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重點對5個退役士兵移交安置的具體問題作出了明確和規範。
01:離隊報到接收
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應當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准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集中移交的還應有《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書》)到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辦理報到登記。
在退役士兵集中報到時段,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通過設置專門窗口,開展“一站式”服務,方便退役士兵辦理落戶、黨(團)組織關係轉接、社會保險關係接續、預備役登記等手續
通過舉辦適應性培訓、發放宣傳資料、現場講解答疑等方式,幫助退役士兵瞭解安置政策、程序和就業形勢。
02 :辦理安排工作手續
《通知》重點對辦理分配和上崗手續進行了規範:
①對按時前來辦理分配手續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面開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並據實填寫辦理日期,按規定向接收單位移交《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記卡》和退役士兵檔案材料。
②退役士兵應當持《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接收單位辦理上崗手續。
③接收單位應當在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開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並在退役士兵辦理上崗手續時填寫《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記卡》,加蓋公章後及時回傳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④年度安排工作結束後,接收單位應當向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送接收安置工作情況和《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記卡》原件一份(另份單位留存)。
03:辦理靈活就業
政策依據《關於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規定,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後,又放棄安排工作待遇的,經本人申請確認後允許靈活就業,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其在部隊選擇自主就業應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之和的80%,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辦理程序:
①本人書面申請。退役士兵應當在確認選崗前向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願放棄安排工作選擇靈活就業申請表》,申請書和申請表必須由本人簽名。
②部門審核辦理。對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與本人簽訂協議書,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並按規定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就業補助金髮放原則上與年度安排工作同步完成,因資金預算等原因確須延至下一年度發放的,應當向退役士兵說明情況,並於下一年度12月底前付清。靈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按規定享受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04:“視為放棄安置待遇”和“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
政策依據: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條和《關於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規定,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自開出安置介紹信15個工作日內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的認定管理:
①嚴守認定條件。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本著對退役士兵負責的態度,依法依規嚴格認定,切實做好報到和安排工作手續辦理的事前提醒和督促,嚴禁擅自擴大範圍和更改條件。
②規範工作程序。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書面告知本人,並以適當形式在一定範圍內向社會公開。年度安置工作結束後,應當逐級報至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③其他有關事項。退役士兵認為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的認定工作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視為放棄安置待遇”和“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在補辦報到等手續後,可享受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優惠政策,其檔案按照當地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檔案管理規定辦理。
注意:
原屬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被認定“視為放棄安置待遇”的,不再享受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
原屬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被認定“視為放棄安置待遇”或“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的,不再享受政府安排工作待遇,也不享受靈活就業一次性就業補助金、自主就業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
05:因特殊情形不能按時報到和辦理安排工作手續
退役士兵因突發重大疾病、發生事故等不能按時到地方報到或辦理安排工作手續的情況,雖屬特例,但對退役士兵乃至家庭都會產生較大影響。《通知》規定:
①未能按時報到。退役士兵在規定的報到期限內,報到前突發重大疾病或者發生事故的,由原部隊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其中,離隊前由原部隊、離隊後由退役士兵本人或家屬,在規定的報到期限內向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書面說明情況,申請延期。
申請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下同)。超過延期時間確實無法到地方報到的,由軍地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按實際情況妥善處理。
②不能辦理手續。退役士兵按規定到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到後,在規定的到接收單位辦理上崗手續期限前,突發重大疾病或者發生事故的,由退役士兵本人或家屬在規定的辦理安排工作手續期限內向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接收單位分別書面說明情況,申請延期。
超過延期時間確實無法辦理安排工作手續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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