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这个从意大利回来的新冠病毒患者,该不该判刑,该如何判?

福润众生方为福


必须严惩不贷,他们失去的是人性,多少年青的医护人员,多少年近古稀的专家,多少一线的工作人员都牺牲了。他们是儿女是父母。多少孩子还没成家!难道你们一家就是跌石心肠。你们主观顾意的行为。要让多少女儿要多少父母义无反顾的冒着生命危险去战斗。国家不能复工复厂。你们的行为是不可原谅的,不严判你们一家人,是一家人不足已平民愤,也对不起那些死去的烈士们,也对不起那些战斗在一线的医护人员和一线工作人员。他们用生命换来的结果让你全都破碎。


冰雪里漫步的人


应该会判刑,而且在他工作的地方同一栋楼里有个律师事务所,已经开始准备起诉他了,而且扬言有谁要起诉他,可以免费给他们代理服务,估计郭某鹏这次不仅要被判个几年,还会被罚个倾家荡产。


阿飞杂说


郑州郭某鹏,凭借着其大无畏的嗜球主义精神,从意大利看球归国隐瞒行踪不报,最终确诊。现被冠以郑州“毒王”、郑州“王炸”、郑州“溜达鸡”、郑州“临时工”等“光荣”称号。一夜成名,受到大江南北全中国人民的关注。人们在愤怒和批判他的同时,更关注的是他将受到怎么的惩罚。
一、关于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认定犯罪时,刑法的认定标准之一为“主、客观一致原则”,主、客观一致,统一则可以认定构成犯罪。通俗的讲,所谓“主观”就是你是怎么想的,是故意还是过失;所谓“客观”就是你是怎么做的,行为是什么样的,导致了什么样的结果。想的和做的一样视为主、客观一致。由于法官不能钻到郭某鹏的脑海里去看他的真实想法,所以通常要运用客观推主观、逻辑法则、经验法则去判断其主观是否有犯罪的想法、是何种犯罪的想法。因此要分析其构成什么犯罪要从客观行为、结果先入手进而判断其主观是否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


(一)关于郭某鹏的客观行为、结果。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7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为死刑。
所谓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该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两个最基本构成条件:
第一、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郭某鹏在出国前、归国后均没有配合预防控制机构工作;在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调查时郭某鹏谎报自己出汗是因为服用板蓝根所致。因此其行为其符合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危险的行为。虽然新冠病毒目前没有被确定为甲类传染病,但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决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法律时可以将新冠病毒引起的肺炎视为甲类传染病。此外,郭某鹏坐地铁、公交,上下班,密切接触人群的“溜达”行为符合法条中规定的有严重危险的行为。
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危险方法是一个比较概括的表述,从新冠病毒的高度传染性的角度分析,郭某鹏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是相当的。这里的“公共”指的是不特点的对象。
通过刚才的简要分析,我们能够看出,郭某鹏的行为既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又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那为什么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就要去分析郭某鹏主观到底出于什么想法?
(二)关于郭某鹏构成何种犯罪的主观方面。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两个概念,“故意”和“过失”。
1、 故意=明知+必然+希望;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然危害社会的后果希望这种后果发生的称之为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称之为间接故意。
2、过失=应当预见+没有预见;过失=已经预见+自信避免。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没有预见的称之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自信可以避免的称之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出于故意,但是造成的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后果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无论是行为的危险性还是对结果危害性主观方面均是故意。
我们不难发现,通过郭某鹏的行为很难推断出其是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在被控制之前其既不是确诊病例又不是疑似病例。从公序良俗的经验法则判断若其主观明知自己患有新冠肺炎,不可能四处溜达,更不可能与家人居住在一起。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考量,不能认定其是故意传播新冠病毒。
结合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最终,认定郭某鹏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关于民事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被害人包括国家、单位、个人。郭某鹏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国家防控损失,单位经济损失,个人的医疗、务工、护理、交通等损失其均负有赔偿责任。

洪强律师


大家先看一下下面两张图

郑州这个叫郭伟鹏的人,一个人害了一座城,导致“1000多人拉去隔离了”,同时,郑州市政府为了复工、复学等所作的努力和安排都要化为泡影了,可以说此人把郑州人得罪惨了,据说1亿河南人都在骂他,而且生生把他骂上了热搜,这也算是历史第一人了!

那么,他该不该判刑,应该如何判呢?

首先这种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之前浙江那边就有从意大利回来的人,瞒报病情,被立案调查的例子,当时公安部门的理由是什么呢?大家可以看到青田县公安局用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个名义,那么这个罪一般又是如何量刑的呢?

我们可以看到传染病防治法里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最后看情节轻重了,最多能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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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应该毫无疑问了,至于判多久只能拭目以待了。

为了看场球,干翻一座城,也是醉了。

关键身为联防人员,仅仅两天时间,密切接触人员就近4万,接触小区十多个,又刻意隐瞒行踪,拒不配合调查,浪费巨大的人力物力,是不是应该罪加一等?还请相关部门斟酌。

看来复工又将遥遥无期,这个月肯定是没戏了。


茅草驿站


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两者最高刑期都是七年。

关于让郭某鹏给全体郑州人民赔偿的事儿,你就当段子看看得了,根本没影儿的事。

刚才,我也就郭某鹏赔偿的事儿写了个段子,发在我今日头条里,供各位闲了没事调侃调侃。

大家心情都是一样的,杀他的心都有,但,咱得按规矩来不是?


法律冷知识


郑州这个从意大利回来的新冠病毒患者,应该被判刑!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该如何判刑严格来说应该等公安机关调查之后才能确定!

从昨天到现在,可以说这个从意大利回来的新冠病毒患者,刷爆了郑州无数人的朋友圈,连头条号上也是骂声一片,大家最不能容忍和原谅的是他和他家里人的故意隐瞒。

一个人,霍霍了一座城,甚至更多的地方,让人们刚刚放松一下的心情又紧张起来,让本来已经病例零增长十多天的郑州,一下子又陷入了紧张状态!让无数人这么长时间的努力功亏一篑,是可忍孰不可忍!

且不说国家又浪费了多少人力、物力、财力,就说对很多被他连累的个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有多大,大家可想而知,被隔离,暂停工作,带来的麻烦和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

大家一致认为,不管是什么罪名,此人应该严惩,大家拭目以待,等待司法机关对他的法律制裁!


娇儿宝贝


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应该人性化执法!

建议:郑州900万人被多关至少14天,9000000*14= 12600万天,就低处罚决定判处一亿天隔离比较合适!



故乡原本的样子


判刑是肯定的,而且一定要重判,否则老百姓(尤其是河南)是不会答应的。但是光判刑不行,必须让他负担因此产生的费用。还要把他拉入黑名单,禁止他今后乘坐各种交通工具。非常时期必须用重典,也让其它回国的人引以为戒,别再干类似害人害己的事情。


俊杰283176106


己经连续10多天的0增长,再有个几天,全面复工,复学也该确定时期了,因为这一突发情况而又变得遥遥无期了,这种明知去了疫情高发区回国后不报备,不隔离,乘公共交通去上下班,己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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