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審訊問的方法與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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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訊問,是指在刑事案件開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通過當庭對被告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相關活動進行發問和被告人回答相關問題的過程。庭審訊問承接起訴書的宣讀,引領後續庭審的舉證、質證、辯論等相關訴訟環節,關係到法庭調查的成敗。庭審訊問具有明顯的目的性。公訴人在法庭上想通過訊問達到什麼目的直接決定了公訴人所採取的訊問方法。公訴人可以根據案件證據特點以及被告人認罪情況為庭審訊問設置多層次的目標定位,並可以根據訊問工作的進展情況適當調整定位。庭審訊問是一項非常有技巧性的工作,由於被告人回答問題的不確定性,決定了庭審訊問的難度。因此,庭審訊問除了考驗公訴人對案件的熟悉程度,還考驗公訴人組織語言的能力和訊問方式的技巧比如,如果公訴人期待被告人回答“被告人用匕首捅傷了被害人”這樣一個事實。大致可能形成以下幾種問法。第一種問法:“被告人,你是如何傷害被害人的?”這是正面發問,即開放式提問。這種提問方式,容易導致被告人回答問題的內容出現公訴人無法預測的局面。公訴人在庭審訊問過程中應當儘量少用這種提問方式。第二種問法:“你是用匕首捅傷了被害人的,對嗎?”這是結果提問法,即封閉式提問。這種提問方式,因在問話中已經涵蓋了問題的答案,使得被告人回答問題的內容不致出現大的偏差。但因問話中隱含答案,在提問時應注意背景和條件,避免給人留下誘導反問的印象。第三種問法:“你是用匕首捅傷了被害人的,難道不是這樣嗎?”這是故意反問,即倒逼式提問。這種提問方式,具有較強的攻逼態勢,對於認罪態度不好的被告人具有較強的攻心效果。但也因問話中包含答案同樣需要注意提問的背景和條件。三種不同的提問方式,答案和效果是完全不同的。筆者結合自己的辦案心得,借鑑他人成功經驗,談談庭審訊問的方法與技巧。

一、認罪案件的訊問技巧

對於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一般情況下,公訴人可以圍繞犯罪構成的主要問題,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庭審訊問,通過訊問向法庭還原犯罪的時間、地點、人物、行為、手段、後果、動機等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使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及犯罪情節在庭審中完整的展現。

但從提升訴訟效率目的出發,公訴人對於被告人認罪案件的法庭訊問可以適當進行簡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七條規定,對於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並自願認罪的第一審公訴案件,公訴人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根據該規定,對於認罪案件,庭審訊問應充分體現效率原則,對庭審訊問進行簡化,可以只訊問主要的犯罪事實,對於細枝末節的事實不必糾纏,甚至可以省略。

簡化和省略不是要求公訴人在訊問階段不做任何事情,而是可以闡述檢察機關的立場和觀點:“審判長、審判員,通過剛才的法庭訊問,我們發現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也當庭供認的自己的犯罪行為,我們認為被告人×××的認罪態度較好,這一點建議合議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同時,我們認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可以對庭審方式進行簡化,我們將在舉證階段就控辯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說明,請合議庭許可。”這種概括,不但表明了檢察機關的公正立場,而且兼顧了訴訟效率,還為簡化舉證做好了鋪墊。

此外,對於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只是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的,公訴人在庭審訊問階段沒有必要進行展開,因為庭審訊問解決的是事實和情節,而行為性質是法庭辯論階段才需要解決的問題。公訴人可以提醒被告人在法庭辯論階段再闡明觀點。

二、翻供案件的訊問技巧

翻供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對於案情事實進行了有罪供述後又推翻其全部或部分供述,致使前後數次供述內容不一致、相互矛盾衝突,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情形。

