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檢察院對黃凱以涉嫌詐騙罪提起公訴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1月10日對被告人黃凱依法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黃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錢財,總金額25788.77元,屬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黃凱因犯詐騙罪,於2019年7月已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刑期從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25年12月18日止),在該前罪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依法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數罪併罰。

2020年1月19日,經平湖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黃凱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與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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