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兩人瘋狂飆車,享受刺激,定危險駕駛罪

案情簡介


2012年2月3日20時2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金某相約駕駛摩托車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車的刺激感,約定“陸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誰先到誰就等誰”。隨後,由張某某駕駛無牌的本田大功率二輪摩托車(經過改裝),金某駕駛套牌的雅馬哈大功率二輪摩托車(經過改裝),從上海市浦東新區樂園路99號車行出發,行至楊高路、巨峰路路口掉頭沿楊高路由北向南行駛,經南浦大橋到陸家浜路下橋,後沿河南南路經復興東路隧道、張楊路回到張某某住所。全程28.5公里,沿途經過多個公交站點、居民小區、學校和大型超市。在行駛途中,二被告人駕車在密集車流中反覆併線、曲折穿插、多次闖紅燈、大幅度超速行駛。當行駛至陸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時,張某某、金某遇執勤民警檢查,遂駕車沿河南南路經復興東路隧道、張楊路逃離。其中,在楊高南路浦建路立交(限速60km/h)張某某行駛速度115km/h、金某行駛速度98km/h;在南浦大橋橋面(限速60k m/h)張某某行駛速度108km/h、金某行駛速度108k m/h;在南浦大橋陸家浜路引橋下匝道(限速40km/h )張某某行駛速度大於59km/h、金某行駛速度大於68km/h;在復興東路隧道(限速60km/h)張某某行駛速度102km/h、金某行駛速度99km/h

  2012年2月5日21時許,被告人張某某被抓獲到案後,如實供述上述事實,並向公安機關提供被告人金某的手機號碼。金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於2月6日21時許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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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於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4245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4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被告人金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宣判後,二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刑法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一款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構成危險駕駛罪。刑法規定的“追逐競駛”,一般指行為人出於競技、追求刺激、鬥氣或者其他動機,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別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趕行駛的行為。本案中,從主觀駕駛心態上看,二被告人張某某、金某到案後先後供述“心裡面想找點享樂和刺激”“在道路上穿插、超車、得到心理滿足”,在面臨紅燈時,“剎車不舒服、逢車必超”“前方有車就變道曲折行駛再超越”。二被告人上述供述與相關視聽資料相互印證,可以反映出其追求刺激、炫耀駕駛技能的競技心理。從客觀行為上看,二被告人駕駛超標大功率的改裝摩托車,為追求速度,多次隨意變道、闖紅燈、大幅超速等嚴重違章。從行駛路線看,二被告人共同自浦東新區樂園路99號出發,至陸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接人,約定了競相行駛的起點和終點。綜上,可以認定二被告人的行為屬於危險駕駛罪中的“追逐競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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