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這都到三月份了,還沒有開工。該給員工怎樣發工資呢?

出彩中原人


有的單位不上班老闆就不給發工資!這個問題重點看單位的性質:如果事業單位、央企、國企都會按著相關規定發工資,而很多私企那就不要說了,就看老闆的實力和良心了。


超哥1992


2020年工資怎麼發?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來分別說明。

待崗期間工資怎麼發?

——超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沒上班發放生活費

如果用完各類休假了,還是無法復工或返崗的,工資怎麼發?

上述意見明確,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各地生活費標準不盡一致。其中,北京規定,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廣東規定,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

在家上班工資怎麼算?

——按照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很多人還關心,在家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上班的工資如何算呢?

居家辦公期間的工資是照發的。北京人社局明確,疫情防控期間,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被隔離了工資怎麼算?

——隔離期照常發工資

如果被隔離了,工資怎麼發呢?

上述意見明確,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企業也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意見還明確,在疫情防控期間,要指導企業全面瞭解職工被實施隔離措施或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情況,要求企業不得在此期間解除受相關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你好,我是 ,有話直說的子騫,很高興為你解答疑惑。

我是一家國企的HR,我僅從我們單位三月的薪酬發放角度給你支招。話不多說,直接來乾貨。

一、我們單位發放工資的依據之一

我們單位的薪酬發放是根據上個月的出勤情況進行統計的,今年三月份跟往年不同,由於絕大多數人都沒有復工,所以考勤統計也有所不同,本月我們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將大家的工作狀態分為住單位工作未回家,住單位工作返家,居家待命,異地未返回四種,四種工作狀態分別用★,☆,○,*四種符合進行區分。同時可以看到我們並沒有統計2月1日、2日兩天,這是由於國家延長後的假期到2月2日截止,所以對之前的在本次不予統計。

二、我們單位工資發放的依據之二

二月由於我們單位採取的是遠程雲辦公模式,情況較為特殊。因此我們單位綜合人力資源部、工會委員會、公司領導的意見,對上述四種工作動態的員工分別賦予不同的工資係數。工資標準係數為1,疫情期間其中住單位工作未回家為1.2,住單位工作返家1.1,居家待命0.9,異地未返回0.8。既體現了公平同時兼顧到大多數人,還對少數貢獻較大的員工予以適當的傾斜。

三、我們單位工資發放的依據之三

特殊情況特殊處理,前面也說到2月1日、2日兩天不在上述工作動態統計範圍內,我們單位對於法定節假日這兩天到崗上班的人員,按照加班進行處理,加班費由通過其他費用進行列支,不在基本工資予以體現。合法合規的同時,保證員工付出所得相匹配。

四、我們單位工資發放的依據之四

關於二月職工工作動態情況,要求各單位嚴格按照實際進行填報,職工工作狀態統計情況需在本單位(部門)範圍內進行公示並保留公示佐證材料備查,經公示無異議後報主要負責人審核後方可上報。紙質材料需簽字蓋章在疫情結束後報送至人力資源部。對各單位出現的錯報、漏保、多報情況,從嚴從重考核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保證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


目前我們單位工資已經完成銀行打卡,員工已經收到本月工資,這就是我們單位的工資發放依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我是 ,專注人力資源管理,聚焦職場分析,如果覺得我的分析不錯,歡迎點贊+關注,聽子騫直說職場。


子騫職說


工資涉及員工的重大利益,無論發與不發,發多少,都儘可能履行民主程序,贏得員工的理解和支持,在這個特殊時刻,更需要員工和企業一條心、一起拼,共渡難關。

對於這一問題,需要結合法律規定、企業經營管理實際情況來制定是否該發放工資以及發放工資標準。

延遲復工屬於在法律上屬於停工期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延遲復工到底屬於休息日還是停工期,法律上對於這兩者的薪酬發放規定是不一樣的。

因為新冠狀病毒疫情,國務院發佈通知將春節延期至2.2號。部分城市又單獨發佈政策,要求企業不得早於2.9號24點復工,另對部分行業最早復工日期也做出了規定。

1.31號-2.2號是休息日(2.2日是星期日,1.31、2.1號是國務院規定延長的假期)。

從2月3號之後的延遲復工,都屬於停工期。

按照法律規定,停工期應發放工資

國家相關法律對於停工期的薪酬發放規定如下:

  •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如果按照法律規定,2月的工資應當正常發放。如果三月份仍然停工,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而對於生活費的標準,部分省份也有一些規定。

  • 北京:《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1號) 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 上海:《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實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 廣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相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明電[2020]13號)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鼓勵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 浙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所以,首先要看看當地政府有沒有出臺規定,如果有規定,按照規定執行,如果沒有規定,則需要發放生活費,生活費可以參照當地的消費水平制定。

