式,也就是暫時停止其聯網刷卡結算,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患者全額墊付,依法接受監督檢查後,方可對墊付費用審核、報銷,體現了“守信暢通、失信受阻”的行政理念。

加大處罰力度。《條例》明確對騙保行為處騙取金額的3-5倍罰款,將處罰幅度下限從2倍提高到3倍,對騙保行為形成強力震懾。

強化部門聯動。《條例》明確要求醫保部門會同衛生健康、公安、藥品監管等部門建立健全醫保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開展聯合檢查。特別是明確了對涉嫌騙保的單位和人員有拒絕調查、逃匿或者轉移、隱匿、銷燬證據等行為,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置。同時,《條例》還規定對違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將其違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津雲新聞記者張赫洋 侯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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