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檢察院印發修訂後的全區三級檢察院檢察官權力清單


日前,自治區檢察院印發修訂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權力清單(2019年版)》《廣西壯族自治區市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權力清單(2019年版)》《廣西壯族自治區縣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權力清單(2019年版)》,進一步規範和明確廣西三級檢察院各層級檢察官的司法辦案職權,實現權責一致,使檢察官既成為司法辦案的主體,也成為司法責任的主體。


完善檢察權運行機制 | 自治區檢察院印發修訂後的全區三級檢察院檢察官權力清單

為適應“四大檢察”“十大業務”檢察工作新格局和內設機構改革後辦案部門職能調整需要,本次修訂根據《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規則》的修改內容、實行捕訴一體的工作實際以及不同業務類別的性質特點,將原權力清單中偵查監督業務和公訴業務的權力進行合併修訂,同時增設了公益訴訟檢察業務、司法人員職務犯罪偵查業務,共設置“普通、重大、經濟金融刑事犯罪檢察業務”“職務犯罪檢察業務”“刑事執行檢察業務”“司法人員職務犯罪偵查業務”“民事檢察業務”“行政檢察業務”“公益訴訟檢察業務”“未成年人檢察業務”“控告申訴檢察業務”“法律政策研究業務”和“案件管理業務”十一大塊業務,對每類、每項檢察業務,都詳細列舉了檢察委員會、檢察長(副檢察長)決定的辦案事項、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負責的辦案事項,刪除了部分不適應檢察工作實際的和不屬於辦案事項決定權的內容,增設了認罪認罰案件辦理、涉外案件辦理、監察委職務犯罪案件辦理等方面的權力內容以及原清單未設置的兜底條款。本次權力清單修訂,使檢察長和檢察官的權責更明晰,有效推動合理放權和加強監督制約相結合,從制度上落實“誰辦案誰負責”的司法親歷性要求,對完善檢察權力運行機制、確保檢察官權責統一、切實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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