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檢察院對涉嫌招搖撞騙罪的被告人計宇偉依法提起公訴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3月6日對被告人計宇偉依法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計宇偉為牟取非法利益,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招搖撞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0年3月11日,經平湖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計宇偉犯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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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19:55:51 延安市人民檢察院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對涉嫌招搖撞騙罪的被告人計宇偉依法提起公訴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3月6日對被告人計宇偉依法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計宇偉為牟取非法利益,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招搖撞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0年3月11日,經平湖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計宇偉犯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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