還需再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儘可能保障企業和員工的利益

當然,法律是下限,企業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制訂政策。法律的本意是保障企業和員工的利益,如果企業因履行法律規定而導致企業破產,對員工的利益損害更大。

  • 如果企業資金壓力較大,無力支付工資或生活費,在和員工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緩發;

  • 如果企業本身實力比較雄厚,可以高於政府相關規定的標準,比如正常發放工資等。

工資涉及員工的重大利益,無論發與不發,發多少,都儘可能履行民主程序,贏得員工的理解和支持,在這個特殊時刻,更需要員工和企業一條心、一起拼,共渡難關。

我是@松哥聊管理 ,資深企業管理顧問、人力資源專家,專注於職場經驗、管理方法分享,歡迎您的關注,一起成長!


松哥聊管理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我是一名財務人員,從企業角度來說幾個月沒有收入確實比較困難,但是如果從長遠考慮有也是籠絡人心的一個好機會,畢竟員工是企業財富的創造者。

一,如果企業平時運營情況良好財務狀況也不錯,不妨給員工正常發工資,讓員工在這特殊時期有歸屬感,對企業的長期發展也是有利的

二,如果企業比較困難,可以按特殊辦法發放工資,比如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或按比例發放基本工資,這樣既能降低企業成本,也能體現企業的社會價值,如果現金流有問題那麼也可以緩到疫情結束後再發放工資

個人愚見,希望能對你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吃榴蓮的佩佩徐


我們公司已經正常復工一週了,國家第一次延長的假期按正常休息,帶薪休息。第二次延長到正月十六,領導說按最低工資的70%發工資,之後我們是有需要來公司或者在家辦公,按正常工資發放,其他的沒上班按事假不發工資。

三月沒有開工,可以和員工提一下,相互諒解吧!特殊情況,沒辦法,公司和個人都需要生存,公司都不存在了員工也就沒有了收入,員工流失了公司也要面臨一段時期的混亂,更不利於發展。這個時間都個讓一步,才能持續性發展。


漫漫長路love


悟空,您好!回答如下

替中小企業叫苦,疫情之下,他們活得太不容易了。

企業延遲復工沒錢賺,但租金工資得照發,這錢從哪裡來?

本就現金流不足的中小企業,經得住這一重創嗎?

今天發現,可能是我想多了。

已經有一批中小企業,開始忙著降低損失,把“苦”轉嫁出去了。

延遲復工,可以向國家呼籲免租減稅要補貼,但落實估計沒那麼快。

能控制的成本,也就是員工工資了。所以有些公司直接宣佈,2月0工資。

我有一位深圳的讀者,在一家500人的D輪公司做互聯網運營,公司宣佈2月10號開始強制休假,不過要在家待命,有工作隨時通知。

而她2月10號之前已經開始在家辦公,問公司怎麼算工資,人事說目前還不清楚。

她跟我說,已經做好了2月0工資的準備。

而她們公司,在生活服務類領域頗有名氣,近兩年有上市計劃。

這還是一箇中等規模的公司,可以想象,那些500人甚至50人以下的公司會怎樣。

我問了一圈,除了阿里騰訊美團等互聯網大廠,或者華為平安周大福等老牌知名企業,2月會正常發工資外。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就不用說了,其他中小型公司,多多少少會出現異常。

尤其是靠高現金流週轉,或者業務集中在線下的,很多2月已經強制休假,不發工資了。

02

先不要慌,看看國家是怎麼規定的。

“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為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該假期性質為休息日。期間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也就是1月31-2月2日,本身就是法定休息日。

但是考慮到疫情的嚴重性,絕大部分省市,都把假期延長到了2月9號。

“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可以理解為,2月3日-2月9日,不管員工有沒有正常工作,企業依然要支付正常工資。

疫情拐點還沒有出現,很多省市又把復工時間延長到了2月17日,是否還會延長現在也不確定。

所以很多人就有疑問了,從2月10日開始,工資怎麼算呢?

這裡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從2月10日開始,如果安排在家上班,按正常工作期間支付工資。

比如北京市人社局明確,對於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江蘇也提出,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第二種,從2月10日開始,如果不能安排正常工作,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生活費標準,各地並不完全相同。

如廣東規定,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

陝西也規定,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支付生活費。

所以企業如果以強制休假為名,不發員工2月的工資,不僅違法,還是赤裸裸的耍流氓。

對於這種企業,咱啥也不說,直接向當地勞動局投訴,走勞動仲裁吧。

03

疫情之下,誰不難?大家都難。

經濟是一體的,一級一級傳導,誰都跑不了。

企業延遲復工沒有產出,大家宅家家裡沒有消費,企業賺不到錢,難。

但是員工也要吃喝拉撒,有車貸房貸要還,有孩子老人要養,就不難麼?

