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閥的壓力調整和操作規程


安全閥的壓力調整和操作規程


1、開啟壓力的調整



①安全閥出廠前,應逐臺調整其開啟壓力到用戶要求的整定值。若用戶提出彈簧工作壓力級,則一般應按壓力級的下限值調整出廠。


②使用者在將安全閥安裝到被保護設備上之前或者在安裝之前,必須在安裝現場重新進行調整,以確保安全閥的整定壓力值符合要求。


③在銘牌註明的彈簧工作壓力級範圍內,通過旋轉調整螺桿改變彈簧壓縮量,即可對開啟壓力進行調節。


④在旋轉調整螺桿之前,應使閥進口壓力降低到開啟壓力的90%以下,以防止旋轉調整螺桿時閥瓣被帶動旋轉,以致損傷密封面。


⑤為保證開啟壓力值準確,應使調整時的介質條件,如介質種類、溫度等儘可能接近實際運行條件。介質種類改變,特別是當介質聚積態不同時


(例如從液相變為氣相),開啟壓力常有所變化。工作溫度升高時,開啟壓力一般有所降低。故在常溫下調整而用於高溫時,常溫下的整定壓力值應略高於要求的開啟壓力值。高到什麼程度與閥門結構和材質選用都有關係,應以製造廠的說明為根據。


⑥常規安全閥用於固定附加背壓的場合,當在檢驗後調整開啟壓力時(此時背壓為大氣壓),其整定值應為要求的開啟壓力值減去附加背壓值。


2、排放壓力和回座壓力的調整



①調整閥門排放壓力和回座壓力,必須進行閥門達到全開啟高度的動作試驗,因此,只有在大容量的試驗裝置上或者在安全閥安裝到被保護設備上之後才可能進行。其調整方法依閥門結構不同而不同。


②對於帶反衝盤和閥座調節圈的結構,是利用閥座調節圈來進行調節。擰下調節圈固定螺釘,從露出的螺孔伸人一根細鐵棍之類的工具,即可撥動調節圈上的輪齒,使調節圈左右轉動。當使調節圈向左作逆時針方向旋轉時,其位置升高,排放壓力和回座壓力都將有所降低。反之,當使調節圈向右作順時針方向旋轉時,其位置降低,排放壓力和回座壓力都將有所升高。每一次調整時,調節:圈轉動的幅度不宜過大(一般轉動數齒即可)。每次調整後都應將固定螺釘擰上,使其端部位於調節圈兩齒之間的凹槽內,既能防止調節圈轉動,又不對調節圈產生徑向壓力。為了安全起見,在撥動調節圈之前,應使安全閥進口壓力適當降低(一般應低於開啟壓力的90%),以防止在調整時閥門突然開啟,造成事故。


③對於具有上、下調節圈(導向套和閥座上各有一個調節圈)的結構,其調整要複雜一些。閥座調節圈用來改變閥瓣與調節圈之間通道的大小,從而改變閥門初始開啟時壓力在閥瓣與調節圈之間腔室內積聚程度的大小。當升高閥座調節圈時,壓力積聚的程度增大,從而使閥門比例開啟的階段減小而較快地達到突然的急速開啟。因此,升高閥座調節圈能使排放壓力有所降低。應當注意的是,閥座調節圈亦不可升高到過分接近閥瓣。那樣,密封面處的洩漏就可能導致閥門過早地突然開啟,但由於此時介質壓力還不足以將閥瓣保持在開啟位置,閥瓣隨即又關閉,於是閥門發生頻跳。


上調節圈用來改變流動介質在閥瓣下側反射後折轉的角度,從而改變流體作用力的大小,以此來調節回座壓力。升高上調節圈時,折轉角減小,流體作用力隨之減小,從而使回座壓力增高。反之,當降低上調節圈時,回座壓力降低。當然,上調節圈在改變回座壓力的同時,也影響到排放壓力,即升高上調節圈使排放壓力有所升高,降低上調節圈使排放壓力有所降低,但其影響程度不如回座壓力那樣明顯。


3、鉛封



安全閥調整完畢,應加以鉛封,以防止隨便改變已調整好的狀況。當對安全閥進行整修時,在拆卸閥門之前應記下調整螺桿和調節圈的位置,以便於修整後的調整工作。重新調整後應再次加以鉛封。


安全閥的性能特點

安全閥用在受壓設備、容器或管路上,作為超壓保護裝置。當設備、容器或管路內的壓力升高超過允許值時,閥門自動開啟,繼而全量排放,以防止設備、容器或管路內的壓力繼續升高;當壓力降低到規定值時,閥門應自動及時關閉,從而保護設備、容器或管路的安全運行。


安全閥可以由閥門進口的系統壓力直接驅動,在這種情況下是由彈簧或重錘提供的機械載荷來克服作用在閥瓣下方的介質壓力。它們還可以由一個機構來先導驅動, 該機構通過釋放或施加一個關閉力來使安全閥開啟或關閉。因此,按照上述驅動模式將安全閥分為直接作用式和先導式。


