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出现第一个输入病例,大家有什么感想?

边疆小城的风情


非常愤怒。感觉这个人可恶之至。我们河南马上就要走向正常了。突然,在黎明时分给我们来了一道闪电。现在我们又是每个人人人自危。提心吊胆。唉,算了,不说了,就是没有一点公德心,这个人


路畅通


郑州昨天出现第一例输入性病例,铺天盖地的怒骂我已不想再重复。我是做艾灸的,从2月24号开始因为内心着急,我到今天为止一共去街道办事处两次,打过三次电话,就是办的一件事儿,我这店什么时候能开业!第二次时让过10天再说,就是昨天,结果大家看到了,就因为这个郭某某,看到的开门希望又破灭了[捂脸]。我也不知道要等到什么时候,对前景充满了迷茫!遥遥无期!因为年后开门时间的一拖再拖,原本正月初八开门,所有的一切不进反退!客户的流失,住房租金和物业费,店房租金和物业费,一家人的生活开支,大孩子高三面临的高考压力,小孩子上网课时偷偷摸摸上网玩游戏,信用卡有几千块,通过这年后这段时间蹭蹭长到5万······,真是哭都没地方!



众康养生杨


这说明在疫情防控上暴露出多处漏洞:一:海关在对从外国来客入关上制度还有漏洞,不管怎么解释测量体温正常,但人的护照上总留有疫区国家的印记,此时就应该采取相应隔离措施。二:郭某鹏的单位不该用老掉牙的临时工借口甩锅。临时工也是你单位的人,你就有监管责任。另外,单位都要护照报备集中保管,他怎么能不经批准取走?三:他的健康码去疫情国颜色不变吗?怎么能一路绿灯顺利到家?四:对我们在防控输入性病例上还应从制度上堵漏补缺。


璐璐爷爷邀你聊


郑州出现一输入性病例,说实话我非常震惊,这得有多脑残才做出这种事来。全国进入战“疫”一个多月来,在信息如此通畅的今天,做为一个三十岁的人,不可能对新冠病毒没有认识。说到底是没有畏惧心,没有规则意识、底线意识。他对郑州及河南所带来的伤害无法估量,他一定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另一方面,他可以做为一反面教材,查清楚他的活动轨迹,查找每一个环节,看看到底有多少问题,多少需要改进的地方,把眼前的防控工作做的更扎实。



九和天下110364366


恨不得杀了进口大毒王


用户4583220568594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正当河南步入社会正常生活的关键时刻,一个姓郭的无知家伙从欧洲转几国回到郑州,并且确珍为新冠病毒患者。这使郑州刚松一口气的民众,骤然又紧张起来。于是网上对这货骂声一片。更危险的是郭某在郑州还到处转,波及的人不在少数,自己又不如实汇报,采取隔离措施,迫使政府还得作慎重应对,贻误复常的进程。这对河南,特别是郑州,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郭某如果不死,相信政府会对他依法严办,让他自食其果。

在防疫防控问题上,前段河南交出了合格答卷,在全国领先。对这次突发事件,我们也相信政府采取得当的处理后,也会及时使社会恢复正常,以保河南老五的位置。

话又说回来,坏事中也有点积极性因素。就国外引进性感染的处理,也能使河南积累又一种应对能力,毕竟是河南对外交往很多,早晚少不了这事。

总之,引进形病患最好不要发生,发生了也要坦然面对,在面对中积极恢复社会正常,也能使复常这个答卷获得高分。


用户9791168140594鲁


由于郭某鹏引入的疫魔且到处乱窜,不知影响和接触了多少人,不仅使郑州市的抗疫工作功亏一篑,给河南省其他市的抗疫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公民的生命安全又受到威胁,国家将又遭受巨大损失,国不容,民不容,法不容。


天辰助鼠


我是河南这边一个18线小县城的人,说实话不知道这哥们怎么想的,全河南人辛辛苦苦的努力,被这个哥们给毁了,你说你去看球得病了,你别隐瞒啊,本来还指望学校开学,企业复工,这搞的好,街上又开始严起来了