對於翻供案件,公訴人首先應當牢固掌握的是法律和司法解釋所確立的基本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三條規定:“審查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前供述。”我們在庭前準備時,應當圍繞以下方面開展:①重點考察原有罪供述產生的背景,是否屬於自願供述,是在何種情況下接受訊問,偵查活動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等;②要嚴格審查其原有罪供述與在案的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程度,這對於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採信具有重要作用;③要注意對其辯解中所解釋內容的審查,其理由是否具有正當性,是否符合基本邏輯和常情常理。對於翻供理由能夠成立的,公訴人應當著重審查有罪供述的合法性,並對被告人的供述進行排他性審查,確認全案的證據體系能否認定被告人有罪。如果證據存在嚴重瑕疵,就應當通過延期審理的方式補充調查核實,並採取其他措施予以糾正和補救。如補救仍不能解決問題的,應當通過變更起訴或者撤回起訴的方式迴避無罪風險。對於被告人翻供理由不能成立的,公訴人則應該通過庭審訊問揭露被告人翻供理由的虛假性。這種情況下,被告人通常在對待公訴人的訊問時,會有較強的對抗心理和準備,在回答訊問時往往答非所問或胡攪蠻纏,甚至惡意攻擊辦案部門、辦案人員。公訴人對此必須當庭選擇相應的方法,有理、有節、有效地進行訊問,揭露和證實犯罪。

公訴人對翻供案件的訊問應當因人制宜、因案制宜地選擇適當的方法進行。如,被告人的庭審翻供,決定了很難強求公訴人通過訊問當場促使被告人認供。有的公訴人過於追求這一點,結果導致被動。實際上,公訴人只要能通過訊問,揭示被告人供述的虛偽性,即為有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通過訊問達到以下狀態即是理想的:一是通過細節上的追問,使被告人的供述自相矛盾,被告人的虛假供述本質被認清;二是通過追問,使得被告人對自己的某些關鍵性辯解不能做出合理解釋,顯示其狡辯的本質;三是通過訊問,使得被告人無話可說,法庭記錄顯示為“不語”;四是在訊問過程中,設置好“圈套”,為後面示證、辯論環節揭露被告人虛假供述的本質做好準備。

三、零口供案件的訊問技巧

在鄒某某受賄案中,某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案件偵查大隊大隊長鄒某某具有對所在轄區內各種娛樂場所經營違法行為查處的職責。2003年10月至2004年8月期間,鄒某某先後多次收受轄區內電遊室經營業主所送的現金共計15餘萬元。該案的證據有:①多名電遊室經營業主證實,鄒某某多次利用職權,向其索要所謂“保護費”,在經營賭博機的過程中得到了鄒某某的關照。②治安支隊民警證實,在查處一些電遊室經營賭博機的過程中,扣繳的賭博機後來都根據鄒某某的指示返還給了各電遊室經營業主,但具體原因不知道。③行政處罰文書,證實涉案電遊室涉及經營賭博機被查處,但只給予了最低罰款,且對賭博機未進行收繳沒收。④被告人鄒某某始終未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並辯解涉案經營賭博機的案犯系初犯、偶犯,所以做出了從輕處理。

本案的庭審訊問中,被告人鄒某某矢口否認收受賄賂,庭審訊問未取得實際效果。對於零口供案件,公訴人在出庭之前可以對幾個問題進行預判:①能否具有在庭審過程中突破被告人口供並迫使其當庭認罪的強大能力?②本案如果沒有被告人的口供,能否認定被告人有罪?③如果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都矢口否認公訴人所提的問題,庭審效果會怎樣?如果這些問題的答案都是否定的話,那我們是否選擇不問。在審判長問“公訴人是否需要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我們可以選擇如下方式:審判長、審判員本案系被告人零口供的案件,但本案不僅有多名證人證實被告人鄒某某利用職權收受他人賄賂的犯罪事實,而且還有大量書證證實了被告人鄒某某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鑑於本案被告人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我們在法庭訊問階段不再對其訊問,對其犯罪罪行將在舉證階段加以揭露和證實。但其始終拒絕承認自己的犯罪罪行,說明其悔罪態度較差,仍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這一點敬請合議庭在定罪量刑時予以考慮,”這種表態,不僅闡述了法律的相關規定,而且指明瞭案件特點,迴避了訊問不力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果,同時點明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可以實現訊問所能達到的目的。

