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前期物業,可以有效降低業主和物業的矛盾,你怎麼認為?

謝雅婷802


能取消嗎?物業有物業的問題,我們對物業有意見,但我們要理智,不能感情用事,首先我們要確定物業存在的合理性,我們再說前期物業管理存在的必要性。

前期物業管理,它承擔的任務是從建築物建設過程中,審圖開始算,他要提出設計中不人性化的問題,從管理、使用的角度對設計提出改進意見。建築主體完成後逐步進入到小區的管理,直到全面接管小區,同時要配合開發商銷售小區房屋,這個階段物業公司的服務對象主要是開發商。第二步,從交樓開始,受開發商委託,物業面向業主開始安排交樓,物業是起到連接開發商和業主的一個橋樑作用,同時也開始了對業主的服務,作為開發商引進的物業公司,如果這時候物業公司缺位,業主在缺水少電的情況下如何入住,再加上房屋銷售有一個過程,當不具備召開業主大會的情況下,也就無法選舉業委會,所以在這個階段它的存在是有必要的。第三步業主入住到達一個比較好的比例時,小區召開業主大會,選舉了業委會,通過市場化的選聘,選擇了新的業委會,這個時候前期由開發商選擇的物業公司應該完整交接給新物業公司,然後有序退出。

最後,我個人意見是,作為前期物業公司,為了杜絕先入為主,死賴不走的情況發生,應該從法律層面規定,前期物業公司在入住幾年後必須撤出,讓小區的物業服務完全市場化。


車伕6600


前期物業都是開發商自主聘請的。各種物業服務條約都是開發商按照自己需要的服務條款而商定。而忽略了真正需要物業服務條款的是小區業主。開發商只要把房屋銷售到一定的程度後就拆除了,他鑑定的物業服務合同是否符合業主的服務要求,顯然是不能相題並論。這就給物業與業主之間造成了難以和睦相處的隱患。如果開發商在拆退時,召集業主與物業公司雙方重新協議,以求達到雙方友好相處,就不會有後來的矛盾重重,紛爭不斷。然而開發商不是政府機關,一心為民作想。他們是為錢而來,又為錢而去。留下的隱患八竿子打不著他。由此讓業主逼迫按照他的不平等條約長久的執行。業主要更換物業,條件又必須有業主委員會作為法人才能與物業公司恰談。而成立業主委員會又非常困難,明知小區業主來自五湖四海,互不相識,很難了解到每個人的素質品性。自然只好長久的任由物業公司擺佈。要降低業主與物業的矛盾,只有在開發商離開前召集業主與物業雙方重新擬定新的條約。取消由業主委員會才有權更改物業的規定。


凝解


取消前期物業不會降低物業和業主的矛盾而且矛盾有過之而無不及。

前期物業是開發商僱來的,合冋簽定由開發商給出主要條款要求物業面對已購房業主執行,對業主而言只有簽字的份,不然不給賣房。

如果說前期時業主還能在物業服務合同上有權簽名,後期時業主連在物業合同上簽名的機會都喪失了,由業主委員會代簽合同。

這很過分。將私有房產權進行組織或代表替代行權是違法的。

所有公司運行的基本法則是利潤最大化。物業公司也遵循這個法則,不論前期或後期,這性質不會變,獲取利潤的對象是業主和業主生活的小區。

後期物業不僅全盤接受了前期物業對已有利的條款,而且具備了前期物業無法相比的優勢,那就是有了業委會。這個貌視為小區利益辦事的組織,大多淪為物業的幫兇和文治喉舌,後期物業的許多非法所得,主要通過業委會和地方物業管理條例而變成有合法依據。

如果為了業主的利益,就必須由國家對地方物管法進行鑑別,例如物業費為何定成最高不能超過多少錢,在這條指引下,都向此價靠。再比如小區停車費該收多少,我們知道小區共有停車位收費是違法的即然違法就不存在該收多少。

幾年一舉行的業委會選舉,看似民主,一旦完成,物業立馬在他們身上做文章,許其不交物業費,停車費等,甚而夥同他們對公共收益進行瓜分。

如果為了業主利益,應該取消業委會,由業主會代之,業主會的誕生應是自然誕生,主張每位業主的小區權,這權力由全體業主輪流扏掌,權力期短循環快,讓每位業主都有主張治理的機會,逐漸形成一份對物業合同條款合理的合同,並實實在在執行。


安安


物業這行業是代人受罪,搞服務的卻身兼管理職能,業主不認可。說你有問題你不敢說你沒問題。挑你刺你敢反駁你能十全十美?你管我裝修違規,我匿名投訴你消防問題。門口滴2滴醬油觀察保潔多久打掃,否則就可以隨便指責,謾罵,物業只能當孫子。平時觀察物業,尋找過錯行為,然後要挾物業費打者或者減免。一朋友,公務員,新提車,出小區跟車,結果道閘下來壓在引擎蓋,未見明顯壓痕剛,直接電話打通物業經理指責讓給說法,要挾物業費不交了,物業經理調監控查明情況,結果這朋友直接來句:業委會成立後續聘協議存在程序問題,不給說法就投訴。說白了就是揪物業小鞭子要挾。


懷但不舊


其實中國的房地產就是摸著石頭過河,開發商本來就不允許參與物業管理。物業公司必須在政府指導下,依法進行物業服務,物業入時住開發商必須完成小區的設施建設,以及綠化,消防設施的達標,中國的房地產就是個笑話,個別人坑害了廣大的業主的利益,本來發展房地產,你房地產服務就應該走到前面,由符合資質的物業服務公司,和開發商進行進行符合標準移交,現在這種前期物業應該是非法的,必須取締,不知道這個前期物業是哪個專家造出來的,中國吃這種大頭專家的虧還不少嗎。該出臺一套系統的房地產及物業管理辦法拉。


