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逮捕後申請取保候審需要檢察院同意嗎?

用戶65292723


對於逮捕後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依據刑訴法的規定有兩種情形,一是可以直接向現辦案單位提出申請。二是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實踐上來看,大多數公安機關的取保候審決定權被上提一級,基本上基層公安機關自行決定的取保候審案件已經沒有了。所以絕大多數想變更強制措施的都要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公安機關對於人民檢察院建議變更強制措施或釋放建議的法律文書,基本上都會採納這樣就形成了取保候審一般都需先經人民檢察院審查。再決定是否取保的情形。


正午陽光8724


聽我公訴人回答:我國刑訴法沒有規定,逮捕後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需要檢察院批准或者同意。但是,在實際司法實踐中,對於經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辦理取保候審時,公安機關都要請示檢察院,同意了才辦理!


那年那月那味道烏拉


具體要看案件處在什麼階段,在偵查階段向公安機關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申請,在審判階段向法院申請。

但是,對於已被逮捕的嫌疑人、被告人來說,說明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獲得取保候審的可能性不大,除非有特殊情況。


80後左撇子


批捕後如果是在偵查階段還是由公安機關決定是否取保候審!批捕後如果起訴到檢察院階段是否取保候審由檢察院決定!如果到了法院階段是否取保候審由法院決定!


蕭縣刑辯律師張琳華


個人觀點。

根據我的工作經驗以及所掌握的法律知識,我覺得要從下面二個方面來看這個問題。

一,案件在偵查階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有三個,分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而逮捕決定的部門只有二個: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

如果案件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起草“提請逮捕意見書”之後,人民檢察院也採納了公安機關的意見,並下達了“逮捕決定書”,那麼公安機關將會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此時,嫌疑人想申請取保候審基本上是沒有可能的。

但是如果人民檢察院決定不逮捕,那麼公安機關會對嫌疑人採取變更強制措施,也就是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

所以說,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申請取保候審是不可能的。

二,案件在起訴階段。

公安偵查結束,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如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之前,嫌疑人是被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的,一般情況下,即使家屬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也不會同意取保候審的。

當然,要是案件在移送人民檢察院之前,嫌疑人是取保候審期間,人民檢察院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之後,人民法院認為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使用不當,應當逮捕,那麼人民法院也會決定對嫌疑人進行逮捕的,那麼此案件已到審判階段,家屬想申請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基本上也是沒有可能的。

但是案件在到人民法院之後,嫌疑人早已被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了,家屬想申請對被逮捕的嫌疑人取保候審,那需要經過人民法院的批准同意才可以。

所以,被逮捕的嫌疑人想要取保候審,那麼個人覺得在人民法院申請可能性會大一點。當然這是因為逮捕一方面也是為了更好的偵查案件,但當案件到了人民法院,偵查取證階段已經結束,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約束沒有太大的必要,如果嫌疑人涉嫌的犯罪罪行不是特別嚴重,認罪認罰是有可能會被人民法院取保候審的。


月球賊亮


公安階段取保候審後,到檢察院批捕,逮捕後應當將犯罪嫌疑人羈押在看守所。逮捕是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後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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