四、庭審訊問的其他技巧

(一)掌握好訊問開場語

方案一:被告人×××,根據法律規定,公訴人現在對你進行訊問,你應當如實回答問題,你今天的認罪態度的好壞,接關係到對你的量刑,你是否聽清楚了?帕

方案二:被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現在公訴人依法對你進行訊問,希望你如實回答問題,你是否聽清楚了血多不通過對比,我們可以看出,方案二的優勢在於:①引用法律明確;②貫徹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在刑事訴訟法已經作出相關修改的情況下,我們對於被告人的訊問不宜過於強勢,尤其是注意不應當包含強迫被告人自證其罪的語氣。

對於有自首情節的訊問,還可以結合有關司法解釋進行訊問開場,如我們可以這樣表述:被告人×××,根據法律規定,公訴人現在依法對你進行訊問。我們注意到,你係案發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交代自己犯罪罪行的,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應用法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希望你今天在庭上能繼續堅持良好的認罪態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爭取法律的寬大處理。你是否聽清楚了?

(二)核實被告人的認罪態度

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被告人在庭審中的陳述與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讀被告人供述筆錄,並針對筆錄中被告人的供述內容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或者提出其他證據進行證明。”

為靈活運用好該訊問技巧,公訴人在確認被告人對起訴書的事實是否持異議之後,應當對被告人發問:“被告人,你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是否屬實?”公訴人在庭審訊問階段,能否很好的駕馭庭審訊問,這句話至關重要。如果被告人回答不屬實應當追問其哪裡不屬實,以及不屬實的原因在哪,並應當要求其提供相關線索和材料。對於辯解明顯不能成立的,應當通過訊問揭露其辯解的虛假性或荒謬性。同時,全面清楚瞭解被告人的辯解,為此後的舉證及辯論做好準備。如果被告人回答屬實,則應當牢牢把握其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應當成為其定罪或量刑的基礎,一旦被告人有所偏離,應當提醒其回到有罪供述上來。

實踐中,經常碰到的現象是,被告人一方面承認自己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是屬實的,但另一方面為逃脫責任卻在庭審訊問階段加入很多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此時,公訴人應當引起足夠的注意。如果其辯解影響到定罪,或者罪輕的辯解不符合事實和證據,應提醒被告人對某一問題的回答關係到其坦白能否認定,必要時可以宣讀其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節選,將被告人拉回到有罪供述上來。

(三)兼顧效率詳略得當

對於多次犯罪的案件,經常會碰到被告人對其中部分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僅對部分事實提出異議的情形;在受賄案件中,也經常會碰到被告人對於收受財物的行為沒有異議,僅對是否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利益提出異議;在毒品案件、隱瞞掩飾犯罪所得等案件中,也經常會碰到被告人對於具體實行行為沒有爭議,僅對主觀上是否明知提出異議。

針對不存在爭議的問題,或者是庭前會議已經解決的問題,公訴人沒有必要再浪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開展訊問。庭審訊問應當集中精力解決有爭議的事項,注意提高庭審的質量和效率。例如,對於起訴書指控多筆犯罪事實的,合議庭一般會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確認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是否有異議。如果被告人只對其中幾筆事實有異議的,公訴人在開展法庭訊問之前可以再追問被告人對於無異議的事實,其偵查階段的供述是否屬實。如果被告人表示屬實,則公訴人可以提醒書記員記錄在卷,並向合議庭說明:“鑑於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第×、×〤筆事實沒有異議,也承認就這幾筆事實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是屬實的,公訴人對這幾筆事實不再開展訊問,法庭訊問僅就有爭議的幾筆事實開展。”再如,有些案件被告人對部分構罪要件沒有異議,僅就部分構罪要件如主觀故意、因果關係等提出異議,公訴人也可以在鞏固其供罪部分的基礎上,集中精力就有爭議的構罪要件展開訊問,做到有的放矢,詳略得當。

