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万家来便利店涉嫌违反规定未明码标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0年3月10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天津市西青区万家来便利店违反规定未明码标价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天津市西青区万家来便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9CD664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盛和嘉园公建4-105

经营者:古艳怀

2020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盛和嘉园公建4-105的天津市西青区万家来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口罩,当事人未对上述商品明码标价。当事人涉嫌违反规定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8日从河北区兴耀三弘百货批发部采购了“依恋”口罩(1包10个,进价3元/个,售价4元/个),“时尚口罩”口罩(1包10个,进价4元/个,售价5元/个)。上述口罩为普通棉布口罩,经营无需取得许可。当事人将上述产品摆放于货架上进行销售,没有注明商品价格、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有关情况的价签。上述行为满足违反规定未明码标价行为构成要件。上述产品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负责人吴卫彬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4.当事人进货单据复印件。

本局于2020年2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营罚告〔2020〕17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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