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徵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海南省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海南省徵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於2014年5月13日六屆省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4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海南省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

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原則上2-3年更新一次,因徵地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確需調整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市縣政府應按程序重新組織測算,報省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經依法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徵地補償費用按法定最高綜合補償倍數(30倍)乘以所在區域年產值標準執行。

同一市縣行政區域內一個建設項目涉及不同區片徵地的,按照從高的原則統一確定其徵地補償標準。

海南省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徵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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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徵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海南省徵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徵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包括青苗補償標準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因徵地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確需調整本標準中青苗補償標準的,市縣政府應按程序重新組織測算,報省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同一地塊上間種或套種其他種類作物的,其套種或間種的青苗補償標準由市縣政府實施徵地時按照實際情況與產權人協商確定。

本標準中的青苗不包括名貴樹木、特大樹木等特殊苗木。涉及特殊苗木補償的,應委託有相關資質的估價機構評估確定其補償標準,取得產權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議價方式確定其補償標準。採取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標準的,估價機構由市縣政府徵地實施單位與特殊苗木的產權人協商選定。

不在本標準所列常見苗木的補償,市縣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並公佈補償標準。

徵地公告後,突擊搶種的作物、搶建的建築物或構築物,依法不予補償。

海南省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徵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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