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這個從意大利回來的新冠病毒患者,該不該判刑,該如何判?

福潤眾生方為福


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或者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兩者最高刑期都是七年。

關於讓郭某鵬給全體鄭州人民賠償的事兒,你就當段子看看得了,根本沒影兒的事。

剛才,我也就郭某鵬賠償的事兒寫了個段子,發在我今日頭條裡,供各位閒了沒事調侃調侃。

大家心情都是一樣的,殺他的心都有,但,咱得按規矩來不是?


法律冷知識


應該會判刑,而且在他工作的地方同一棟樓裡有個律師事務所,已經開始準備起訴他了,而且揚言有誰要起訴他,可以免費給他們代理服務,估計郭某鵬這次不僅要被判個幾年,還會被罰個傾家蕩產。


阿飛雜說


大家先看一下下面兩張圖

鄭州這個叫郭偉鵬的人,一個人害了一座城,導致“1000多人拉去隔離了”,同時,鄭州市政府為了復工、復學等所作的努力和安排都要化為泡影了,可以說此人把鄭州人得罪慘了,據說1億河南人都在罵他,而且生生把他罵上了熱搜,這也算是歷史第一人了!

那麼,他該不該判刑,應該如何判呢?

首先這種事情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了,之前浙江那邊就有從意大利回來的人,瞞報病情,被立案調查的例子,當時公安部門的理由是什麼呢?大家可以看到青田縣公安局用的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這個名義,那麼這個罪一般又是如何量刑的呢?

我們可以看到傳染病防治法裡是這樣規定的:

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最後看情節輕重了,最多能判7年。



投資和理財那些事兒


鄭州郭某鵬,憑藉著其大無畏的嗜球主義精神,從意大利看球歸國隱瞞行蹤不報,最終確診。現被冠以鄭州“毒王”、鄭州“王炸”、鄭州“溜達雞”、鄭州“臨時工”等“光榮”稱號。一夜成名,受到大江南北全中國人民的關注。人們在憤怒和批判他的同時,更關注的是他將受到怎麼的懲罰。
一、關於刑事處罰,應當認定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而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認定犯罪時,刑法的認定標準之一為“主、客觀一致原則”,主、客觀一致,統一則可以認定構成犯罪。通俗的講,所謂“主觀”就是你是怎麼想的,是故意還是過失;所謂“客觀”就是你是怎麼做的,行為是什麼樣的,導致了什麼樣的結果。想的和做的一樣視為主、客觀一致。由於法官不能鑽到郭某鵬的腦海裡去看他的真實想法,所以通常要運用客觀推主觀、邏輯法則、經驗法則去判斷其主觀是否有犯罪的想法、是何種犯罪的想法。因此要分析其構成什麼犯罪要從客觀行為、結果先入手進而判斷其主觀是否有犯罪的故意或者過失。


(一)關於郭某鵬的客觀行為、結果。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最高刑為有期徒刑7年,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為死刑。
所謂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該罪的認定需要滿足兩個最基本構成條件:
第一、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郭某鵬在出國前、歸國後均沒有配合預防控制機構工作;在預防控制機構進行調查時郭某鵬謊報自己出汗是因為服用板藍根所致。因此其行為其符合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條件。
第二、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嚴重危險的行為。雖然新冠病毒目前沒有被確定為甲類傳染病,但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已決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防控措施,在這種情況下,適用法律時可以將新冠病毒引起的肺炎視為甲類傳染病。此外,郭某鵬坐地鐵、公交,上下班,密切接觸人群的“溜達”行為符合法條中規定的有嚴重危險的行為。
所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裡的危險方法是一個比較概括的表述,從新冠病毒的高度傳染性的角度分析,郭某鵬的行為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害性是相當的。這裡的“公共”指的是不特點的對象。
通過剛才的簡要分析,我們能夠看出,郭某鵬的行為既符合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又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條件。那為什麼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就要去分析郭某鵬主觀到底出於什麼想法?
(二)關於郭某鵬構成何種犯罪的主觀方面。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兩個概念,“故意”和“過失”。
1、 故意=明知+必然+希望;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然危害社會的後果希望這種後果發生的稱之為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放任這種後果發生的稱之為間接故意。
2、過失=應當預見+沒有預見;過失=已經預見+自信避免。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沒有預見的稱之為疏忽大意的過失。
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自信可以避免的稱之為過於自信的過失。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主觀要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出於故意,但是造成的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後果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無論是行為的危險性還是對結果危害性主觀方面均是故意。
我們不難發現,通過郭某鵬的行為很難推斷出其是故意傳播新冠病毒。在被控制之前其既不是確診病例又不是疑似病例。從公序良俗的經驗法則判斷若其主觀明知自己患有新冠肺炎,不可能四處溜達,更不可能與家人居住在一起。基於存疑有利於被告的考量,不能認定其是故意傳播新冠病毒。
結合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條之規定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最終,認定郭某鵬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關於民事處罰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裡的被害人包括國家、單位、個人。郭某鵬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國家防控損失,單位經濟損失,個人的醫療、務工、護理、交通等損失其均負有賠償責任。

洪強律師


判刑應該毫無疑問了,至於判多久只能拭目以待了。

為了看場球,幹翻一座城,也是醉了。

關鍵身為聯防人員,僅僅兩天時間,密切接觸人員就近4萬,接觸小區十多個,又刻意隱瞞行蹤,拒不配合調查,浪費巨大的人力物力,是不是應該罪加一等?還請相關部門斟酌。

看來複工又將遙遙無期,這個月肯定是沒戲了。


茅草驛站


在這個問題上我覺得應該人性化執法!

建議:鄭州900萬人被多關至少14天,9000000*14= 12600萬天,就低處罰決定判處一億天隔離比較合適!



故鄉原本的樣子


2020年2月6日最高法發佈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根據該《意見》,對以下兩種情形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經確診的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330條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某鵬行為極為惡劣,後果極其嚴重。應該被判刑,而且,很可能被頂格判。

我們拭目以待。


老馬閒評


判刑是肯定的,而且一定要重判,否則老百姓(尤其是河南)是不會答應的。但是光判刑不行,必須讓他負擔因此產生的費用。還要把他拉入黑名單,禁止他今後乘坐各種交通工具。非常時期必須用重典,也讓其它回國的人引以為戒,別再幹類似害人害己的事情。


俊傑283176106


必須嚴懲不貸,他們失去的是人性,多少年青的醫護人員,多少年近古稀的專家,多少一線的工作人員都犧牲了。他們是兒女是父母。多少孩子還沒成家!難道你們一家就是跌石心腸。你們主觀顧意的行為。要讓多少女兒要多少父母義無反顧的冒著生命危險去戰鬥。國家不能復工復廠。你們的行為是不可原諒的,不嚴判你們一家人,是一家人不足已平民憤,也對不起那些死去的烈士們,也對不起那些戰鬥在一線的醫護人員和一線工作人員。他們用生命換來的結果讓你全都破碎。


冰雪裡漫步的人


應該判刑。根據現有法律,應當按照:故意投放危險品罪、故意投毒罪。執行死行。明知危險不報備,故意傳播病毒。所以複合投放危險品罪和投毒罪的定義。應當按照投放危險品罪和故意投毒罪,兩罪並罰。傳播性質嚴重,給人民造成巨大損失。應當按最高處出,處於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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