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採砂場無人看管設備被男子“撿漏”賣廢品,賣的、收的都被判刑

遼陽男子幾年前曾因盜竊罪被判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誰料出獄後林某不思悔改,在遼陽縣太子河岸邊一沙場發現有采沙設備,無人看管,再次萌生盜竊的念頭。

2019年1月15日22時許,林某駕駛一輛無牌照已報廢的銀灰色北京吉普車並攜帶氣焊、鋼絲繩、撬棍等工具,從遼陽縣黃泥窪鎮胡家臺村租住處到黃泥窪鎮太子河岸邊某沙場,用鋼絲繩及撬棍等工具將沙場的兩臺吸沙泵、一臺吸沙泵外殼盜竊後裝在吉普車內,並駕駛車輛到遼陽市太子河區一廢品收購站,將盜竊的吸沙泵及泵殼按廢鐵價格變賣給陳某某。後林某再次駕駛車輛返回劉某沙場實施盜竊,用氣焊將採沙搶頭、梯子、鋼管支架等採沙設備割斷後裝入吉普車內,折返陳某某的收購站進行銷贓。兩次共獲利人民幣1500元,而後林某將贓款揮霍。

案發後林某於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遼陽縣看守所;陳某某於2019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審。

2019年1月21日,經遼陽縣價格認證中心對沙場被盜的兩臺吸沙泵、一臺吸沙泵外殼等採沙設備進行價格認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18931元。

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傑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陳子發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二三里普法

本案依據的法律

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六》十九、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七》十、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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