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能否辦理離婚?有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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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是可以辦理離婚的,但是,離婚的方式很單一。

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是有兩個方式的,一個方式是協議離婚,另一個方式是起訴離婚,協議離婚是需要結婚證的,可是,事實婚姻是沒有結婚證的,所以,只能選擇起訴離婚。



在起訴離婚時,要當地居委會或村委會開具證明,證明雙方是在1994年年2月1日之前舉行結婚儀式的,而且結婚時,雙方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有了這樣的證據就可以起訴離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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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86年3月15日前同居,現在離婚達到了法定婚齡,肯定按事實婚姻關係對待,定性為離婚糾紛(現在得五十歲以上的人才有可能)。

二、1986年3月15日到1994年2月1日同居,同居時符合法定婚齡的人,離婚時按事實婚姻關係對待,定性為離婚糾紛。

三、1994年2月1日開始,一律不承認事實婚姻。但是涉及重婚罪的同居引起的“事實婚姻”,依然“承認事實婚姻”——刑法上為打擊重婚犯罪的特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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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也是婚姻關係的一種,只要符合我國法律規定,都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辦理離婚。

  以1994年2月1日為界限,在這之前我國的《婚姻法》對事實婚姻是認可的,所以在此之前事實婚姻確實受到法律保護。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者已經沒有維持下去的可能,准許雙方離婚。也就是說,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成立的事實婚姻可以辦理離婚。1994年2月1日以後,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佈實施,從此事實婚姻不再被法律所認可,事實婚姻雙方的夫妻權益不再受到法律保護,因此不能辦理法律上的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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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雖然沒有通過領結婚證,但是也是屬於事實上大家承認你們是夫妻,跟農村裡面先結婚,沒領結婚證,辦個酒席,有親戚朋友作證,這也是屬於事實婚姻。如果要離婚,也一定要到正規的單位上辦理離婚手續,這樣才合法


周伯通145483402


你是指生活在一起了沒領結婚證,如果是這樣自然不用去離婚。法律法規不認可事實婚姻。


用戶5812973688


我國現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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