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口法院執行和解中心成立,首戰告捷!

煙臺首批試點法院 | 龍口法院執行和解中心成立,首戰告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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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三月份,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關於民事執行案件執前和解的若干規定(試行)》,龍口法院被煙臺中院確定首批試點法院。為切實做好試點工作積累經驗,龍口法院執行局深入學習領會規定內涵,並根據執行工作實際情況,制定《龍口市人民法院執前和解操作規範》,成立執行和解中心並配備3名常駐執行和解員。3月10日,首例執前和解案件順利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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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申請人趙某某與龍口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因違約金等問題無法協商一致,訴至龍口法院。經法院調解結案後,涉案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定義務,趙某某申請立案執行。案件流轉到新成立的執行和解中心,執行法官按照龍口法院執前和解操作規範,詢問申請人趙某某是否同意執前和解,在執行法官一番釋明後,趙某某抱著嘗試的態度表示同意。

和解中心立即提起網絡“總對總”查控,對被申請人財產進行控制。因疫情防控需要,執前和解員在不接觸當事人的情況下,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不斷做雙方工作,最終促使雙方達成和解,被申請人於當日將債務履行,案件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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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解決執行難,建立自動履行激勵機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民事執行案件登記立案前,人民法院可以委派人民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等組織的調解員或者律師,通過以下流程組織當事人進行和解,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或者促成當事人就履行生效法律文書達成執前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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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打到了執行階段,往往也是矛盾最為深重對立之時,而執前和解,是介於執行立案登記、執行實施之間的一項重要節點,是在法理和情理上為有和解意願的當事人設置的人性化“臺階”,和解的同時採取網絡查控措施,避免被申請人借和解機會轉移財產,從根源上解決了申請人的後顧之憂。龍口法院執行和解中心的成立對於緩和當事人雙方矛盾對立,節約司法資源,降低當事人執行成本,及時兌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意義。

轉自:龍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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