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律師專欄:與案件無關的財物被公安機關凍結後的救濟措施


白律師專欄:與案件無關的財物被公安機關凍結後的救濟措施

刑事案件偵查機關對涉案財物通常是“先凍結,後甄別”,實務中往往犯罪嫌疑人名下所有財產一股腦全部凍結,與案件無關財物亦被凍結後的救濟尤為重要。

白律師代理多起刑事犯罪案件司法實踐中公檢法也沒有具體操作指引,公安凍結之後不願意甄別,法院也不願意甄別又踢回到公安;有些企業被凍結關聯資產後,可能在踢皮球之間因資金鍊斷裂而死亡。

仔細分析研究200多個最高院指導案例中涉及到救濟措施的10個案例,試圖理解案例背後的法理與法條內在的慾望,為實務中正在辦理的案件提供辯護思路。

一、徐萬鬥申請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違法查封、凍結國家賠償案

【典型意義】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涉案財物採取扣押、凍結措施並無不當,但在被告人已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且對涉案財物已作出明確認定之後,公權力機關應對涉案財物及時作出相應處置。如對生效刑事裁判未予認定的涉案財物繼續查封、凍結,則有可能發生國家賠償。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刑事違法扣押、凍結賠償案件,其典型意義在於,通過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依法維護涉案企業和人員的合法產權,依法嚴格規範涉案財產的處置,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處理“官民關係”、調和公權力和私權利衝突,一方面救濟了受損的合法產權,一方面也對於公權力機關依法正當行使職權,提出了反向的參照標準,對於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示範作用。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供)

二、北京比特時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公安局刑事違法扣押國家賠償案

【典型意義】司法機關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雖有權利對涉案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但也應同時注意對涉案企業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權益予以保護,避免由於措施的不當導致涉案企業、人員造成額外的損失。《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明確強調,確需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亦明確指出,應準確把握、嚴格執行產權保護的司法政策,依法慎用強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因此,在各類訴訟案件的辦理過程中,要提倡做到依法公正辦案和審慎保護產權的司法執法平衡。本案中,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不當,對企業用於經營的設備等物品予以查封,導致企業無法經營,並造成相關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的審理思路和法律適用,對於產權保護類案件,具有一定的示範作用。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供)

三、重慶英廣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申請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分局違法查封國家賠償案

【典型意義】公權力的行使,往往是一把雙刃劍,依法運行可以造福人民,違法行使則可能損害公民和企業的合法權益。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始終強調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本案即是一起因刑事扣押措施不當引發的國家賠償案件。偵查機關雖未直接查封、扣押賠償請求人的財產,但客觀上佔用了其物業,且在查明該公司與刑事案件無關的情況下,未及時將案涉物業移交,屬於採取扣押措施不當,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本案的審理結果,對於促進公權力機關嚴格規範辦案程序,依法審慎採取措施,改進辦案方式方法,注意保護案外第三人的合法產權等,均具有一定的規範引導作用。(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供)

四、瀘州天新電子科技公司、魏振國申請瀘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違法追繳國家賠償案

【典型意義】在司法實踐中,嚴格區分個人財產與企業法人財產,在處置其個人財產時不任意牽連企業法人財產,對於合法保護企業財產權,完善企業產權保護,均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魏振國個人行為雖構成犯罪,但其對企業相關涉案資金僅為保管,該筆資金所有權並未轉移,也不存在視為其違法所得的情形,故檢察機關對企業合法財產採取強制措施並予追繳,應認定為追繳案外人的合法財產,應當承擔返還及賠償責任。本案的審理,對於在司法過程中如何確認民事主體的獨立人格,如何正確區分企業法人和公民個人財產,如何更加註重企業的產權保護,同時規範司法機關依法行使權力,具有積極意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供)