安全閥可以在整個開啟高度範圍或在相當大的開啟高度範圍內比例開啟,也可能僅在一個微小的開啟高度範圍內比例開啟,然後突然開啟到全開位置。因此,可以將安全閥分為比例式和全啟式。


安全閥的結構、應用和公稱通經的確定應受到規範的約束,或者應得到法定機關的同意。在不同的規範之間,其約束條款以及有關定義可能不同。在應用安全閥時,必須遵循其適用規範的要求。


由於安全閥是一種自動閥門,在結構和性能參數方面與通用閥門有許多不同之處。有些專用的名詞術語易於混淆,為了使廣大用戶更清楚地瞭解安全閥,並能正確選用,以下將一些主要名詞術語予以說明。


  1. 安全閥。一種自動閥門。它不借助任何外力,而是利用介質本身地力來排出一額定數量的流體以防止系統內壓力超過預定的安全值;當壓力恢復正常後,閥門再行關閉並阻止介質繼續流出。
  2. 直接載荷式安全閥。一種由直接作用的機械載荷,如重錘、槓桿加重錘或彈簧來克服閥瓣下介質壓力所產生作用力的安全閥。
  3. 帶動力輔助裝置的安全閥。該安全閥藉助一個動力輔助裝置,可以在低於正常開啟壓力下開啟。即使該輔助裝置失靈,此類安全閥仍能滿足標準要求。
  4. 帶補充載荷的安全閥。這種安全閥在其進口處壓力達到開啟壓力前始終保持有一增強密封的壓力。該附加力(補充載荷)可由外來能源提供,而在安全閥達到 開啟壓力時應可靠地釋放。其大小應這樣設定,即假定該附加力未釋放時,安全閥仍能在進口壓力不超過國家法規規定開啟壓力百分數地前提下達到額定排量。
  5. 先導式安全閥。一種依靠從導閥排出介質來驅動或控制的安全閥。該導閥本身應是符合標準要求的直接載荷安全閥。
  6. 比例式安全閥。一種在整個開啟高度範圍或在相當大的開啟高度範圍內比例開啟或關閉的安全閥。
  7. 全啟式安全閥。一種僅在微小開啟高度範圍內比例開啟,隨後就突然開啟到全開位置的安全閥。開啟高度不小於1/4流道直徑。
  8. 微啟式安全閥。是一種僅用於液體介質的直接作用式安全閥。開啟高度在1/40~1/20流道直徑範圍內。
  9. 開啟壓力(額定壓力)。安全閥閥瓣在運行條件下開始升起時的進口壓力,在該壓力下,開始有可測量的開啟高度,介質呈可由視覺或聽覺干支的連續排放狀態。
  10. 排放壓力。閥瓣達到規定開啟高度時的進口壓力。排放壓力的上限需服從國家有關標準或規範的要求。
  11. 超過壓力。排放壓力與開啟壓力之差,通常用開啟壓力的百分數來表示。
  12. 回座壓力。排放後閥瓣重新與閥座接觸,即開啟高度變為零時的進口壓力。
  13. 啟閉壓差。開啟壓力與回座壓力之差,通常用回座壓力與開啟壓力的百分比表示,只有當開啟壓力很低時採用二者壓力差來表示。
  14. 背壓力。安全閥出口處的壓力。
  15. 額定排放壓力。標準規定排放壓力的上限值。
  16. 密封試驗壓力。進行密封試驗的進口壓力,在該壓力下測量通過關閉件密封面的洩漏率。
  17. 開啟高度。閥瓣離開關閉位置的實際升程。
  18. 流道面積。指閥瓣進口端到關閉件密封面間流道的最小截面積,用來計算無任何阻力影響時的理論排量。
  19. 流道直徑。對應用於流道面積的直徑。
  20. 簾面積。當閥瓣在閥座上方時,在其密封面之間形成的圓柱面形或圓錐面形通道面積。
  21. 排放面積。閥門排放時流體通道的最小截面積。對於全啟示安全閥,排放面積等於流道面積;對於微啟式安全閥,排放面積等於簾面積。
  22. 理論排量。是流道截面積與安全閥流道面積相等的理想噴管的計算排量。
  23. 排量係數。實際排量與理論排量的比值。
  24. 額定排量係數。排量係數與減低係數(取0.9)的乘積。
  25. 額定排量。指實際排量中允許作為安全閥適用基準的那一部分。
  26. 當量計算排量。指壓力、溫度、介質性質等條件與額定排量的適用條件相同時,安全閥的計算排量。
  27. 頻跳。安全閥閥瓣迅速異常地來回運動,在運動中閥瓣接觸閥座。
  28. 顫振。安全閥閥瓣迅速異常地來回運動,在運動中閥瓣不接觸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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