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毒王”郭某行为恶劣,是否会被判死刑?对此你怎么看?

凡大先生


根据法律规定,郭某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该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某通过一人之力,打破了河南省12天、郑州19天零增长,成为郑州首例输入性病例。在疫情期间,出国旅行,又从重灾区回国,通过瞒报的方式回到郑州家中,是严重的对自己和他人不负责任的行为。因他一人多人被传染隔离,并且在工作人员调查时态度恶劣,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法律是最低底线的道德,郭某本身行为就是不道德的,由于太不道德而触犯到了法律,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同时他的行为也引起了广大人民的愤慨,认为他是一颗坏了一锅汤的老鼠屎,不仅让郑州、河南的防疫努力白费,更有可能让正在好转的全国疫情再次小范围爆发。

疫情的出现,不仅考验了国家的行动力,也区分出了每个公民素质的高低。同样是从国外回来,许多人自动与相关部门联系隔离,全程做好自我防护,对同行的人也保持距离,素质之高全网称赞。当然,国家疫情能有所控制,除了政府管理有力,也离不开所有人的共同努力。对于郭某的个人行为,是少数也将是会收到法律惩戒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