乡村生活阿旭


郑州郭某鹏,凭借着其大无畏的嗜球主义精神,从意大利看球归国隐瞒行踪不报,最终确诊。现被冠以郑州“毒王”、郑州“王炸”、郑州“溜达鸡”、郑州“临时工”等“光荣”称号。一夜成名,受到大江南北全中国人民的关注。人们在愤怒和批判他的同时,更关注的是他将受到怎么的处罚。

一、关于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认定犯罪时,刑法的认定标准之一为“主、客观一致原则”,主、客观一致,统一则可以认定构成犯罪。通俗的讲,所谓“主观”就是你是怎么想的,是故意还是过失;所谓“客观”就是你是怎么做的,行为是什么样的,导致了什么样的结果。想的和做的一样视为主、客观一致。由于法官不能钻到郭某鹏的脑海里去看他的真实想法,所以通常要运用客观推主观、逻辑法则、经验法则去判断其主观是否有犯罪的想法、是何种犯罪的想法。因此要分析其构成什么犯罪要从客观行为、结果先入手进而判断其主观是否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

(一)关于郭某鹏的客观行为、结果。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7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为死刑。

所谓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该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两个最基本构成条件:

第一、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郭某鹏在出国前、归国后均没有配合预防控制机构工作;在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调查时郭某鹏谎报自己出汗是因为服用板蓝根所致。因此其行为其符合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危险的行为。虽然新冠病毒目前没有被确定为甲类传染病,但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决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法律时可以将新冠病毒引起的肺炎视为甲类传染病。此外,郭某鹏坐地铁、公交,上下班,密切接触人群的“溜达”行为符合法条中规定的有严重危险的行为。

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危险方法是一个比较概括的表述,从新冠病毒的高度传染性的角度分析,郭某鹏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是相当的。这里的“公共”指的是不特点的对象。

通过刚才的简要分析,我们能够看出,郭某鹏的行为既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又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那为什么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就要去分析郭某鹏主观到底出于什么想法?

(二)关于郭某鹏构成何种犯罪的主观方面。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两个概念,“故意”和“过失”。

1、 故意=明知+必然+希望;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然危害社会的后果希望这种后果发生的称之为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称之为间接故意。

2、过失=应当预见+没有预见;过失=已经预见+自信避免。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没有预见的称之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自信可以避免的称之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出于故意,但是造成的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后果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无论是行为的危险性还是对结果危害性主观方面均是故意。

我们不难发现,通过郭某鹏的行为很难推断出其是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在被控制之前其既不是确诊病例又不是疑似病例。从公序良俗的经验法则判断若其主观明知自己患有新冠肺炎,不可能四处溜达,更不可能与家人居住在一起。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考量,不能认定其是故意传播新冠病毒。

结合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最终,认定郭某鹏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关于民事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被害人包括国家、单位、个人。郭某鹏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国家防控损失,单位经济损失,个人的医疗、务工、护理、交通等损失其均负有赔偿责任。

郭某鹏被判处刑罚是必然结果,但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处罚犯罪,还有预防犯罪,希望在全民抗疫的非常时期大家能够配合防疫机构的工作,尤其是能够不到疫情高发地区去的千万不要去,当前预防输入病例是防疫重点,避免日防夜防,出现“出口转内销”的情况。


洪强律师


看来“内控输出,外防输入”的病毒防疫决策是很英明的。

从大的局面看,国内防控防治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成功,但不能说明这个狡猾的病毒就销声匿迹了,所以还要坚持防控下去,一直到干净彻底为止;再看国外,意大利、伊朗、韩国等国家的疫情正呈井喷之势,防控局势十分严峻,如果我国的口岸稍有疏忽,“输入”就会成为事实。这样一来,我们用时间和生命换来的成果将会前功尽弃。所以,我们不但要加强内防,更要加大外控,在一定的时间里,很有必要关闭输入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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