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營改增"後涉稅問題全面梳理,沒有比這更全了,趕緊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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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營改增”從2016年5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至今已兩年有餘,期間財政部、國稅總局根據試點中存在的問題,出臺了一系列補丁文件,為了幫助大家更好了解、掌握和應用財稅政策,我們對建築業“營改增”後涉稅問題做了全面梳理,希望對您的工作有所幫助。

建築服務分類有哪些,其相應的稅率或徵收率是多少?


建築業


序號

服務名稱

一般納稅人稅率/徵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

1

工程服務

10% / 簡易徵收3%

3%

2

安裝服務

10% / 簡易徵收3%

3%

3

修繕服務

10% / 簡易徵收3%

3%

4

裝飾服務

10% / 簡易徵收3%

3%

5

其他建築服務

10% / 簡易徵收3%

3%

注:建築服務一般納稅人稅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調整為10%。


政策歸納: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相關規定;

2.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相關規定。

建築服務什麼情況下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3、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4、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服務;

年應稅銷售額 < 500萬

注: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連續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免稅銷售額、代開發票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5.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6.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


政策歸納: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相關規定;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文相關規定;

3.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相關規定。

建築服務在不同計稅方法下如何計算納稅?

(一)簡易計稅方法下應納稅額的計算:

1、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1、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2、當期銷項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10%)×10%

注:一般計稅方法稅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調整為10%。


政策歸納:

1.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相關規定;

2.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相關規定。

建築服務在不同計稅方法下如何申報納稅?

納稅人跨地級市行政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相關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但是,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無需預繳稅款,只需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注:一般計稅方法稅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調整為10%。


政策歸納: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相關規定;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相關規定;

3.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相關規定。

建築服務預收工程款,是否需要納稅?

按照財稅[2017]58號文件的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收到建設單位或總包方預付的工程款暫不產生納稅義務。


政策歸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文相關規定。

公司有大量進項稅額留抵,是否還要繼續預繳工程項目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築服務或者銷售、出租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不動產,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於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築服務發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政策歸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相關規定。

公司既有一般計稅項目也有簡易計稅項目,進項稅額咋抵扣?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政策歸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相關規定。

施工地預繳增值稅時,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嗎?

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歸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

文相關規定。

承接建築業務後,給集團內其他企業施工,是否屬於“掛靠”?

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後,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並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集團內企業相互協助承接工程,以實際施工方為納稅人並對發包方直接開具發票的,不屬於“掛靠”也不屬於“分包”。


政策歸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相關規定。

銷售自產貨物,同時建築、安裝服務,是否屬於混合銷售?

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政策歸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相關規定。

十一電梯銷售企業,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何納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政策歸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相關規定。

十二

建築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時,是否需要納稅備案?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實行一次備案制。

2、納稅人應在按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3、納稅人備案後提供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不再備案。納稅人應按照備案規定的資料範圍,完整保留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建築服務的資料備查,否則該建築服務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4、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上述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無需備案。


政策歸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文相關規定。

十三施工現場建設的臨建房屋,進項稅額是否需要分2年抵扣?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分2年抵扣的規定。


政策歸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文相關規定。

十四支付施工現場的民工工資,到底是“勞務”還是“工資”?

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兩者如何區分?

1、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僱而得到的報酬。

2、勞務報酬所得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

3、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係。

因此,如果民工與企業有僱傭關係,很顯然就屬於工資薪金,否則就屬於勞務報酬。


政策歸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文相關規定。

十五我公司將施工設備對外出租如何納稅?

納稅人將建築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並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稅率為10%;

納稅人只將建築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的,屬於“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6%;

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建築服務稅率調整為10%,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調整為16%。


政策歸納: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文相關規定;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相關規定;

3.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相關規定。

十六建築企業哪些情況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建築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2、建築業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提供建築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3、建築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不得自行開具。


政策歸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相關規定。

十七建築服務企業在開具建築服務發票時,有何特殊規定?

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政策歸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相關規定。

十八園林綠化工程採購的苗木花卉,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2、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3、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注:原適用11%扣除率的,自2018年5月1日起,扣除率調整為10%。


政策歸納: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文相關規定;

2.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相關規定。

十九施工項目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

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免徵增值稅。


政策歸納: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相關規定。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 年 第 29 號)

二十建築服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認?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政策歸納: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相關規定;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文相關規定;

3.根據《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相關規定。

二十一建築服務一般納稅人對老項目已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未滿36個月的,能否變更為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因此,建築服務一般納稅人對老項目已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未滿36個月的,不能變更為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政策歸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文相關規定。

二十二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總公司為所屬分公司的建築項目購買貨物、服務支付貨款或銀行承兌,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根據有關規定,對分公司購買貨物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公司統一支付貨款,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票上註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不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款有關規定的情形,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因此,分公司購買貨物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公司統一支付貨款,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票上註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政策歸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諾基亞公司實行統一結算方式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1211號)的相關規定。

二十三建築企業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異地預繳城建稅稅率和本地不同,應如何處理?

1、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以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政策歸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文相關規定。

二十四5月1日後稅率下降了,納稅義務時間如何確定?發票怎麼開?

納稅義務時間在2018年5月1日之前的,應該按照原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並開具發票;否則,按照新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並開具發票。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可以分以下幾種種情形:

1、提供建築服務,收到工程進度款時,為收到工程進度款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比如,建設單位A與B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開工,2018年4月28日,建設單位A批覆4月工程進度款900萬元,依據合同約定90%的付款比例,4月30日支付B企業工程款810萬元,B企業向建設單位A開具發票810萬元。則B企業於2018年4月30日發生納稅義務,金額為810萬元。

2、提供建築服務,甲乙雙方在書面合同中約定付款日期的,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比如,建設單位A與B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書面合同約定2018年4月25日支付300萬元工程款,則無論是否能收到工程款,B企業4月25日都產生納稅義務,金額為300萬元。

當然,實際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約定計量方式和時間。比如,建設單位A與B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書面合同約定工程款按月度計量,每月計量單簽發之後的10日內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18年4月30日簽發的4月計量單顯示,B企業4月份完成工程量3000萬元,5月8日建設單位A公司向B企業支付進度款2400萬元,同日B企業向建設單位A開具發票。則B企業於2018年5月8日發生納稅義務,金額為2400萬元。如果10日內沒有收到工程款,應該按照約定的時間確認納稅義務,即5月10日產生納稅義務,金額2400萬元。

3、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建築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比如,2017年7月15日,建設單位A與B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施工期間工程款先由B企業墊付,未標明具體付款日期,2018年5月15日,工程竣工驗收。施工期間,建設單位A未支付款項,B企業墊付資金1000萬元,未向建設單位開具發票。則B企業於2018年5月15日發生納稅義務,金額為1000萬元。

4、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比如,建設單位A與B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在沒有辦理任何結算手續情況下,要求B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B企業於2018年4月28日開具發票300萬元。此種情況,B企業於2018年4月28日發生納稅義務,金額為300萬元。


政策歸納: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相關規定。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文相關規定。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相關規定。

二十五5月1日後,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如何計稅?如何開專票?

1、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前後計稅方法如何銜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公告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轉登記後,自轉登記下期起(按季申報納稅人自下一季度開始;按月申報納稅人自下月開始),按照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轉登記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稅。

【例】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條件的一般納稅人,於2018年10月15日申請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則2018年10月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稅,2018年11月(含)起,按照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後如何開具專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公告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在轉登記後可以使用現有稅控設備繼續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納稅人除了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外,在轉登記日前已做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還可以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建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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