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

对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凝聚你我力量——创放心舒心什邡。让我们共同对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了解关于消费者的那些事儿……

1、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消费领域中享有的各种权利。它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以下10项权利: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其一,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其二,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公平交易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交易条件公平。交易条件公平要求质量有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其二,不得强制交易。(5)求偿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是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得有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获得消费方面的知识,如有关科学消费的知识,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有关市场的知识等;二是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如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知识等。(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10)无理由退货权。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

2、消费者投诉有哪些要求?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诉方;(2)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依据;(3)投诉人应当是消费者争议的利害关系人;(4)未超出投诉期限(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在1年内的);(5)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6)消费者投诉时应当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7)消费者最重要的是收集好所有有利凭证。

3、对消费者的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对下列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1)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2)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3)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4)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5)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6)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已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7)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4、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哪些情形时,应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下列情形时,应承担民事责任:(1)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6、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有哪些?

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不但将制造者作为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而且也允许受害者直接请求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具体规定如下:(1)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准;(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规定;(4)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7、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哪些要求?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的要求有:(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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