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簡單說|「民告官」注意事項

法律簡單說|“民告官”注意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簡單說|“民告官”注意事項

法律簡單說|“民告官”注意事項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併請求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含規章。

第六十一條第一款 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徵收、徵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一併申請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

老龍說:簡而言之,行政訴訟就是你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不服氣,要在事情發生6個月以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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