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申報出口退稅應注意的問題


跨年申報出口退稅應注意的問題

跨年申報出口退稅

跨年申報出口退稅應注意的問題

近段時間以來,部分出口企業諮詢跨年申報出口退稅應該注意什麼,因此,本文就從這一問題入手,試做解答,以能夠為有需要的人提供幫助。

鑑於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採用的是兩種不同的申報方式,因此,筆者把跨年申報出口退稅需要注意的問題分為兩部分,分別解讀外貿企業、生產企業跨年申報出口退稅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外貿企業跨年申報應注意的問題

1.跨年申報所屬期歸集問題:

出口日期分屬於不同年度的報關單,其對應的出口退稅申報業務應按年度分開進行,不應將分屬於不同年度的出口報關單歸集於一個所屬期內進行退稅申報。

例如,A外貿企業2019年8月份出口鞋帽一批,取得三份出口報關單,但在2019年12月31日前A公司尚未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免)稅;A公司在2020年1月出口皮箱一筆。那麼,假如A公司在2020年3月針對上述兩筆出口業務申報出口退稅時,其所屬期一般應按下述原則處理:屬於上年度的,一般採用201912的所屬期;屬於本年度的,一般所屬期為202002。

2.跨年申報批次編制問題:

如果跨年度申報上年出口退稅業務時,不能夠一次性申報完的,應該進行分批申報,其所屬期均為上年度最後一個月份,而申報批次可以按照01、02……的順序依次編制,也可以按照A、B、C……的順序編制等等,出口企業可以在主管稅務機關的指導下自行選擇。

例如,B外貿公司2019年尚有15單出口報關單在2019年12月31日前未申報出口退稅,B公司計劃在2020年分5批次進行申報。則:B公司2019年申報時,其所屬期為201912,其申報批次為01、02……05。

3.跨年申報關聯號編制問題:

關聯號是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編制的,將出口報關單信息和與其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鏈接起來的紐帶,關聯號編制準確、合理,往往事半功倍。關聯號的編制一般是圍繞申報所屬期,按照4位年份+2位月份+2位批次+4位序號、2位年份+2位月份+2位批次+4位序號或4位年份+2位月份+4位序號的方式進行編寫。


例如,C外貿企業2020年第一次申報2019年的出口退稅時,如果採用批次編制,則該批次的第一個關聯號可以編制為201912010001或1912010001,該批次其後的關聯號按順序排列不得重複。如果不採用批次編制,則該批次的第一個關聯號可以編制為2019120001,該關聯號之後,無論有幾個批次,其關聯號均需按順序排列不得重複。

二、生產企業跨年申報應注意的問題

1.跨年申報所屬期歸集問題

生產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其所屬期的編制與外貿企業不同。生產企業跨年申報退稅時,不區分上年度和本年度出口業務,其所屬期直接按納稅所屬期填寫,即與增值稅申報所屬期一致。

例如,D生產企業在2020年1月申報期申報出口退稅時,納稅所屬期為201912,退稅系統所屬期亦填寫201912;2月申報期申報退稅時,納稅所屬期為202001,退稅申報系統所屬期亦填寫202001。

2.記銷售日期確定問題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並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記銷售日期就是指財務人員按會計規定確認出口銷售收入的日期,該日期一般按出口月份確定,可以選擇出口日期當天或出口當月的最後一天。

3.所屬期標識填寫問題

(1)所屬期標識在申報系統中是用來標明出口年份的,也就是說出口報關單上出口日期是哪一年,則所屬期標識就填哪一年。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該數據是按照所填寫的“記銷售日期”進行取數的,所以,“記銷售日期”必須填寫正確。

(2)對於跨年度申報出口退稅的,應把所屬期標識修改為上年度。

例如,E生產企業有兩筆出口業務,“記銷售日期”分別為2019年10月31日和2020年2月17日,則其所屬期標識分別為20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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