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规定准时出勤义务,员工违反是否可以此辞退?

准时出勤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勤勉义务和基本职业准则。该义务毋须用人单位专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规定和告知

【长安律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所以,制定和修改规章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非常重要。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所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制定和修改时以及新员工入职时均应当向劳动者公示和告知,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公示的,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应当不具有约束力。 如,单位奖惩制度、加班制度等。

实践中,有一些用人单位的规制制度中没有关于旷工的规定,或者规章制度关于旷工虽有规定,但是该规章制度并未组织劳动者学习或者告知劳动者,那么劳动者旷工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此为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以旷工为理由被辞退后,是否可以用人单位未告知其规章制度而认为是违法解除,从而提出支付经济赔偿金?显然是想多了。

依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的以履行,要求全体员工在集体劳动、工作、生活过程中,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

在规定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提供劳动(正常准时出勤),即为普适性的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勤勉义务与基本职业准则,即便不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也理应得到劳动者的认可并严格遵守,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的规定制度并告知而豁免。劳动者以此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规定准时出勤义务,员工违反是否可以此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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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归功于承办法官智慧,笔者只是搬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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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摘录:

本院认为,恪守勤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是劳动者最基本的诚信行为和工作常识。杨百均在未向北祥公司请假的情况下旷工一个月以上,严重违反了劳动者应尽的勤勉义务,该行为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即使北祥公司没有公示或向其告知规章制度的内容,也不妨碍北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故对杨百均主张其不知道规章制度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2. 深圳市中礼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钟丹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6)粤03民终22869号

裁判文书摘录

本院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劳动者诚实信用原则表现在其应当忠实履行勤勉的义务,该义务毋须用人单位专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规定。钟丹在2016年3月1-16日期间不上班属于旷工,旷工是一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劳动者应尽的勤勉义务。所以,即使公司没有向其告知《员工守则》的内容,也不妨碍中礼网公司解除与钟丹劳动合同行为的正当合法性。故中礼网公司无须向钟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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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仓玲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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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2016)沪01民终2572号

裁判文书摘录

本院认为,关于汤臣公司解除与李仓玲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争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劳动者,诚实信用原则表现在其应当忠实履行勤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不实施有损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等。该义务毋须用人单位专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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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2017)鄂01民终5868号

裁判文书摘录

本院认为,汪汉民以具体工作岗位不明确及没有收到书面通知为由一直没有返岗工作,也没有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请假等手续,没有接到书面通知不应成为免除汪汉民复岗义务的法定事由。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书面明确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都有按时上下班、不得旷工的基本义务,劳动者旷工达到一定程度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属于社会常识,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本案中,汪汉民应回武汉公交四公司工作,其在2016年4月30日至2016年7月8日的期间内未到岗,持续旷工42天以上,武汉公交四公司经通知工会等法定程序后解除与其之间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汪汉民上诉认为,其并不知晓武汉公交四公司关于旷工等方面规章制度的规定,这些规章制度不得用于解除劳动关系,其理由违背社会基本常识,本院对其要求武汉公交四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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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生效判决文书为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部分判决,集中体现了全国各地法院对该问题的法律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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