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縣億騰運輸有限公司不服衛輝市公路管理局行政處罰一審行政判決書

河南省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5)牧行初字第24號

原告邯鄲縣億騰運輸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邯鄲市邯鄲縣戶村鎮酒務樓村西。

法定代表人馬國強,經理。

委託代理人郝春鋒,該公司工作人員,特別授權。

委託代理人劉賀舉,該公司工作人員,特別授權。

被告衛輝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衛輝市建設路1號。法定代表人趙文峰,局長。

委託代理人張增印,該局工作人員,特別授權。

委託代理人李少川,該局工作人員,特別授權。

原告邯鄲縣億騰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稱億騰公司)不服衛輝市公路管理局於2015年7月15日對其作出的豫新衛公石路罰(2015)97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原告訴稱: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是駕駛員龐某某,而事實上並沒有依法對原告告知,更沒有委託駕駛員接受處罰,龐某某是公司的一名員工,即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指定的代理人,更沒有受委託的代理人,無權行使法定代表人職權。被告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上是對駕駛員龐某某作出的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被告剝奪了原告獨立享有民事權利的行為違法。被告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公權力的執行者,其行為應當嚴格按照行政法的有關規定來行使權利。然而本案的被告卻無視行政法律的規定,強行野蠻執法,嚴重違反了法定的程序,程序的規定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請求依法1、撤銷被告作出的(2015)97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退回8000元罰款以及車修理費500元,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被告衛輝市公路管理局對龐某某作出豫新衛公石路罰(2015)97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為:2015年7月14日9時50分,衛輝市公路管理局某超限監測站執法人員在107線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龐某某駕駛車牌為冀DXXX74的牽掛車,該車超重,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列》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龐某某8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本院認為:衛輝市公路管理局對龐某某作出的豫新衛公石路罰(2015)97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處罰對象為龐某某,並未對本案原告邯鄲縣億騰運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行為,原告提出本案訴訟主體不適格,應依法予以駁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邯鄲縣億騰運輸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訴於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莎莎

審 判 員 :陳青青

人民陪審員 :白洪寶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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