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販賣“假口罩”應該如何定罪量刑?

【導讀】

  青海中公事業單位考試網為大家帶來法律知識《疫情期間販賣“假口罩”應該如何定罪量刑?》,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今年的春節與往年不同,街道上,公園裡,景區裡沒有人,時間彷彿被按下了暫停鍵,大家紛紛帶上了口罩,每個人似乎都變成了芬蘭的“社恐”(社交恐懼症),唯恐靠的太近。疫情的到來,對於整個國家,所有人民無疑是一次巨大的挑戰。新冠病毒的傳播,主要是由於飛沫和接觸傳播,大街小巷,新聞媒體,社區街道大力宣傳,勸誡大家戴口罩。這場疫情蓋住了全國人民歡樂的心情,但是舉國上下依然在齊心協力,共同對抗疫情。然而,總有那麼極少數的壞人,在此時此刻發“國難財”,售賣假冒品牌口罩,拿不符合標準的口罩充當高品質口罩。

  很多人買不到口罩,很多人買到的是劣質口罩,不達標口罩。1月23日,浙江金華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一群販賣假冒口罩的不法分子。1月23日中午,執法人員對位於湯溪鎮一口罩生產企業進行突擊檢查,檢查發現該企業正臨時召集員工加班加點趕製口罩,現場一片狼藉,原料、成品隨意堆放,車間內無任何清潔消毒設施,員工徒手在包裝口罩,廠內無任何出廠檢驗設備,環境衛生、設施設備不符合生產條件,負責人提供的營業執照顯示的住所也不在當前地址,現場標有“3M”標識的口罩2.5萬餘隻,經營者無法提供相應的代工協議、授權證明,其中大部分待運往義務、武漢等地。鑑於經營者無法提供相應的代工協議、授權證明,涉嫌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該局執法人員已經依法對於上述口罩進行扣押,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目前口罩知名品牌的各大旗艦店幾乎全部缺貨,大多數朋友迫不得已,只能選擇第三方店鋪或小品牌,許多店鋪的商品介紹很模糊,把“普通醫用口罩”說成“醫用外科口罩”,把“普通口罩”說成“KN95口罩”

  藥店脫銷,網購遇阻,不法分子乘機販賣“假口罩”,這些“假口罩”有的流向普通群眾,有的可能甚至流向醫護人員,流向湖北等疫情嚴重的地區。所以在這樣一個萬眾共克時艱的時期,對於販賣“假口罩的行為如何進行甄別,如何進行定罪量刑,對於穩定民心,震懾不法分子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因口罩屬於醫療器械,如銷售“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口罩,則可能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是指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該罪屢禁不止,往往與一些醫療機構和個人為了單純追求經濟利益,低價購買劣質醫療器材及醫用衛生材料有很大關係。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6條第4款規定:“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使用,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該條規定相對於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來看,顯然擴大了打擊面,將該犯罪行為不僅限定在生產、銷售上,還包括購買使用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以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依據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在當前特殊時期,全民萬眾一心,眾志成城,共同對抗疫情,不法分子藉機發國難財的行為實在可恨,對於此類犯罪分子貫徹“嚴打高壓”態勢,應當毫不手軟予以打擊和信心紕漏,而作為我們普通消費者,也要保護個人權益,發現涉嫌銷售“假口罩”的商家,堅決予以舉報。每一個春天都會到來,每一個冬天都會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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