(四)注意進行庭審訊問小結

針對被告人翻供的案件,我們可以這樣小結:審判長、審判員,通過剛才的法庭訊問,我們發現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了否認,但其在偵查階段曾經作出過有罪供述。其今天庭審翻供的理由,有以下幾點不符合常理(本案證據狀況):一、二、三。對此,我們將在舉證階段通過出示大量詳實的證據對其罪行加以揭露和證實。另其當庭認罪態度不好,說明其仍未認識到自身犯罪行為的嚴重社會性,仍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這一點,敬請合議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針對被告人部分翻供的案件,我們可以這樣小結:審判長、審判員,通過剛才的法庭訊問,我們發現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了部分否認,其今天在庭上的供述證實了本案以下幾點犯罪事實:一、二、三。這一點,敬請書記員詳細記錄在卷。但其否認××,與本案證據不符,對此,我們將在舉證階段通過出示大量詳實的證據對其罪行加以揭露和證實。

如果被告人否認的事實影響到自首的成立我們還應當指出,被告人當庭否認×××。而該事實是×罪的核心犯罪事實(〤罪的實行行為),對該事實的否認直接影響到本案關鍵事實的認定。被告人對該事實予以否認,說明其對主要事實予以了翻供,其認罪態度不再滿足成立自首的法定條件,這一點,敬請合議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對其翻供的事實,我們將在舉證階段通過出示大量詳實的證據對其罪行加以揭露和證實。

(五)靈活運用反對權

在庭審訊問過程中,遇到辯護人故意引導被告人做虛假陳述或者被告人態度惡劣等情形的,公訴人應當結合訊問情況運用好制止權和反對權。

一般而言,在法庭訊問階段,被告人有下列不當回答的,公訴人應根據情況提請審判長制止:①被告人的供述與案件無關或答非所問的;②被告人使用汙言穢語,或者攻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其他公民的;③對偵查人員進行人身攻擊和侮辱的;④提出反對國家政權、反對社會主義的反動言論的;⑤回答語無倫次,表述不清的。

在法庭訊問階段,辯護人對被告人進行誘導性發問或其他不當發問可能影響案件客觀真實再現的,公訴人應根據情況提請審判長制止,或者提出反對意見:①發問與案件無關的;②公訴人發問時被告人已經陳述清楚,不必要重複發問的;③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採取威脅、誘導等不正當方式進行提問可能影響案情客觀真實再現的;④辯護人問題模糊,易誤導被告人作出違背原意的回答的;⑤辯護人的提問可能洩露與案件無關的國家機密的;⑥辯護人以猜測的方式發問,引導被告人認同或者否認其提出的猜測的;⑦辯護人的反問中暗含兩個以上的問題,被告人難以掌握應具體針對哪個問題進行回答的;⑧辯護人的發問超出了直接提問,而是直接陳述某種事實,或作出某種結論,要求被告人進行確認的;⑨辯護人發問意在向被告人提供信息,將前面庭審的內容透漏給被告人的;⑩辯護人越權為同案其他被告人辯護的,但該辯護有利於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自己當事人刑罰的除外。

公訴人提請審判長制止的方式可以是:“審判長,剛才辯護人的提問帶有明顯的誘導(假設、推測)性質,不利於法庭查明事實真相,建議合議庭予以制止。”或者:“審判長,被告人當庭使用汙言穢語,有損法庭莊嚴的形象,建議合議庭予以制止。”最罪許遇查與自年,棄容帕公訴人提出反對時應注意以下問題:①提出反對一定要準確揭露辯護人的誘導企圖,向法庭說明反對的理由;②如果法庭裁決公訴人的反對無效,准許辯護人繼續發問,應當尊重審判人員作出的自由裁量。但可提請審判長讓書記員將公訴人的意見記入庭審筆錄。③庭審結束後公訴人對審判活動的意見可依法定程序以人民檢察院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出。④審判長對公訴人的反對難以作出支持或不支持裁斷的,公訴人可以建議審判長要求辯護人說明發問的目的,以此為依據作出裁斷。

