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9月26日對被告人姚駕駿依法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姚駕駿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現金15.5萬元,屬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9年10月12日,經平湖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姚駕駿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二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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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01:56:53 龍江檢察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9月26日對被告人姚駕駿依法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姚駕駿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現金15.5萬元,屬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9年10月12日,經平湖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姚駕駿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二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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