五、孫夕慶申請山東省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重審無罪國家賠償案

【典型意義】實踐中,有的民營企業家因經濟糾紛被羈押,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經營,也引發了一些企業家對於自己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擔憂。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要求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本案中,孫夕慶為高級科研人才,在家鄉創辦科技企業,因涉及經濟犯罪被羈押、判刑,後經司法機關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法院依法糾錯,主動對給民營企業家造成的人身自由及精神損害予以賠償,並在相關範圍內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向其賠禮道歉。其典型意義在於,司法機關應當始終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司法的堅定立場和有錯必糾、依法糾錯的明確態度;對於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應當始終堅持貫徹落實黨和政府關於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及政策,在司法的全過程,始終注重實施和傳遞黨和政府關於依法保護產權和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的明確信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供)

六、吳振永申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典型意義】依法保障證人權益,解除其後顧之憂,是公民認真履行作證義務、如實反映案件事實的前提和基礎。實踐中,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現象時有發生,給證人的人身、財產權利造成損失,也嚴重影響了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吳振永作為刑事案件中的證人,其在證明被告人存在犯罪事實後遭受打擊報復致身體傷害,且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法院在對打擊報復人判處刑罰的同時,積極對受到傷害的證人給予司法救助,既讓證人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對其因作證受到傷害,而表現出的懲罰犯罪和撫慰傷痛並重的正當價值取向,也向全社會傳遞了人民法院力求全方位保障證人合法權益的決心。另外,本案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聯動救助的案件,有效緩解了基層法院救助資金不足的困難,體現了司法救助的及時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供)

七、王素芳申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典型意義】司法實踐中,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屬往往難以獲得應有的賠償,不僅無法彌補被害人遭受的人身和財產損害,而且加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心理創傷,不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本案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嚴重殘疾,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極度困難的典型案例。因案件無法偵破,申請人王素芳受犯罪行為侵害致嚴重殘疾,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家庭生活陷入極度困難。人民法院及時給予司法救助,幫助他們擺脫生活困境,體現了國家司法救助的救急難、扶危困的重要功能,既彰顯了黨和政府對於弱勢群體的民生關懷,又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供)

八、汪忠友申請民事侵權糾紛司法救助案

典型意義】十九大以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退役軍人的安置和權益保障。人民法院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軍民融合發展戰略,促進軍政軍民團結,通過司法審判活動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本案中,申請人汪忠友繫帶病回鄉的退役軍人,因居住房屋被燒燬,只能借住在親戚家,其自身及妻子亦患有疾病,無法正常工作,且醫療費用開支較大,生活陷入急迫困難。人民法院決定對其給予司法救助,將司法的人文關懷及時送到退役軍人及軍屬身邊,既有效救濟了軍人軍屬的合法權益,也讓他們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國家和社會的溫暖,具有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供)

典型意義】未成年人是祖國的希望和未來,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學習環境,對於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維護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人民法院始終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的權益保障問題。本案中,申請人吳波系未成年人,因車禍失去右臂和左腿,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因被執行人無能力履行,賠償款無法執行到位,以致吳波及其家庭生活陷入急迫困難。為有效緩解未成年人吳波及其家庭所面臨的急迫生活困難,三級法院聯動救助,為未成年人吳波提供司法救助金,幫助其暫渡難關,也讓其家庭體會到司法的溫度和國家的溫暖。(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供)

十、張國良等26人申請民事侵權糾紛司法救助案

典型意義】老人與兒童作為社會特殊群體,缺乏正常的勞動能力和穩定的生活來源,更加需要社會的關愛和幫助。本案中,26名司法救助申請人大多為交通肇事案件受害人的父母或子女,受害人父母多為古稀之年以上的多病老人,受害人子女多為從嬰兒到上初、高中年齡不等的少年兒童。每個家庭中惟一勞動力的喪生,致使這些受受害人贍養和撫養的老人與兒童失去了生活依靠和經濟來源,且案件經窮盡執行措施仍無法執結案款,申請人的基本生活難以維繫。人民法院及時啟動聯動救助措施,合力籌措資金160多萬元,短期內為多個家庭解決了燃眉之急,同時還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救助後續延伸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體現了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溫暖情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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