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下午,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委託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玉林“8.9惡性汽車撞人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二審法院駁回被告人吳惠忠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以故意殺人罪,判決吳惠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籤宣判筆錄。法院供圖
2017年8月9日21時20分許,玉林市玉州區仁厚鎮人吳惠忠酒後駕駛轎車行駛到玉林市玉州區沂山路進士路口左轉時,將行人劉規某撞倒後,又將由被害人鍾某駕駛的、搭乘著鍾某女兒鍾善某、鍾潤某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撞倒,導致鍾某、鍾善某、鍾潤某倒地,同時鍾某的腳和二輪摩托車被卡在吳惠忠駕駛的小轎車前保險槓和前輪處。
周圍群眾拍打吳惠忠所駕駛的小轎車車門示意其停車。吳惠忠稍作停留後加速往前開車,導致卡在前保險槓下的二輪摩托車被推行、被害人鍾某被拖行。
被害人鍾某在被拖行一公里左右後,自行從吳惠忠所駕駛小轎車的前保險槓上脫落。接著,吳惠忠繼續駕車逃逸,在逃至玉林市汽車總站路邊,被出警的警察抓獲。後鍾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宣判現場。法院供圖
吳惠忠血液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71毫克/100毫升。法醫鑑定被害人鍾某符合全身多處嚴重損傷導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2019年6月11日,玉林市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恵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吳恵忠當庭表示上訴。自治區高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二審審理。
自治區高院認為,吳惠忠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在人流密集的多個路段、眾人矚目、追趕下拖行被害人約一公里至被害人體無完膚。犯罪手段極其殘忍,雖屬於間接故意殺人,但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且具有犯罪前科,應當予以嚴懲。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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