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的集体土地,村民非说是自己家的祖传土地,证件又没有,这种问题大家怎么看?

农村饼哥


西门观点:农村的所有土地包括农民的宅基地所有权都属于集体,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什么祖传土地属于自己。

题主在描述里说,村里有一块荒了几十年没有确权的荒地,一村民想在上面建房子,但有一个村民却说是他家祖传的土地,不让建。问,这块土地属于谁的土地?下面从几个方面讨论:

一、我国的三次土地改革

第一次土地改革在新中国成立前的解放区就开始了。当时叫“打土豪分田地”,实际上就是把少数地主占有的土地平均分给没有地的农民,耕作方式是以家庭为单位,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后的1957年。这段时间内,土地属于私有性质。

第二次土地改革,从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到1982年。这段时间内土地属于公有制(集体所有制),耕作方式属于大集体作业,也就是农业社生产队。

第三次土地改革,从1982年至今,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集体,耕作方式是以家庭为单位。

二、农村所有土地没有祖传之说

从我国土地性质讲,农村所有土地的所有权都属于集体,除了房子属于祖传外,所有土地没有祖传之说,房子虽然属于私有财产,但下面的宅基地仍属于集体所有。

我们再来分析题主所说的情况,那个认为荒了几十年的土地是他家祖传的村民,可能是这样一种情况,他家原来是地主,那块地解放前属于他家的。

然而,他家的这块土地早在第一次土地改革或者第二次土地改革中收归集体,早已不属于他家的私有财产,现在还以为是他家祖传的土地,有点可笑。

三、其他村民符合条件可以使用

那么,其他村民可不可以在这块土地上建房子?从以上分析看,这块土地应该属于第三次土地改革时没有分配的土地,也叫机动地,每个村集体都有。

如果这块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和耕地,谁也没有权利在上面建房子,可以作为小调整的机动地,分给人均土地极少的家庭,如果不属于基本农田,只要这个村民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由审批手续,就可以在上面建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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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白甫话三农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也就是1949年10月1日之前,在所有的解放区都进行了土地改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第3年,也就是到了1951年,全国的土地改革全部完成,基本上全国的土地都进行了重新的分配,真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这也就是说,在土地改革以前,不管土地是谁的,在土地改革以后,已经全部重新分配给所有的种地的农民,每个人都有了土地可种,当时分配土地的原则是,原来没有土地的,都可以分到同等面积的土地,那时候有那么一句话,叫“打土豪分田地”,从此,中国的土地制度就开始发生了变革,这也就是说,所谓的祖传的土地,把该分配给你家的分配给你家耕种之外,其余的都分给了没有土地的人!

后来成立了合作社,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在1957年,又成立了人民公社,这样,农村就有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农村组织形式,到了这个时候,农民除有属于自己的自留地外,其余的土地都分到了生产小队,也就是集体土地,所谓祖传的土地的说法,早已经在土地改革的时候就不存在了,土地的权属在这个时候,应当说全部是国家的!

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从大的范畴上说,所有的土地都是国家的,从小的范畴上说,农民所耕种的土地,也就是生产队的土地,都是在国家范畴之下的集体的土地,在这个时候,所谓祖传的土地,那就是一个荒谬的说法,也是不存在的,别说你拿不出所谓的证件,就是你拿出过去的所谓的地契,在土地改革中,解放前的所有的土地的地契也都全部做废了!

在1978年以后,中国的土地制度又实行新的改革,实行了分田到户,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所有的土地又重新打乱均分,也就明确了土地的权属问题,所有的土地的权属都是村集体的,分到土地的农民只有对土地的承包使用权,从解放以后到1978年这30年的时间里,农村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的土地也从生产队时候的大帮哄变成了农民自主种植自己的土地,而所谓他祖宗传下来土地的说法,只能是一个笑话而已!

