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與企業復產復工法律常識——知識產權篇

47、疫情防控期間,如何辦理商標申請、專利申請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業務?

答:疫情防控期間為避免人員聚集,可以通過互聯網辦理相關業務:

(1)商標註冊申請、變更申請、續展申請、轉讓申請等24項商標申請可通過商標網上服務系統辦理( http://sbj.cnipa.gov.cn/wssq/)

(2)專利申請業務可通過中國專利電子申請網辦理 ( http://cponline.cnipa.gov.cn)

(3)辦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業務可通過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電子申請平臺( http://vlsi.cnipa.gov.cn)

48、疫情防控期間,未能及時辦理專利、商標業務而導致相關權利喪的怎麼辦?能否進行補正?

答:當事人可以待疫情障礙消失後2個月內請求相關部門恢復權利。但需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附具相應的證明材料及應須辦理的相應手續。

具體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關於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受疫情影響相關期限事項的公告(第350號)》:“一、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適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當事人可以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請求恢復權利。請求恢復權利的,無需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但需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附具相應的證明材料,同時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

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不能正常辦理相關商標事務的,相關期限自權利行使障礙產生之日起中止,待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繼續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權利行使障礙導致其商標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請求恢復權利。”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 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49、受疫情影響,哪些商標業務可適用期限中止?如何主張期限中止?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答:問題一:當事人辦理商標業務補正、審查意見書迴文、商標規費繳納、同日申請提供使用證據和協商迴文、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提供使用證據,辦理商標異議、商標駁回複審、不予註冊複審、無效宣告複審、撤銷複審的申請、答辯、補充證以及請求無效宣告的答辯、補充證據等商標業務,因疫情導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內提出的,相關期限自權利行使障礙產生之日起中止,待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繼續計算。(權利行使障礙產生之日是指當事人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開始住院、隔離,或者因所在地區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辦理商標業務之日。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是指當事人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療、隔離結束,或者所在地區開始復工、人員管控結束之日。)

問題二:基於本次疫情的特殊情況,為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權益,當事人同時存在上述時間的,適用對其最有利的時間作為權利行使障礙產生和消除之日。

問題三:當事人主張期限中止應在辦理上述商標業務時,一併提交適用期限中止的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列明當事人疫情期間所在地區、權利行使障礙原因和消除時間,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提交的材料包括:適用期限中止申請書、感染治療、被隔離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證明材料, 但當事人所在地區政府公開發布的延遲復工通知除外。

具體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與疫情相關的辦理商標業務期限相關問題解答》針對多件同類業務申請以相同事由主張期限中止的,可以 僅提交一份證明材料,將該證明材料隨其中一個案件提交,其他案件僅需在適用期限中止申請書中寫明該證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請號。)

50、當前疫情是否構成防止商標被“撤三”的正當理由?

答:具有作為商標被“撤三”正當理由的可能性。商標法上的不可抗力與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認定並無區別,因此因疫情爆發而導致政府政策限制等因素也可能會構成商標被”撤三“的正當理由,商標法之所以規定“撤三”制度,目的在於使商標資源不被浪費,物盡其用,可以清理掉閒置商標。在具體實踐上,商標權利人除了收集疫情指揮部等相關防疫通告禁令外,建議準備涉及的商標使用合同等證明材料,也可以作為商標被“撤三”的有效抗辯事由。

具體規定: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 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 有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原因的,屬於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正當理由。”

參考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中的規定,“非典疫情可以被定性為不可抗力。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全國人大法工委、上海、高院表示, 因依法採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51、與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相關的可請求恢復權利的類型有哪些?

答: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除專利法第二十四條(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期限)、第二十九條(優先權期限)、第四十二條(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第六十八條(侵權訴訟期限)規定的期限外,當事人因延誤相關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按規定請求恢復權利。

具體規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並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的。

《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52、與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相關的恢復權利手續該怎麼辦理?

答:《國家知識產權局與疫情相關的恢復權利手續具體問題解答》:

(1)填寫恢復權利請求書

對於專利相關權利的恢復,應在其“請求恢復權利的理由”一項勾選“不可抗拒的事由”,並說明理由;對於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相關權利的恢復,應在其“請求恢復權利的理由及證明”一項寫明“不可抗拒的事由”,並說明理由。理由可以是當事人被隔離、受感染、所在地交通管制或者場所被封閉等。

(2)準備相應的證明材料

(3)辦理相關手續

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和證明材料,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無需交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具體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受疫情影響相關期限事項的公告》第三條 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適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請求恢復權利。請求恢復權利的,無需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但需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附具相應的證明材料,同時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

53、與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相關的權利恢復應提交哪些證明材料?

