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行政訴訟定“民告官”?寫在行政訴訟法“三十而立之年”

隨著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越來越多的人選擇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被侵害的合法權益。特別是近幾年來,國家大力倡導法治社會,建設法治政府,國家對依法行政的監督力度在越來越大。“民告官”也慢慢從一件稀有事,逐漸得到了大家的認可。

從1989年到2019年,作為見證“民告官”歷史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已經三十而立了。在這個具有紀念意義的日子裡,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史西寧律師大家講解,為什麼只有“民告官”,沒有“官告民”?


“法無授權不可為”是依法行政的內涵之一,意思是行政機關在行使公民所賦予的公共權力時,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授權,並在法律規定的權力範圍內謹慎行使,法律沒有規定還在“耍官威”,就存在超越職權,濫用職權。

現實生活中,部分地方手握“大權”的行政官員在施政過程中獨斷專行,不聽取民意,這給百姓留下了非常不好的印象,但國家有限的監督力量遠不足以解決所有違法行政問題。自然就有必要賦予百姓一個以自己名義進行“監督”的權利,“民告官”制度應運而生。

人民利益高於權力

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遇到政府和公民的爭議性問題,只能“民告官”,而不允許“官告民”。從法律層面上已經規定了人民的利益大於行政權力,但現實中,人民在行政權力面前又無可避免的處於弱勢地位。為了平衡這個不可調和的矛盾,真正實現公平正義,更好地維護人民地合法權益。所以行政訴訟遵循被告恆定原則,即只能由行政機關作為被告。

生活中我們經常聽到這樣的話,“法律都是為老百姓寫的,就是為了限制普通老百姓”“政府部門都不受法律約束”,這些都是錯誤的,從法律層面上而言。法律沒有賦予政府特權,依法行政就是來約束權力的。合法權益遭受權力的侵害,法律也同時賦予了公民救濟途徑,這也突出了以人民為中心的國家整體。

為什麼行政訴訟定“民告官”?寫在行政訴訟法“三十而立之年”

懲罰違法行政

個人的行為損害政府的合法權益是有專門的懲罰措施的,比如違反交通規則,有交警處罰,比如迫害公家財產,有公安局處罰,不交稅,有稅務部門處罰,所以都有專門的規定,法律已經賦予了行政機關權力,就不需要法院再來出面維護其權益了,所以 “官告民”是沒有存在意義的。

只是在任何場合,“自己監督自己”都是很難實現的,而讓行政機關自己告自己更是絕無可能。這時,只有跳出行政體制之外進行監督,落實“民告官”制度,才能有效對違法行政進行懲罰,人民的合法權益才能更好的實現,幸福感才會更強。

史律師最後說明一點,對於“民告官”制度,我國法律在最近幾年給與了很大的重視,不僅是程序法越來越完善,更是填補了很多權力行使沒有依據的空白。行政訴訟制度30年來的進步,已經從“能告”,走到了“能贏”,“有用”,願今後史律師與大家共同推進司法進步,完善這項保護人民權益的制度。

為什麼行政訴訟定“民告官”?寫在行政訴訟法“三十而立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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