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你被写进同人小黄文

过去的几天,大家都很气愤。

从表面看,是广大人民群众和肖战粉丝的矛盾。

往深里看,是部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磕CP需求,与狭窄创作环境的矛盾。

往本质上看,不说了。总之,需求是旺盛的,供给是坎坷的。

无论同人作品,还是文学、电影、音乐,人民群众的呼声都是强烈的、不便展开描述的。


假如你被写进同人小黄文

我们在谈论《寄生虫》拿奥斯卡时说过:艺术是戴着镣铐创作,某地某时,尤是。

但这种观点不适用于每个场景。

比如,近期事件的导火索同人小说《下坠》,在谈及创作自由之前,首先有一个法律问题。

侵犯了肖战、王一博的姓名权。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韵律师,没有任何犹疑地告诉了第一导演(ID:diyidy)这一点。


假如你被写进同人小黄文

同人作品,发展到今天,大致含义是利用原有的动漫、小说、影视作品等其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进行的二次创作。

创作者一般不拥有原作的版权,即非官方。

不同的作者,对各种同人作品有不同的反馈。

2008年,在民间版的《哈利·波特词典》出版前,J·K·罗琳就提起侵权诉讼,并获得胜诉。

2011年,刘慈欣在香港书展上说:“中国和外国的作家都不喜欢同人小说。为什么呢?就是说它把你以后的路就堵死了。”

翻译过来,差不多是“同人逼死官方”。

但也有彼此包容、谈笑风生的案例。

2005年出版的《遥远彼方:〈逆水寒〉同人小说集》,就经过了原作者温瑞安和电视剧制片方的授权,主演钟汉良也大方参与,贡献了独家写真一套。


假如你被写进同人小黄文

相比起来,真人同人作品(RPS)争议就更大些,即以真人为蓝本或元素进行创作。

不才也是到今天才知道,世界上除了“博君一肖”,还有“占山为王”,以及“连琑反应”,都是肖战、王一博的不同CP组合名。

博君一肖,指王一博x肖战。

占山为王,指肖战x王一博。

连琑反应,大意是,没有上下之分。


假如你被写进同人小黄文

假如你被写进同人小黄文

假如你被写进同人小黄文

三组CP都位居微博不同超话榜前列,“博君一肖”在LOFTER更是有超过1.5亿的浏览量,39.2万参与,其中大部分故事都讲述两人之间的爱情。

他们有时是学生,有时是兄弟,有时就是明星。


假如你被写进同人小黄文

在AO3上搜索“博君一肖”,也有相当数量的文章注有预警信息。这样写两个真实的人物,真的没问题吗?


假如你被写进同人小黄文

第一导演(ID:diyidy)也采访了一位资深腐女,同时为博君一肖CP粉兼肖战粉,据她介绍,同人圈对真人同人也有默认的规则


假如你被写进同人小黄文

但“圈地自萌”,更多的不是怕正主/真人不适,而是怕带来广泛的不可预测的社会反馈,进而影响正主/真人的生活和事业。

假如你被写进同人小黄文

我们在LOFTER的“博君一肖”某篇连载文评论区,也看到了类似的高赞评论。


假如你被写进同人小黄文

但这仍然让人产生法律上的疑惑。假如一个明星,或者任何一个真实的人被写进一部小说,无论小说达到世界名著的级别,还是粗制滥造,无论主人公拯救世界造福苍生,还是天天XX日日OO。

这个被描写的人,权利是否受到了侵犯呢?

更广泛的同人作品,是否也有类似的问题呢?

以下是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韵律师给我们的答案。

真人同人作品,可能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

第一导演:以《下坠》为例,如果同人作者未经允许,在作品中使用肖战、王一博的名字或者昵称,且指向我们所知的明星肖战、王一博,是否属于侵犯名誉权?