困難時期,每個人都有損失,應該相互體諒,共同克服困難。

而不是把自己的損失,轉嫁到別人身上,實現自身損失最小化。

我之前一直在職場打拼,現在經營一家創業公司,還是比較有感觸。

當你作為員工幫公司做事,無論公司經營狀況如何,每個月都拿固定工資。

因為資源由公司提供,風險由公司承擔,所以利益也歸公司所有。

假設你用公司的資源把項目做成了,幫公司賺了50萬,這50萬就是公司的。

項目做成後源源不斷賺錢,或者把項目經驗複製,賺到了更多錢,這些也都是公司的。

如果老闆大方,可以多給你幾萬獎金。如果老闆小氣,也可以一分錢都不給。

這些都是合理合法的,因為你藉助了別人的資源,也沒有承擔風險,

但假設項目出了問題,或者你能力有限,沒有幫公司賺到錢,還是可以拿固定工資。

這個時候,損失就由公司承擔,你也可能被淘汰。

也可以理解,公司在和員工對賭,賭員工能為自己創造超出自身工資的價值。

而有些人為什麼選擇創業?其實也是在賭,賭依靠現有的資源,可以創造超出工資的價值。

有些不願意賭不想承擔風險,老老實實上班,也是一種安穩的人生選擇。

那些以受疫情影響為理由,不發員工2月工資的老闆,我是看不上的。

既然你選擇創業,想要獲得高回報,就要承擔各種各樣的風險。

就像中國股民一樣,為啥明知道風險大還要進場,因為收益高啊。

疫情確實是不可抗力,是國家強制不準復工,各地也都在出免租減稅補貼政策,接下來也會大力扶持中小企業。

現在以各種理由,把風險轉移到員工身上,怎麼都說不過去。

各位老闆們,你們覺得呢?


湘妹子阿豔


分享下我們公司的政策:

1.湖北籍未返深人員給深圳底薪2200元;

2.非湖北籍未返深人員0元(有年薪的先調,給付年假工資);

3.返深但未上班的月薪人員2200元;

4.返深但未上班的加班費人員2200元*80%=1760元;

5.上班但不滿勤人員,上班前依第3點和第4點給付,上班後按正常工資發放;

6.上班滿勤人員,發放正常工資;

以上政策都是按街道辦/勞動局的政策給付,符合深圳勞動法。


逆旋2018


面臨這突如其來的疫情病毒,給國家、企業、家庭來了一個措手不及。2019年末本來是形勢一片大好,但被疫情攪和的一塌糊塗。為了戰勝新星冠狀病毒,國家一聲令下,一夜封城,全民抗疫。除疫情一線的工作戰鬥人員,人人宅家,阻擊疫情擴散蔓延。工廠停產,公司停工,給,本該轟轟烈烈順利進行生產的企業公司,以致命的打擊。形勢不容樂觀。一些大型的國有企業財大氣粗,家底豐厚,堅持一陣毫無問題,員工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企業員工雙滿意。而對於那些民營小企業公司,他們的日子卻不好過。本來企業就是微利,剛在創業路上。家底窮,盈餘不豐厚,剛好能給員工發工資。一場疫情,讓這些小型企業雪上加霜,公司運作又一次陷入困境。特殊時期,特殊對待,公司和員工一定加強溝通,儘快出臺相關協議,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公司體貼員工的難處,他們一睜眼,就面臨租房費,房貸車貸,生活費。這一切除了錢,還是錢是硬道理。員工也要體貼公司的難處,公司不開工,產品沒有,產值何在。公司面臨的困難也不少。這樣二者協商一個兩全其美的協議,公司員工齊心協力,同舟共濟度過難關,只有調動全員的積極性,好日子一定會隨之而來








鄭書喜


對於這一問題,需要結合法律規定、企業經營狀況來制定是否該發放工資以及發放工資標準

延遲復工在法律上屬於停工期

因為新冠狀病毒疫情,國務院發佈通知將春節延期至2.2號。

1.31號-2.2號是休息日(2.2日是星期日,1.31、2.1號是國務院規定延長的假期)。

從2月3號之後的延遲復工,都屬於停工期。

按照法律規定,停工期應發放工資

國家相關法律對於停工期的薪酬發放規定如下:

1.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2.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如果按照法律規定,2月的工資應當正常發放。如果三月份仍然停工,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當然這個法律標準還需再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儘可能保障企業和員工的利益

如果企業因履行法律規定而導致企業破產,對員工的利益損害更大。

如果企業資金壓力較大,無力支付工資或生活費,在和員工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後期補發;

如果企業本身實力比較雄厚,可以正常發放工資。

不管哪種發放辦法,企業和員工之間都要相互理解,企業在經濟許可的條件下要儘量保障員工的利益,

同時員工也要站在企業的角度換位思考,大家同舟共濟,共渡難關,相信一定可以平穩度過這次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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