(六)注意補充發問

對於辯護人的發問,公訴人應當認真聆聽,注意分辨出被告人的陳述前後是否有矛盾或差異。如果發現這類情況並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公訴人在辯護人發問完畢後應當及時徵得審判長許可,進行補充發問予以澄清。有的案件甚至存在辯護人故意顛倒黑白,汙衊司法機關的情形,公訴人應當通過補充訊問對辯護人的不當發問進行勸誡或警告。

如張某某單位行賄、偷稅、行賄一案開庭審理時,辯護人訊問張某某:“你在偵查階段的陳述是否受到外來干擾?”張某某回答:“是的,偵查人員對我威脅恐嚇,還對我使用過暴力。”辯護人繼續發問:“那你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是否不屬實?”被告人隨即表示不屬實。對此,公訴人在徵得審判長許可後補充進行了發問,公訴人出示了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提審筆錄,訊問張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本公訴人在對你進行訊問時,是否問過你偵查人員對你的訊問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等違法情形?”張某某回答是的。公訴人繼續問:“那你的回答是什麼?”張某某回答說:“沒有。”公訴人再問:“之前公訴人訊問你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是否屬實,你回答的內容是屬實的,這一點書記員也已經記錄在卷。那麼,你剛才回答辯護人的問話,豈不是在當庭撒謊?”張某某十分尷尬。公訴人最後發問:“被告人張某某,請你仔細考慮後,如實向法庭陳述,偵查人員對你的訊問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等違法情形,你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是否屬實,以便於法庭確認你是否認罪,並裁決是否可以對你從輕處罰,你聽明白了嗎?”張某某後來否認了刑訊逼供的存在,並承認自己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是真實的。訊問完畢後,公訴人針對辯護人的不當發問,發表了意見:“審判長,辯護人身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應當知道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或線索。但辯護人在沒有提供任何材料和線索的情況下,無端指責檢察機關違法取證,其發言的內容是不負責任的。而且,被告人全面認罪的情況下,誤導被告人推翻有罪供述從而可能導致被告人如實供述的法定情節難以認定,無法獲得法律從輕或減輕處罰,其剛才的提問也是極不嚴肅的。”審判長當即採納了公訴人的意見,批評了被告人與辯護人。

(七)避開庭審訊問禁忌

(1)避免在被告人不認罪或者翻供的情況下過於強勢,避免使用挖苦諷刺性語言,或對被告人進行人身攻擊或人格貶損法庭訊問應當儘量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規範”。一方面,要避免訊問引起被告人強烈的牴觸及反對情緒,出現公訴人與被告人直接衝突對抗的尷尬境地,導致訊問無法或難以順利進行。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言出法隨”,所說的每一句話都應當有事實和證據支撐,都應當符合法律規範,避免留下明顯語言漏洞。

(2)避免出現與指控主張無關的問題。庭審訊問應當緊緊結合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各種量刑情節開展,不應當出現與指控犯罪事實無關的問題。如在指控偽證罪的法庭訊問中,不應當出現被告人嫖娼或者住高級酒店的發問內容。但對辯護人或被告人以“與犯罪無關”干擾公訴人必要訊問的,公訴人應簡要地向審判長說明訊問的目的,繼續必要的訊問。

(3)避免威脅性、誘導性發問。庭審訊問應當避免可能影響客觀真實的誘導性訊問以及其他不當訊問。公訴人不能為獲取某一回答,而在提問中添加暗示被問者如何回答的內容,或者將需要被問者有爭議的事實假定為業已存在的事實進行提問。

(4)避免訊問無法預知的問題。庭審訊問,實際上是公訴人通過訊問的方式,由被告人向審判人員重述案件事實。因此,在訊問過程中,公訴人應當儘量問自己覺得有底或者已經預知答案的問題,以便掌握訊問節奏和整個流程。因此,公訴人要避免過多問“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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