人在江湖飄120414807


取消物業,業主自治, 小區業主自治,費用還是繼續有的,但是應該交由居委會來僱傭服務人員,衛生、安全等等。現在所謂物業公司,實質就是摻雜人員混亂,甚至涉黑,現在的物業公司不是以服務為核心,而是以怎麼樣獲取更多的利益為主,業主購買房產後,需要的是服務,交的物業費是請人來服務的,不是請別人來抗衡、賺取黑心利益的。現在都有專業的衛生清除機構或部門,有專業的保安機構或部門,有專業的水、電等售後維護機構,業主自治,做好規劃。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真正的服務和保護業主的權益。


掌舵者576


目前很多觀點不知為何一直在神化社區這個基層機構的功能,當下政府機關也在向社會購買服務,社區作為一個基層執行機構,僅僅是現有的各種社區基礎工作己經焦頭爛額疲於應付,又有多少能力和精力去做好一個轄區幾萬人口需要近千人隊伍涉及到的保安、保潔、綠化、電梯、消防、弱電、防水大門維修之類等等的公共設備物業服務工作,其實很多人無非出於社區管理物業費可以不交或少交的目的,當然,社區工作做為政府機構是不能以盈利為目的,但所需的成本一點不會比物業公司少,因為社區一旦真正負責各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就必須有足夠的管理人員、服務工作人員、各種專業機構服務費、各種材料費、各種消耗、服裝費、宣傳費辦公費用等等雜七雜八的,這一部分不可能政府財政替你支出的,並且社區是公家的,中間的流程和效率也絕對是沒你想象的那麼簡單,所需成本特別是人員工資辦公成本一定不會比民企少甚至還會多。


連雲港建設網


取消物業?人有優劣,素質有高低,否則被氣得發瘋的時候還在那。拿這次疫情來說,沒有物業,行人亂串,吃喝都成問題了,危險性更高。我就不明白了,怎麼一個個往外掏錢就那麼難,看到錢就往裡面鑽。花點錢買每天的環境,呼吸的是新鮮空氣,換來一個健康的身體不得嗎?如果沒人清掃,小區連狗窩都不如,到處都是垃圾,難道把這錢送醫院了就心甘情願?汙染的環境容易造成人感冒,現在治個感冒不是上千就是大幾百沒了。拿出點物業費就象一個個被殺豬的一樣。健康第一,錢是次要的。


腳魚和我躲貓貓


題主的這個問題可謂是一個複雜的課題項目,但其思路無疑是正確的。


提出這個思路的出發點,應該是源於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存在的諸多問題與弊端。

所謂“前期物業管理”,簡而言之是指物業建成之後,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物業管理活動。在這個階段,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是由小區的開發商通過協議或招標,選聘物業公司並與之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小區實施管理與服務。


由於業主的入住是一個逐漸的持續性過程,小區房屋從建設完畢開始交付給業主,到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這期間往往是一個較漫長的過程。

在這個過程中,許多重要的物業管理事項:例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的制定,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物業的承接查驗手續,物業資料的移交,物業的保修責任等等等等。

這些活動都是在小區最終的真正主人——業主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這就使得前期物業管理存在著一些問題較嚴重損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而從多年的實踐經驗來看,前期物業管理是整個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基礎和重要環節,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很多矛盾都是源於前期物業管理階段。


那麼按照題主所提的思路,由社區居委會代為行使前期物業公司職能,直到小區召開業主大會選聘物業公司,按照小區實際確定物業費標準,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並由其施行後續的物業服務。這個思路是否可行呢?我們要“大膽的假設,小心的求證”。這裡只談個人的理解和認識:


優勢和長處:

1、由於社區承擔著街道辦的部分行政職能,與業主的關係更為密切。業主對於社區的信任度較之開發商選聘的前期物業公司無疑要高的多。

2、社區工作的公益性性質,決定了若由其代行物業公司職責,在保障小區正常運轉的前提下,收取的管理費用必然相對偏低。

3、社區居委會受街道辦領導和監督,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由其是公共設施、場地經營產生的收益以及專項維修資金的安全等等)更易得到保障。

4、社區在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方面擁有先天性的優勢與經驗,遇到的壓力和阻力相對較小。


弊端與困難:

1、社區是否有能力完全替代專業化運行的物業公司?

目前許多新建高層住宅均為大型小區,綜合配套設施設備複雜,專業化程度高。由社區臨時組織人員管理,能保障上述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轉嗎?

2、《民法總則》將社區居委會定位於“特別法人”,由其代為行使前期物業職能的話,這一階段因其管理產生的事故或突發事件,責任應如何承擔的問題尚屬盲區。

3、社區並非行政機關,沒有收費權。其代行物業職責並收取物業費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

4、社區代行前期物業職責僅為臨時過渡,社區工作人員一心兩用,其在能保證日常物業服務的品質方面存疑。


綜上,由社區代替物業公司負責前期物業管理的思路,長處與弊端共存,優勢與困難同在;這裡僅作淺層次的分析,實際運行需通過立法調整,在保障其可操作性方面做大量的工作。


海風116067626


你都沒搞清楚前期物業是幹嘛的,什麼叫前期物業,什麼叫接管驗收,什麼叫前期介入,到時房子一大堆問題你是讓社區給你修嗎?沒事取看看書吧,提這種問題的純屬搞笑的,為啥國家要弄前期物業就是希望物業從設計開始介入把後期不適業主的設計改掉,一直到接管驗收吧一些房屋問題能在施工隊還在的情況給你處理掉,不至於等施工隊退場聯繫幾個月聯繫不是到時你著急了,還有就是物業找開發商協調能方便點,簡單給你說幾點吧,沒事多看書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