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檢察院以招搖撞騙罪提起公訴的計宇偉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對涉嫌招搖撞騙罪的被告人計宇偉依法提起公訴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3月6日對被告人計宇偉依法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計宇偉為牟取非法利益,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招搖撞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0年3月11日,經平湖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計宇偉犯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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