王韵:属于侵犯姓名权。是否侵犯名誉权要看使用的结果会不会导致其本人的名誉、声誉受到侮辱和贬损。

第一导演:有画手为《下坠》这篇文章作图,画中女性明显能看出有肖战的面部特征,这是否侵犯了肖战的肖像权呢?

王韵:是的,侵犯肖像权

第一导演:在我国法律中,如何制止这样的行为?

王韵:权利人可以向侵权者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也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导演:在我国,文章、图片所发表的平台是否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呢?

王韵:平台一般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内容提供者,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如果接到侵权通知后平台仍然不予停止,才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导演:从法律角度看上,肖战粉丝以举报的方式来制止相关文章的传播和创作是否正确?

王韵:

如果仅仅是涉及姓名权或名誉权,粉丝们不是权利人,没有这个权利去提起维权。只有明星本人有权。

如果内容还涉及了淫秽、反动或封建迷信的,作为普通公民也有权利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要求予以处理。但是最终判定和处罚的权力,在相关部门。

第一导演:起诉和举报的区别是什么呢?起诉是法律行为?举报是政治行为?

王韵:起诉是一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受理机关是法院。

举报是一种行政投诉行为,通常是向主管部门,比如房产有关的问题找房地局,旅游相关的问题找旅游局。

如果涉及涉嫌犯罪行为的,还可以去公安局报案。

文学影视动漫等同人作品是否侵权,与盈利无关

第一导演:举个例子,如果作者未经允许,使用魏无羡等角色(电视剧《陈情令》中的角色)创作同人作品,是否侵权?

王韵:创作本身并不侵权,关键在于创作之后如何使用。

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仅仅是可以未经许可并不支付费用,也不能侵害作者其他权利。

在网络时代,一旦作品上网,基本上就处于不可控的传播范围,很难再界定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了。所以要区分同人作品的使用方式。

第一导演:同人作者自行打印自己创作的同人作品,并在漫展上出售,是否违法?像大家说的非法出版、偷税漏税、侵犯著作权?

王韵:涉及商业利益更难归入合理使用,

但要看权利方是否追究,而不是其他人去阻止。

创作行为本身不能说违法,还是要看同人作品本身的性质。同人作品就是侵权的么?并不是啊。写“红楼外传”就不侵犯著作权。

第一导演:同人作者称其是“为爱发电”,不以盈利为目的,实际收入不抵成本,这样也是违法的吗?

王韵:是否构成侵权与是否盈利或营利无关。

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第一导演:LOFTER平台上开设了类似“微信打赏”功能,同人作者因同人作品在打赏中获利,属于违法行为吗?

王韵:同人作者是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人,当然有权利接受报酬。

但是其在行使同人作品著作权的时候,就要小心不要侵犯原著作者的权利。同人创作本身本应与原作之间形成良好互动,之所以这两年产生很多争议,也是同人作品产生商业化利益导致的后果。

在日本,通常原作者对同人作品会予以必要的容忍,但也允许原作者反对同人作品低俗化或色情化的行为。

同人作品一旦进入商业化使用,例如出版或改编为影视作品,则应当修改所有与原作有关的元素,特别是人物名称。

第一导演:大家比较熟悉的可能是江南所著的《此间的少年》,属于金庸小说的同人作品,一审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获偿188万,但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怎样理解这个判决结果?

王韵:在金庸诉江南案件中,法院认为《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基本没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体情节,不侵犯金庸作品的著作权。

但是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元素,虽然不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能作为著作权的客体进行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他人对上述元素可以自由、无偿、无限度地使用。

第一导演:一个同人作者,遵守怎样的创作、传播规则,才能在我国法律允许范围内持续创作?

王韵:同人作品创作时,对原作人物名称等要素的使用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最简单的就是获得原作者的许可),对这一使用行为的规制应考虑使用人的身份、使用目的、使用的内容等诸多因素。

既应充分尊重原作的正当权益,也要保障创作和评论的自由,进而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文中图片除特殊标注均源网,如有疑问请联系本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