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将推动市场走向繁荣

与时俱进,扩大了法律约束力

首先是法律总体框架相比前法有所丰富。将原法第三章第三节的“持续信息披露”单列出来形成第五章“信息披露”,将原来的第三章第三节改为“禁止的交易行为”。对投资者的保护单列为第六章“投资者保护”。因此法规总体由十二章变为十四章,修改的章节主要强调了该法的新要求,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这是本次法规修改的主要目的之一。但总览全法,发现尽管增加了两章,但总的法律条款还由原来的240条减少为226条。

其次,法律的管理边界得到有效延伸。原法对境外证券行为没有约束力,新法增加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在适用本法规的行为也由以前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增添了“存托凭证”。这是为了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和国际化的业务发展而增添的。因此,该法的国际化水平明显提高。

简化公开发行,全面贯彻注册制

注册制取代审核制。第九条对于公开发行,以前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新法将“核准”改为“注册”。即随着新的《证券法》的实施,我国证券市场将全面贯彻“注册制”。这也是党的十八大拟定的改革方向。新法的实施,也意味着“科创板试行注册制的相关法规到期不再具有约束力。

为了贯彻注册制,原有的相关要求、流程和机制也作了相应修改。持续盈利能力不再是上市门槛,新的《证券法》将原来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改成了“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让更多财务数据暂时不佳但具备良好前景的科创企业,能够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同时,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对于公开发行,一直有一个200人的门槛,即累计发行对象超过200人即视为公开发行,该门槛近几年在推行员工激励过程中,常常成为障碍。新法对“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行为进行了例外约定,因此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原则。

为了保障注册制的健康实施,对于利用制度的松动进行欺诈发行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发行人欺诈发行尚未发行证券的最高罚2000万元。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公开发行股票外,对于公司发行债券的行为,也极大的予以了简化。由原来的6点简化为三点,以前详细的净资产约束指标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来代替。这为未来的债券市场发展奠定了新的基础。

严堵交易漏洞,加大驱离劣币

利用内幕消息进行短线交易获利是以往市场常见的问题。新法修改后,不仅对董监高等继续约束短线交易行为(6个月内),而且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能短线买卖本公司股票。

以往,重组消息是市场波动的催化剂,也是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常常面对的问题。在新的《证券法》中,“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每增加或减少百分之一的股份,就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否则“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不能偷偷的就成为了某个公司的大股东,这有利于保持公司管理层的稳定。

对于传播媒介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往许多媒体或自媒体散步消息导致股价波动,以后也得承担赔偿责任。

劣币驱逐良币往往是一个市场走向衰落的根源。大量垃圾公司在市场中的存在,严重扭曲了市场的功能。因此,新的证券法加大了退市的力度,退市不再有缓冲期。不满足上市的若干条件或重大违规,就直接退市。

强化信批,加大惩处

注册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新修订证券法新增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成为信息披露的新原则之一。对于因为不履行公开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广大普通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该约定就是国际上常见的集体诉讼制度。此外,新法还规定举报有奖,对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都会给予举报人奖励。全民监督与全民维权的氛围形成。

对于处罚额度,以往几十万的处罚上限被打破,新法的处罚额度由以前三十万、六十万的罚款数额上调成一百万、五百万甚至两千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处罚。

松绑券商发展,机构迎来发展春天

由于若干业务的简化,给券商业务插上了飞速发展的翅膀,因此券商的业务发展将迎来新的春天。新的法规不仅省去了券商高管的资格认证,而且对于券商的员工持股也做了相关约定。新法第40条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券商的核心竞争力是人才,在面临金融全面对外开放的背景下,国内券商不仅要面对国内同行竞争,还要参与国际竞争,因此,人才队伍的稳定与优化就相当关键。

疫情冲击有限,资本市场谱新篇

此次疫情传播快,范围广,影响还是不小的。不仅会影响一季度经济数据,而且对于许多行业的上市公司业绩也有很大的冲击。但放在一个长期的经济周期中,会发现疫情的冲击是有限的,不仅经济可以通过后面的几个季度找补回来,而且有利于发现自身经济运行中的许多问题,使未来的经济发展更精准更稳健。

中国经济依然处于转型升级的进程中,补短板、调结构是当前经济的主要特点,也是市场繁荣的焦点之所在。充分利用疫情应对之策,化为危机,推动中国经济迈向更加繁荣的明天,是资本市场的使命,也是券商的责任。

新的《证券法》的实施,将掀开中国资本市场的新篇章!

西南证券首席研究员,张仕元

20200229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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