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单位所购物品用于人情往来,可以开具专用发票抵税吗?

A赫赫微名


按照增值税的规定,有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和问题相关的是:

1、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购进的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问题中所说的物品,到底是礼品,还是各种购物卡或者餐饮等消费卡,无从知晓,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如果是用于交际应酬的消费,即使是公司行为,也会被增值税视为个人消费,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这个问题还要说明一下,用于人情往来的这些物品,是在确定用于人情往来以后才购买,还是购买以后再确定用于人情往来,这两种对取得发票的处理方法是不一样的。

1、如果说是购进以后才确定用于人情往来,那么在购买的时候,可以取得相关的专用发票来进行抵扣,然后后期在使用时,根据用途和使用量多少,再进行会计调整和进项税转出。比如一个经营手机的公司购买了一批手机价值10万元,后来公司决定送若干台手机给合作伙伴,价格2万元,那么在购进时可以先将10万元进货的专用发票上的税款=10*13%=1.3万元,先进行认证抵扣,在送出手机后,再将这2万元的进项税2*13%=0.26万元做进项税转出。

2、如果说确定了用于人情往来而去购置物品,那么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就不应该要求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来抵扣销项税额,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作为费用来进行列支。比如一个公司决定购置价值2万元的手机来赠送合作伙伴,那么在采购时只需要取得普通发票作为记账凭证就可以了,不能索取专用发票去抵扣销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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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刀三爷聊财税


人情往来,是一个避不开又必须要谨慎处理的事情。太过豪放的人情往来不仅仅涉及到企业成本问题,税务的风险问题,还涉及到商业贿赂的问题。所以,企业要进行妥善的处理。

1. 用于人情往来要不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要区分送礼的情况:

如果是企业花钱购买了礼品,用来送客户,那么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能抵扣进项的,可以先做认证,再做进项转出,当然也可以直接取得普通发票。如果企业购买时用途并不清楚,增值税专票已经认证了,那么用于送礼的时候,也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企业把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礼品来赠送,那么要视同销售。这个时候送出去的礼品,要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2. 人情往来需要注意的问题。

(1) 税收上的问题:

由于送礼性质特殊,涉及到增值税、个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所以,企业在处理上要慎重。

(2) 经营上的问题:

商业贿赂是工商部门重点查处的问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贿赂给付方个人行贿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商业贿赂的收受方如果将收受的贿赂款归个人所有,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量刑标准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般来说,小额广告礼品是问题不大的。但如果有比较大额的礼品费,并且财务处理时故意用了隐晦的科目,那么就很容易引起关注了。

所以,企业在处理人情往来的时候,要多多慎重。

以上财会小童观点,欢迎评论补充。


财会小童


非请自来。

这个时候财务人员的的价值就体现出来了。不考虑特殊情况,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于要不要抵扣,视情况而定。怎么讲?通过数据比较分析:

举例说明

简单通过一个小例子对比一下: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购进入A商品价值100,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6;当月将A商品送给别人。同时,销售B产品收入580,成本150。(为便于计算,不考虑其他税费)问,A商品能不能抵扣?

情形一:不得抵扣

如果购进A商品,不抵扣进项税额,显然应纳增值税为80,这应该大家都能理解。不得抵扣进项,116记入成本、费用。会计利润500-150-116=234。

情形二:抵扣进项

如果按视同销售处理(100进来100卖出),该进项可抵扣,相应的应纳增值税=(80+16)-16=80,增值税还是80。会计利润呢?这时收入还是500,成本费用为250(100+150),利润为250。

可以看到,同样业务,A商品的用途影响企业利润,也就影响所得税计算。

题目中的 “用于人情往来”很宽泛,不是可以不可以的问题,是要不要抵扣的问题。如何选择,自行衡量。


龙门账


回答这个问题,大家先温习一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本问答当事企业购买商品用于人情往来,主观上是送给对方消费,从而维护良好的客情关系(对方理论上可以用于销售,但该商品不确定为对方企业应税商品)。所以,笔者将该经济行为界定为上述第(一)款,不得抵扣购买方企业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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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通财税段贤明


这个问题需要一分为二的来看,所购物品用于人情往来的目的决定了是否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1. 所购物品作为礼品送人,这属于招待性质的费用,不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只可以抵所得税,且招待费总金额按照营业额的5‰和发生额的60%二者孰低的原则抵扣,不允许全额抵扣。如果不小心开具专票,需要认证之后再做进项转出处理。

2. 所购物品印有公司或者产品服务标识,送给现实或者潜在的合作客户,这种情况属于业务宣传费用,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销项税额中扣除。同时,这部分费用还可以抵扣所得税,按照不超过应税收入的15%进行抵扣,超过的部分可以结转下年继续抵扣。

以上回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有任何问题欢迎留言或者关注@唯思得财税官方号,大家共同学习,共同成长!



唯思得财税


不可以抵扣,这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进项税不得抵扣


小薇说财税


不可以抵扣,招待费性质的费用,属于个人消费性质,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这个税法有明文规定。即使所购物品用于员工福利,也不允许抵扣。


城文浩


可以明确的说:不能抵扣。

首先赠送客户礼品是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列支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指出“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同一条款也明确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其次,退一步讲即使能抵扣,赠送客户也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结果也等同于不得抵扣。

从道理上理解,交集应酬费不会发生在直接的生产或经营过程,不属于生产要素的投入,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消费又和个人消费难以分清,法律法规一般会比较严格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欢迎关注。😊😊😊😊😊


平凡祥云


增值税视同销售第八种情况: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所以可以开具专用发票抵税,但在人情往来时要做销售处理。


你还是疯了


那要看开的内容是什么!烟和酒是业务招待费,如果是茶具,水杯,纪念品是广告宣传费,它们所占的比例在会计科目中不同,分别是3‰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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