答:證明材料可以是 當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證明、發佈的公告等,或者 當事人因疫情被隔離、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等證明。

在當事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相關期限並導致其權利喪失,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請求恢復權利的,無需提交證明材料。

具體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與疫情相關的恢復權利手續具體問題解答》第三條:基於本次疫情的特殊情況,證明材料可以是 當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證明、發佈的公告等,或者 當事人因疫情被隔離、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等證明。

為減輕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負擔,針對多件申請以相同理由提交恢復權利請求的,可以僅提交一份證明材料,將該證明材料隨其中一個案件提交,其他案件僅需在恢復權利請求書中寫明該證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請號。該證明材料已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可以僅在恢復權利請求書中寫明該證明材料的備案編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相關期限事項的補充說明》: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各地紛紛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出臺限制人員聚集、暫停營業和延遲復工等防護措施。為方便當事人辦理相關恢復權利手續,在當事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相關期限並導致其權利喪失,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請求恢復權利的,無需提交證明材料。

54、對復工復產企業辦理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事務,因疫情未能及時辦理超出相關期限的,可否請求延長期限?

答:可以請求延長期限。

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支持復工復產的十條措施,對復工復產企業辦理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事務,因受疫情影響超出相關期限的,依法給予期限中止、順延,以及請求恢復權利等便利化救濟政策措施。”

但請注意,商標方面,由於該規定與商標局通知中將“當事人所在地區政府公開發布的延遲復工通知”排除在期限中止證明材料之外相矛盾,建議相關機構致電商標局進行具體溝通。

具體規定:

《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支持復工復產十條》第四條第六款 對復工復產企業辦理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事務,因受疫情影響超出相關期限的,依法給予期限中止、順延,以及請求恢復權利等便利化救濟政策措施。

《國家知識產權局與疫情相關的恢復權利手續具體問題解答》 四、各地復工時間不同,因此而延誤的期限怎麼處理?鑑於本次疫情的特殊情況,當事人所在地政府發佈的復工日晚於國務院2020年春節假期安排的截止日,因相關權利期限屆滿而導致權利喪失,當事人請求恢復權利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同時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無需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為減輕當事人負擔,對於當地政府公開發布延遲復工通知的,當事人無需提交證明材料。

55、疫情防控期間,軟件著作權登記的補正期限能否順延?

答:能。

關於軟件著作權登記的問題,一般是因為先前提交的材料存在錯誤,可能會導致最後頒發的證書上的編碼以及相關的時間期限存在問題。有的時候軟件著作權登記證頒發下來了以後還要對有些材料進行補正,補正過程中,申請人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請人提出證明外,以收到日為遞交日。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文件,送達地是省會、自治區首府及直轄市的,自文件發出之日滿十五日,其他地區滿二十一日,推定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具體規定: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延誤了本辦法規定或者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礙消除後三十日內,可以請求順延期限。

56、法院疫情期間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指導意見有哪些?

答:(1)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第五條: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加大涉疫情防控相關藥品、商品等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

充分運用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審判機制,依法保護與疫情防治相關的診斷檢測技術、抗病毒藥物、醫用呼吸防護產品、環境消毒與廢物處理等方面的知識產權。依法快速審理涉疫情防控相關藥品知識產權糾紛,加大對新藥產品專利或製造方法專利的保護力度,嚴厲制裁生產、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的口罩、醫用手套、護目鏡、防護服、隔離服等防護用品、消毒用品和抗病毒藥品等的違法行為,切實發揮好相關企業在疫情防控防治中的積極作用。

(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司法服務保障的指導意見》

依法妥善審理涉疫情防控知識產權案件。切實貫徹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念,有效運用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機制,依法保護與疫情防治相關的診斷檢測技術、抗病毒藥物、醫用呼吸防護產品、環境消毒與廢物處理等方面的知識產權。對於 防疫物資生產或銷售、技術轉讓與許可、疾病治療等與疫情防控相關知識產權糾紛, 應當依法、優先、快速審理。

對於侵害知識產權的防疫物資生產、銷售行為,如果責令停止侵權將影響防疫工作的,儘可能調解促使雙方達成許可使用知識產權的協議,必要時可以在 認定侵害知識產權的同時不判決停止侵權,改用承擔支付合理費用等其他責任方式。慎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當事人提出行為保全申請,如屬於急需防疫物資的,原則上不採取停止生產、銷售等強制措施。

(3)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服務保障的指導意見》,妥善處理因疫情引發的知識產權案件。加大對涉疫情有關的檢測技術、藥品、器材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及時採取行為保全、證據保全等臨時措施,快審快結。對涉疫情防控的藥品、器材等商品的仿冒行為,以及侵犯專利權、商標權或商業秘密行為的案件,堅決依法從重懲處侵權方。對源頭侵權、重複侵權、惡意侵權和規模侵權行為,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對涉疫情防控藥品、器材等商品採取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違法壟斷行為,依法採取司法手段,堅決予以打擊。

(4)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相關問題的指引》第31條 與疫情防控有關的知識產權在疫情期間許可期限屆滿,因疫情防控需要被許可人繼續使用權利人的專利權、商標權生產疫情防控物資,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生產的行為保全申請,因其生產的物品為社會大眾所急需,直接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對權利人的行為保全申請 可暫緩審查。

(5)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司法保障的實施意見》,依法妥善審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妥善審理因疫情防控需要或受疫情影響,無法及時取得知識產權所引發的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加大對智力成果創造者的保護力度。 妥善處理涉知識產權的開發、轉讓、許可、特許經營等合同履行中因受疫情影響產生的各類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對因假冒偽劣防疫用品而引起的知識產權糾紛,要積極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對惡意侵權人的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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