中国土地的权属,就是从新中国成立之后才走上了正规的管理渠道,土地是国家,农村的土地是集体的,都不是私人的,当然也就不是私有,放以前的土地权属,那只是历史的过去,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时候,甚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成没成立前的解放区的时候土地改革,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也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就没有所谓祖传的土地的说法,所谓祖传土地的说法也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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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善如刘L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稍有点常识的人都明白,在我国现有的政策体制下,土地私有制早被消灭,我国实行的土地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有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两种形式,没有一寸土地是私有的。像题主描述的这种情况,足以说明了涉事农民对法律的淡漠。

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那时候土地所有制是私有制,有些土地确实是农民们一辈辈传下来的,当然在历史的发展中其主人会不断发生变化,因为那时候的土地是允许买卖的,许多败家子在日子穷困潦倒时会变卖祖上留下来的房产和土地。也有一些农民遇有天灾人祸,为了活命,不得不卖掉部分土地,以换取保命的粮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在解放区就已经实行了土地改革,有的地方深入开展了土改复查运动。到1951年,全国大部分地方结束土改,颁发了土地房产证。土改的作用是将地主老财的多余的土地拿出来,分给缺地少地的农民,真正实现耕者有其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从这个角度上讲,建国初期农民拥有的土地还是私有制,有的确实是祖上传下来的,有的是从地主富农手中分来的。农民分得土地后,国家即认识到小农经济的缺陷,开始号召开展互助合作运动,从互助组到初级社,从高级社到人民公社,到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条例颁布,农村所有的土地都收归集体所有,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农民成为人民公社的社员,参加集体劳动,从中进行分配。从这时候起,土地私有制就已经完全消除。即使祖上花钱买来的土地,也不再归私人所有了。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的土地分到各家各户经营,但其土地所有制性质没有改变,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通过承包获得使用权。就农村的宅基地来说,也和耕地是同步收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农民需要建设时,可以向村集体申请使用宅基地。

就本题所描述的,村里有一块荒地,没有确权,荒了好几十年,一村民想在上面建房子,有另一村民站出来说是土地是他家祖传的,不允许建房。那说明这个自称土地是他家祖传的农民有点迂腐可笑。根据描述,这块土地应该是在村内,属于闲置的宅基地或者空闲地,真有可能是曾经是这家人祖上的宅基地。但是即使祖上遗留的宅基地,其所有权也是集体的,农民只有使用权,而荒废好几十年,并且没有确权,那这土地的使用权早也不再属于原主了,应该是村集体的。村集体完全可以批给其他缺房农民建房。不用说该村民拿不出证件来,即使拿出50年代颁发的土地房产证,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农村宅基地政策,申请后两年不建房,村集体就可以收回使用权。

像这种荒废几十年的老宅基可空闲地,即使是祖上传下来的,农民也不再拥有使用权了。何况,农民没有任何证件,总不能指山卖田吧?如果该农民拥有50年代的证件,现在又达不到一户一宅的宅基地使用条件,在申批上,或许可以优先考虑给他使用,算做旧房翻建。但该题所说,这块地荒废多少年,可见上面没有房屋,应该完全归村集体,该农民即使有证,也无权主张使用权了。


齐东晏子


如果,个人独立了,变成另一个国家了,这就应该承认的!😁😁😁


落叶的声音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国所有的土地都是国家的,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两种形式。公民对于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新中国成立以前,在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根据地,就实行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对解放区根据地的土地,进行了重新分配。让每一个农民有地种,不再受地主的剥削。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土地革命。土地收为国有,对土地进行了重新分配,使耕者有其田。从此农民翻身得解放,真正成为了国家的主人。

由于当时的生产力低下,也由于一些农民家里没有劳动力,一些农民家庭种地困难。为了这些困难家庭能够解决温饱问题,成立了互助小组,帮助有困难的家庭。

在互助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了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从此,农村走上了集体化的道路。执行的是集体化的农业生产,为当时的农业生产,提供了极大的动力。

改革开放以后,土地分田到户,实行了联产承包制。把集体的土地,重新承包给农户。从集体化的农业生产,又回到了家庭生产的模式,也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到目前为止。不管用地的形式怎么变换,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依然是国家的和集体的。现在的土地确权,依然如此。

所以,村里的一块荒地没有确权,也是属于国家的和集体的。一农户说,是他家祖传的宅基地,不管他拿得出证据,还是拿不出以前的证据,都不是他的土地。

另外,农户在没有确权的荒地上盖房,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在没有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建房。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建起的房屋不受法律保护。

冉兄认为,在没有确权的荒地上盖房的农户,在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盖房,是受法律保护的。另一农户,是没有任何权利去阻止的。盖房的农户,可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冉兄说事


