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行政诉讼定“民告官”?写在行政诉讼法“三十而立之年”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被侵害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家大力倡导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政府,国家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在越来越大。“民告官”也慢慢从一件稀有事,逐渐得到了大家的认可。

从1989年到2019年,作为见证“民告官”历史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三十而立了。在这个具有纪念意义的日子里,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西宁律师大家讲解,为什么只有“民告官”,没有“官告民”?


“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依法行政的内涵之一,意思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民所赋予的公共权力时,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并在法律规定的权力范围内谨慎行使,法律没有规定还在“耍官威”,就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现实生活中,部分地方手握“大权”的行政官员在施政过程中独断专行,不听取民意,这给百姓留下了非常不好的印象,但国家有限的监督力量远不足以解决所有违法行政问题。自然就有必要赋予百姓一个以自己名义进行“监督”的权利,“民告官”制度应运而生。

人民利益高于权力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遇到政府和公民的争议性问题,只能“民告官”,而不允许“官告民”。从法律层面上已经规定了人民的利益大于行政权力,但现实中,人民在行政权力面前又无可避免的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平衡这个不可调和的矛盾,真正实现公平正义,更好地维护人民地合法权益。所以行政诉讼遵循被告恒定原则,即只能由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话,“法律都是为老百姓写的,就是为了限制普通老百姓”“政府部门都不受法律约束”,这些都是错误的,从法律层面上而言。法律没有赋予政府特权,依法行政就是来约束权力的。合法权益遭受权力的侵害,法律也同时赋予了公民救济途径,这也突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整体。

为什么行政诉讼定“民告官”?写在行政诉讼法“三十而立之年”

惩罚违法行政

个人的行为损害政府的合法权益是有专门的惩罚措施的,比如违反交通规则,有交警处罚,比如迫害公家财产,有公安局处罚,不交税,有税务部门处罚,所以都有专门的规定,法律已经赋予了行政机关权力,就不需要法院再来出面维护其权益了,所以 “官告民”是没有存在意义的。

只是在任何场合,“自己监督自己”都是很难实现的,而让行政机关自己告自己更是绝无可能。这时,只有跳出行政体制之外进行监督,落实“民告官”制度,才能有效对违法行政进行惩罚,人民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的实现,幸福感才会更强。

史律师最后说明一点,对于“民告官”制度,我国法律在最近几年给与了很大的重视,不仅是程序法越来越完善,更是填补了很多权力行使没有依据的空白。行政诉讼制度30年来的进步,已经从“能告”,走到了“能赢”,“有用”,愿今后史律师与大家共同推进司法进步,完善这项保护人民权益的制度。

为什么行政诉讼定“民告官”?写在行政诉讼法“三十而立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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