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返崗,公司以休產假付工資為由,工作加量不加價,怎麼辦?

曉得改變


說明你這家公司還是研究過相關政策的。

首先,你產假給你放了,說明公司遵守相關規定。

其次,工作加量這個事不好直接判定,只要公司沒有違反有關用工的要求,比如八小時工作制,那麼別人就沒法追究什麼。


談笑閣


產假返崗,公司以休產假付工資為由,工作加量不如價,怎麼辦?

很明顯,公司是以增加工作量來變相的降低你的待遇或者以此來逼你離職,是一種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

首先,你休產假付工資是公司的法定行為,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企業為所有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社會保險是企業的法定義務。

因此,公司為你繳納了生育保險,你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以及生育的住院費用等是由社保機構的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當然,也有些企業除社保公司支付了生育津貼外,還繼續按女職工的原工資待遇額外支付一份產假工資,這是企業對女職工的一種關愛和福利。如果公司沒有在生育津貼之外另外支付你的原工資,那你的生育期間的工資就不是由工資支付的,而是由社保公司的生育基金支付的,公司也就不存在給你所謂支付產假工資的理由。而如果公司額外支付了除社保公司的生育津貼以外的工資,就表示公司對你的一種福利和關愛。公司既然都給予了生育職工的福利和關愛,也就不應該又給予你增加工作量而採取變相的降低你的待遇了。這種做法實是一種有損公司形象的既不利於公司,也不利於員工的錯誤做法。

其次,每個企業的崗位都有崗位說明書,有明確的崗位工作職責。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都會約定員工的具體崗位、工作性質、工作職責等內容。而公司以休產假付工資為由,產假返崗後工作加量不加價的行為,顯然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從題主的情況看,公司在你返崗後增加你工作量的做法顯然違反了《勞動合同》中有關工作職責和待遇的約定內容。同時,變更變更和修改勞動報酬、勞動定額管理等事項沒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是未經協商的一種單方面行為,侵犯了你作為一名員工的合法權益。

總結:公司以產假支付了產假工資為由,有職工產假返崗後給予增加工作量,又不增加工資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建議與企業協商解決,如協商不了可申請勞動仲裁解決。但如增加的工作量不大,且增加的工作又是你所力所能及的,或者是在8小時工作時間以內能完成的,我認為作為員工也是要適當服從公司的安排,畢竟公司也不是有太過份的要求。倘若增加的工作量太大,導致你在付出較大精力仍無法完成,或者要經常性加班加點才能完成時,那就建議你準備採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收集好證據,申請勞動仲裁。


悠閒自得話職場


其實這個真沒辦法說什麼。公司產假期間付給你工資,已經是合法合規的了。工作量,同樣都是8個小時,你說多不多,各執一詞的事情,真不好說。

給你個建議,找直屬領導或者安排給你工作的領導,軟語溝通一下,不要牽扯到別人,比如說誰誰誰閒什麼的,這種話千萬別說,稍微婉轉一點,比如,剛剛復工,工作量緩慢加起來行不行,一下太多,怕忙中出錯,給領導添麻煩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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