回答,土地是国家的,交给集体管理,村民使用,但是,只有农户使用权,没有买卖的权力。对于农村土地己确权,每家每户土地都有试制,更有绘板图,是东西还是南北,左右靠谁,长宽尺度,拐角和零型上面注的都非常清楚,土地使用证内页都是一清二楚,现在余剩土地,农户说是他的,没有任何证据。对于非耕地,沟塘路坝,荒山,农户开荒地,一律属于国家的,交给村集体向农户发包,实行土地扭转租用,签上土地租用合同,期限多少年,每年交给租金费,双方按合同执行,若不交租用费,村集体有权收回,不能违约。国家和集体深入实际的清查,各个行政村和村民组都有多余土地,有的村民组不但十亩八亩,有的还有几十亩,全部收回,防止后患,产生土地纠纷,清查时依土地使用证为准,谁都扯不了地皮。


万则红


这个问题,确实在农村普遍存在。一些开荒地、宅基地、坑塘、坟地等,由于原来没有价值,无人过问。现在随着管理规范,清理清查,问题开始暴露出来。

就你说的情况,按照规定,土地归集体所有,只要不是确权颁证的土地,其他都归集体,严禁个人无偿占有。如果是开荒地,也应当在集体适当补偿开荒投入之后,收回集体。

至于宅基,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不允许宅基继承占有。如果已经有了宅基,无论是什么时候的宅基,都不能所有,更别说还拿不出证据。

以上是本人原创回答,农村题材小说《乡村挣路》正在头条小说免费连载中,敬请鉴赏。


猎楼者


首先明确一点,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情节严重者会触犯法律!

在农村的人都知道,农村里的小纠纷可是非常多的,经常会出现今天谁把谁家的地刨了,明天谁建房占了自己的地方了等等矛盾纠纷。更有甚至看到集体的土地就像占为己有的,各种无赖让人防不胜防,严重侵害了老实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根据问主提出的问题,其实就属于小焦说的这种情况,个人认为这种行为是错误的!

对于农村的土地,《土地管理法》讲的很清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说,村里的土地就没有祖传一说,都是集体的土地。村民只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村民想要获得集体土地就必须通过合法手续进行承包。没有手续的就属于非法侵占了,严重者会触犯法律。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再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农村没有手续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严重的话是会构成犯罪的。那有的人说了,但是在实际当中,很多无赖占用的仅仅是一些不够标准的小地块,这个怎么样你都把他没办法,怎么破?个人认为这些无赖的行为已经能够定性为黑恶势力了。在当前的形势下完全可以当作涉黑涉恶线索进行举报的!

好了,今天就回答到这里,欢迎关注【村官小焦】!!!


村官小焦


土地三十年不变

增人不增地

减人不减地

土地归集体所有

……

关于农村耕地,这些规则想必大家都有所了解。

所以既然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而非个人。

也就是说,农村的所有土地包括农民的宅基地所有权都属于集体,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什么祖传土地属于自己。

《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最后,感谢您百忙之中,抽空阅读我们的回答。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知识,可以关注我们【律土网拆迁律师】头条号,也可以直接进入【律土网】查看!

即明律师事务所王迪


💔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农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和经营权"。如果你利用土地建房要得到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才可建房,每户承包集体土地,本着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发给农民土地承包许可证,让你耕作种植农作物,前两年国家进一步对土地进行确权,就是更好的依法使用土地。农民把集体土地,说是自己家的祖传土地,这种说法是行不通的,宅基地和土地都是属国家所有,你建房经营没有建房许可证和土地承包经营许可证就是非法,集体有权没收对你进行处罚。2010年春,我村老王在荒地上建房,他没办建房审批手续,镇政府发现后将房屋强制推倒,他没有审批手续建房所造成的损失自负。去年我村刘某在自己承包地里建了鸡舍养鸡,这是土地保护区域,镇政府强行让其迁移。去年我村有个种田大户,他买了周边村民两亩土地建了粮食仓库,有人举报后有关土地执法主管部强行将其催毁复耕,土地属集体所有,农民不谁买卖,只有建房和土地使用权!写"三农"文章,关注农业,关爱农村,关爱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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