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協議跟生意無關,卻牽出一段婚外情。這是怎樣一份協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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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杭州小夥子阿力出了車禍不幸身亡。悲傷的妻子在整理遺物時意外發現了一份特殊的“協議”。阿力開廠做生意,但是這份協議跟生意無關,卻牽出一段婚外情。這是怎樣一份協議呢?

2016年,27歲的阿美在阿力開辦的企業裡做財務出納,接觸多了,漸漸有了感情,2017年初,阿美和阿力同居,阿美知道阿力有妻有女。阿力的妻子也知道阿美的存在。後來在朋友相勸下,阿力決定和阿美斷了,並於2018簽了分手“協議”。協議大意是兩人斷了“朋友”關係,阿力支付20萬元作為給阿美的“青春補償費”。協議簽訂時還有三位朋友見證。阿美在收取了20萬元“補償金”後出具了相應收據。之後阿力把收據及協議放在一起收了起來。而這份“協議”,妻子並不知情。

今年4月,妻子以阿美獲取的20萬元沒有合法依據且已經損害自己及女兒的合法權益為由,將阿美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所謂的“補償金”20萬元。

阿美沒有到庭,來的是她的代理人,表達的意思是,兩人曾經確係“朋友”關係,所達成的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協議。另外,阿力作為夫妻一方,應享有部分財產的獨立處分權,阿力的贈與並不必然侵犯其妻子阿芳的夫妻共有財產權。況且款項已經支付完成,阿美認為自己沒有返還的義務。

案件的核心問題就一個:婚外情裡,婚姻的一方給情人的錢款贈與有效嗎?

法院審理後認為,首先,阿力和阿美這段關係的性質是婚外情,這種不正當的同居關係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同其他強制性規定一樣,公序良俗體現了國家對民事領域意思自治的一種限制。同時,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款,所謂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因此,對公序良俗的違背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理由。

另外,有人疑問,阿力給阿美的錢儘管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既然是共同的,那麼阿力是不是有一半的處分權。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及生產、經營的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應為無效行為。

也就是說,夫妻的處分權對應的是整個財產,沒有單方處分的權利。

據此,阿力因婚外情贈與另一方財產的行為既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阿力也無權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單方處分,所以給與青春補償費的贈與行為無效,阿美作為接受人應全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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