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寇疫情导致承租的私有房屋不能使用,承租人能否要求减免租金?

新寇疫情导致承租的私有房屋不能使用,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降低或免除租金?

新寇疫情下,各级政府虽然出台了相关的企业减负、减免租金的政策,但大多数企业来讲,并不属于受益范围之内。关于承租的私有房屋是否能降低房租,应当从租赁合同的目的以及房屋使用实质影响角度进行综合分析。举个例子:

例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使用用途为“餐饮”,而本次新寇疫情期间政府又明确要求承租房屋“不得营业”。

根据合同法第216条规定:“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根据该条规定,保障出租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系出租人的基本义务。基于此,疫情期间,租赁物的使用价值不能体现,租赁物的用途无法保障,而新冠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导致的后果,出租人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鉴于疫情期间,承租人虽然未能营业但仍然实际占用房屋,笔者认为:该因租赁物不具有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承租人可以要求降低或减免部分租金。

当然,现实状况远比此例中复杂,所以,笔者建议:无论是承租人或出租人,均应本着

互相理解、相互支持的原则,妥善处理双方租赁合同关系,共同面对本次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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